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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9 18:28:39

[简答题]甲、乙、丙于2007年8月拟出资设立从事商品批发与零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各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由甲以评估作价的5万元实物出资、乙以专利权评估作价3万元出资、丙以2万元的现金出资。
(2)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2.5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缴足。
(3)公司成立后,若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应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与其他股东无关。
(4)公司以股东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监事的每届任期均为4年,任期届满,经选举可以连任。
(5)公司发生亏损,以税前利润弥补;超过所得税前利润弥补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可依次以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弥补。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润在注册资本 10%以下时,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是由各股东平均分配。
要求:根据上述要点,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及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股东首次出资额及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免除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4)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任期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公司弥补亏损的方案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6)股东分取红利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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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乙、丙于2007年8月拟出资设立从事商品批发与零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各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由甲以评估作价的5万元实物出资、乙以专利权评估作价3万元出资、丙以2万元的现金出资。
(2)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2.5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缴足。
(3)公司成立后,若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应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与其他股东无关。
(4)公司以股东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监事的每届任期均为4年,任期届满,经选举可以连任。
(5)公司发生亏损,以税前利润弥补;超过所得税前利润弥补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可依次以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弥补。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润在注册资本 10%以下时,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是由各股东平均分配。
要求:根据上述要点,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及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股东首次出资额及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免除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4)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任期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公司弥补亏损的方案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6)股东分取红利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简答题]

甲、乙、丙于2008年8月拟出资设立从事商品批发与零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各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由甲以评估作价的5万元实物出资、乙以专利权评估作价3万元出资、丙以2万元的现金出资。
(2)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2.5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3)公司成立后,若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应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与其他股东无关。
(4)公司以股东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监事的每届任期均为4年,任期届满,经选举可以连任。
(5)公司发生亏损,以税前利润弥补;超过所得税前利润弥补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可依次以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弥补。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润在注册资本10%以下时,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是由各股东平均分配。
要求,根据上述要点,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及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股东首次出资额及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免除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4)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任期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公司弥补亏损的方案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6)股东分取红利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单项选择]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1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1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 )
A. 有效
B. 无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销
[简答题]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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