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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9 16:53:13

[判断题]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3万元、2万元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为实缴出资。但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经各合伙人协商不成。甲、乙、丙三人应分别按50%、30%、2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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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3万元、2万元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为实缴出资。但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经各合伙人协商不成。甲、乙、丙三人应分别按50%、30%、2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
[单项选择]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20000元买了一套汽车配件加工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后来,甲因家中急需用钱,想把自己的份额的一半按10000元转让给丁,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意以8000元买下,丙未表态。丁知道后,同意以100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丙见丁想买,随即向甲表示愿以10000元买下甲的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A. 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乙
B. 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C. 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
D. 甲不能将其份额转让
[单项选择]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出资。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查明丙某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
A.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甲、乙、丙、丁四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某有财产时补足
C.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D.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单项选择]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1万、1万、2.5万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A,该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期限为5年,但对公司股东去世后出资如何处理未作规定。后甲在经营期限内因病去世。丙以个人名义与丁订立一棉花买卖合同,欠丁合同款2.5万元,丁多次催要,丙以无钱还款为由拖延。为防止诉讼时效经过,丁请求法院执行丙在公司中的股权。回答以下问题。
甲去世后,关于其股权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之子戊,作为甲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自甲死亡之日起,自然取得A公司的股东资格
B. 由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甲之子戊不得当然继承甲的股东资格,只有取得丙、丁的一致同意,才能成为A公司的股东
C. 因为甲之子戊在外地工作,其不愿意参加公司经营,故申请人民法院判令将甲的股份转让给甲的生前密友乙
D. 甲之子戊如果不愿意成为A公司的股东,其可以以继承人的身份,请求分配甲在该公司的财产份额以及应分配利润
[单项选择]甲去世后,关于其股权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1万、1万、2.5万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A,该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期限为5年,但对公司股东去世后出资如何处理未作规定。后甲在经营期限内因病去世。丙以个人名义与丁订立一棉花买卖合同,欠丁合同款2.5万元,丁多次催要,丙以无钱还款为由拖延。为防止诉讼时效经过,丁请求法院执行丙在公司中的股权。回答95~97题。

A. 甲之子戊,作为甲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自甲死亡之日起,自然取得A公司的股东资格
B. 由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甲之子戊不得当然继承甲的股东资格,只有取得丙、丁的一致同意,才能成为A公司的股东
C. 因为甲之子戊在外地工作,其不愿意参加公司经营,故申请人民法院判令将甲的股份转让给甲的生前密友乙
D. 甲之子戊如果不愿意成为A公司的股东,其可以以继承人的身份,请求分配甲在该公司的财产份额以及应分配利润
[简答题]

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
(1)甲以劳务出资;乙和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乙全权负责,甲、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由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耿前以及退伙后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判断题]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三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
[判断题]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两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
[单项选择]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甲出资10万元,为有限合伙人。乙出资5万元,为普通合伙人。某人丙欲与A合伙企业建立业务联系,多次到A企业进行洽谈。每次都是用负责接待并商谈业务细节,乙有时也在场,但是并没有告知丙甲为有限合伙人身份。甲以有限合伙企业A的名义与丙签了三次合同,前两次该企业均予以付款。丙按照合同约定第三次发货后,A有限合伙企业拒付货款,丙遂要求甲和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为甲是A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因为甲执行了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此转变为了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 因为甲一直与丙商谈业务并签订合同,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甲应对丙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D. 因为甲是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故其应当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题]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三人不再执行台伙企业的事务。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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