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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09年5月1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王某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5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对王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的第二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要求]
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吗
[单项选择]个体商户李某于2008年3月8日在本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于同年5月10日办理了税务登记。2009年1月15日,李某因有严重的制假贩假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工商执照。李某未办理任何手续,将税务登记证卖给他人后销声匿迹。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法定期限是2008年的( )。
A. 3月31日以前
B. 4月8日以前
C. 5月10日以前
D. 5月30日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