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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6 02:20:34

[简答题]原告于2001年提起离婚之诉时,本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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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若原告于2003年12月提起离婚之诉,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单项选择]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释:《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种理解正确( )
①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②该解释属于限制解释
③该解释属于正式解释 ④该解释属于字面解释
⑤该解释与被解释的刑法条文效力相同
A. ②③⑤
B. ③④⑤
C. ②③
D. ③⑤
[简答题]
农民田某于2001年去国外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200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身体一直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200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0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
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简答题]张三与李四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1年张三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四离婚。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原告张三住所和工作单位均在北京市北城区,被告李四虽然家住北京市南城区,但其工作单位却在L省三河市,其户口也在三河市。北京市南城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应由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法院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于是又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2000年10月,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给北城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案件后,经两次传李四谈话,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而且李四也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人所在单位现已搬迁L省D县该案已不属我院管辖,特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审理。2003年3月,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在单位既然已从L省三河市迁至 L省D县,就应由L省三河市直接将案卷材料移送 D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是又将该案材料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03年12月,L省D县人民法院接到三河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以李四已于 2000年11月返家休养1年以上,至今未回工作单位为由,又将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若该离婚案件在法院调解和好,法院审判人员不制作调解书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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