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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0 04:05:51

[单项选择]民悦日化有限公司是深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2005年10月,为扩大规模增进效益,该公司准备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票面总值共计3 000万元。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招股说明书中称,所募资金将用于环渤海地区的生产线新建,以此降低产品价格,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所给案例,回答第91至第96题。
民悦日化公司发行新股,必须满足的条件有( )
A. 民悦公司的净资产最少为6 000万元
B. 民悦公司的净资产最少为3 000万元
C. 民悦公司应该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
D. 民悦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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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
民悦日化有限公司是深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2005年10月,为扩大规模增进效益,该公司准备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票面总值共计3 000万元。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招股说明书中称,所募资金将用于环渤海地区的生产线新建,以此降低产品价格,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所给案例,回答第91至第96题。
民悦日化公司发行新股,必须满足的条件有( )
A. 民悦公司的净资产最少为6 000万元
B. 民悦公司的净资产最少为3 000万元
C. 民悦公司应该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
D. 民悦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违法行为
[简答题]A股份有限公司是深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称A公司)。2008年10月间,A公司开始在上交所购买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的股票,至同年12月15日,已经持有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96%。次日,A公司再次买进B公司股票1000多万股,持有了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6.8%。当日收市后,A公司即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了持有B公司股票的情况,并通知了B公司,进行了公告。A公司在公告中还称,不排除进一步增持B公司股份,达到控股B公司的目标。
B公司董事会对A公司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合法性提出强烈的质疑,并声称将采取反收购措施,包括大量买进本公司股票,抬高其价位,以便大幅提高B公司的收购成本,使之望而却步。
问题:
(1)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A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收购B公司B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其所称的反收购措施,为什么
(2)A公司是否遵守了持股披露原则,为什么
(3)假设A公司依法收购,那么,当A公司持有B公司股份占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简答题]

A股份有限公司是深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称A公司)。2006年10月间,A公司开始在上交所购买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的股票,至同年12月15日,已经持有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96%。次日,A公司再次买进B公司股票1000多万股,持有了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6.8%。当日收市后,A公司即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了持有B公司股票的情况,并通知了B公司,进行了公告。A公司在公告中还称,不排除进一步增持B公司股份,达到控股B公司的目标。
B公司董事会对A公司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合法性提出强烈的质疑,并声称将采取反收购措施,包括大量买进本公司股票,抬高其价位,以便大幅提高B公司的收购成本,使之望而却步。
问题:
(1)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A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收购B公司B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其所称的反收购措施,为什么
(2)A公司是否遵守了持股披露原则,为什么
(3)假设A公司依法收购,那么,当A公司持有B公司股份占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简答题]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建造开发销售商品房,2005年10月该公司在当地有关媒体刊登售楼广告。内称:该楼盘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环境优美典雅,绿化率为48%,并建有高档会所;为此,该楼盘的房价确定为每平方米8500元(均价)。某公司职员李某看到该售楼广告后,认为该楼盘的小区环境正合其购房意愿,遂于2005年12月5日与A公司签订了总房款为10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2006年6月lo日前交房,违约金为合同总房价的5%。2005年12月10日李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额房款。2006年6月8日A公司按期交房,李某发现A公司为降低建房成本,大大减少了小区的绿化,其绿化率仅为25%,且售楼广告中所称的高档会所也不见踪影。于是,李某向A公司提出异议进行交涉,认为A公司缺乏诚信,所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小区环境与其售楼广告宣传的内容大相径庭,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认为售楼广告宣传的内容是其开发初期的设想,后因房地产市场火爆,本公司有权改变原有的小区规划;且其售楼广告宣传中所称的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内容并未载入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因此,该售楼广告内容应视为要约邀请,仅供购房者参考。李某对A公司的解释十分不满,遂向B区人民法院(PA下简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因改变小区环境规划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有关小区绿化率和建有高档会所的内容仅在A公司的售楼广告中刊登,并未载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人民法院认定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该案李某遭到的经济损失为53000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为A公司建造该商品房的承包人C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以A公司未按照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并经多次催告未果为由,向 B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商品房拍卖,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其建设工程的价款。
要求:根据以上所述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的问题;
(1)A公司的售楼广告中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说明应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并说明理由。
(2)由于双方未将售楼广告中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说明载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A公司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3)如果李某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其损失为由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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