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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A市西区某中学教师俞某与B市东区文化局干部崔某于1995年5月1日在B市结婚。当时双方户口仍在各自工作所在地没有变动。婚后双方有时住A市,多数时间住B市。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好,经常吵闹。崔某于1996年1月向B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俞某离婚。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被告俞某户籍所在地为A区,便将案件移送给A市西区人民法院。两个月后,A市西区人民法院以“双方结婚地和经常居住地在B市”为由.又将案件退回B市东区人民法院。B市东区人民法院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了这一情况,请示解决办法。B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后,指定B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案件。
问题:
上述各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单项选择]居住在红河市东区的甲诉居住在红河市南区的乙侵权一案,经红河市西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5万元。乙向该红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乙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
A. 红河市南区法院
B. 红河市西区法院
C. 红河市某中级法院
D. 红河市高级人民法院
[单项选择]居住在黄河市东区的甲诉居住在黄河市南区的乙侵权一案,经黄河市西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5万元。乙向该黄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乙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 )
A. 黄河市南区法院
B. 黄河市西区法院
C. 黄河市中级法院
D. 黄河市高级人民法院
[简答题]王申住江苏省甲市东区,李全住甲市西区,两人系同一工厂工人。两人于1999年2月18日在甲市南区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李全将王申打成轻伤,王申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500元。经本厂领导调解,两人达成如下协议:"李全于1999年3月底前赔偿王申医药费3000元整,并在本厂当众公开向王申赔礼道歉。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交北区(双方工厂所在地)王桥居民委员会调解解决,或者提交江苏省内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李全下岗,失去工资收入,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公开赔礼道歉。王申以伤害赔偿为由,于1999年5月向甲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全赔偿医药费3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受理了本案。李全认为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区,两人所在工厂在北区,同时双方已订立仲裁协议,西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故提出管辖异议。西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故提出管辖异议。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全的管辖异议成立,以"[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王申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如果你是王申的代理律师,请代写一份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