甲公司是一个建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甲公司所属第一分公司专门从事水泥构件生产,为本公司的在建工程提供水泥构件,工程耗用剩余部分则对外销售。2008年,第一分公司向甲公司的A工程和B工程移交水泥构件的成本分别为1200万元和1000万元(第一分公司在A工程的建筑现场,不在B工程的建筑现场)。此外,第一分公司还对外销售成本为2000万元的水泥构件,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200万元。甲公司的A工程在本年度内完工。该工程的总承包额为12960万元。至完工时止,甲公司累计发生工程支出12000万元。2007年,甲公司曾按工程进度为此工程缴纳营业税120万元。年度内开始施工的B工程已按工程进度收取工程款5040万元。当年共发生工程成本4200万元。甲公司期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本年度无其他进项税额发生。(税务机关核定的水泥构件的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1)计算甲公司2008年度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2)计算第一分公司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
甲公司是一个建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甲公司所属第一分公司专门从事水泥构件生产,为本公司的在建工程提供水泥构件,生产剩余部分则对外销售。2008年,第一分公司向甲公司的A工程和B工程移交水泥构件的成本分别为200万元和1000万元(第一分公司在A工程的建筑现场,不在B工程的建筑现场)。此外,第一分公司还对外销售成本为2000万元的水泥构件,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200万元。甲公司的A工程在本年度内完工。该工程的总承包额为12960万元。至完工时止,甲公司累计发生工程支出12000万元。2007年,甲公司曾按工程进度为此工程缴纳营业税120万元。年度内开始施工的B工程已按工程进度收取工程款5040万元。当年共发生工程成本4200万元。甲公司期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本年度无其他进项税额发生。
要求:计算甲公司2008年度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地处县城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也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12年6月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转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1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
(2)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中,4000万元由建筑工程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
(3)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的当月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为236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购进材料过程中发生运输费用30万元,取得运输发票。
(4)建筑工程公司内设非独立核算的餐厅,当月取得餐饮收入80万元,含非现场消费的自制粽子10万元。转让一台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使用过2年的烹饪设备,转让金额1万元(含税)。
(说明:上述业务当月全部完成,相关款项全部结算)
根据上述材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
(2)安装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3)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增值税。
(4)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总包、分包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5)针对业务(4)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6)该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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