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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2 14:53:49
[简答题]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建筑资质,2009年10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 销售自建商品房一栋,取得销售收入2000万元,另外收取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50万元。(工程成本460万元,成本利润率10%)
(2) 本月因客户终止购房合同,共没收定金850万元。
(3) 2年前以一栋商品房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年利率8%,贷款期间该商品房已给银行使用以抵付利息)。本月底贷款到期,该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将抵押商品房没收,双方核定该商品房价值850万元,余款银行已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
(4) 将抵债得来的一块土地进行转让,取得转让款1500万元;该抵债土地由法院判决,确定价格为800万元。
(5) 当月承接一项跨省的桥梁建造工程中的地基工程,当月完成,取得工程结算价款 2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下列问题:
(1) 销售自建商品住宅应纳营业税额。
(2) 在业务(4)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两年的抵押期和最后的销售过程中,应纳营业税额合计。
(3) 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纳营业税额。
(4) 该公司10月份应纳营业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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