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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7 13:01:05

[简答题]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X X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奇存,曹××采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这有被告提交法庭的我所住房间的照片为证。第二,被告承认房间的门锁安全扣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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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X X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奇存,曹××采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这有被告提交法庭的我所住房间的照片为证。第二,被告承认房间的门锁安全扣丢
[简答题]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 2004年2月21日夜11时许,赵军、杨子霆分别携带手铐、电警棒,驾驶一辆助力自行车,窜至南京市玄武门。他们见“圆梦歌舞厅”门口站着一名妇女何××(39岁,曾多次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即上前搭讪,问何××是否愿意同他们一起去玩,何表示同意,二人说此处“老便”(指便衣警察)多,要何××步行到湖南路省军区门口等他们。何××步行到湖南路后,与二人同乘助力自行车沿云南路方向走。车由赵军驾驶,杨于霆坐在最后,何××夹在中间,该车专走偏僻小巷。途中,三人嘻嘻哈哈地闲聊。闲聊中,赵、杨二人谎称自己是公安人员,杨子霆并佯装用手机给“派出所”打电话,称:“王队长,我们抓了个鸡婆(妓女),怎么处理”随后关上手机说:“王队长让我们自己处理。”接着,两人把车停下,与何××谈(嫖宿)开价问题,未谈成,三人又上车继续往前走。此时,何××心理害怕,要求下车回家,赵、杨二人不允许,并先后拿出手铐和电警棒给何××看,以示威吓,后七拐八绕地将何××带到柳叶街116号赵军家中。在赵家,赵军又拿出匕首给何××看,再次胁迫。赵军、杨子霆先后三次将何××奸淫,直到次日凌晨4时许才放何××走,分文未付。当天下午,何××到公安机关报案,赵、杨二人被抓获。 2004年3月10日,赵军、杨子霆被逮捕,羁押于南京市秦淮看守所。2004年3月3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赵军、杨子霆犯强奸罪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军聘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刘某为其辩护律师;杨子霆聘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符某为其辩护律师。 以下是本案秦淮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请指出其中错误并说明理由。 秦淮区人民法院 一审刑事判决书 (04)秦判初字第16号 公诉人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 被告人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 辩护人:刘某,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符某,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答题]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   1998年2月21日夜11时许,赵军、杨子霆分别携带手铐、电警棒,驾驶一辆助力自行车,窜至南京市玄武门。他们见“圆梦歌舞厅”门口站着一名妇女何××(39岁,曾多次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即上前搭讪,问何××是否愿意同他们一起去玩,何表示同意,二人说此处“老便”(指便衣警察)多,要何××步行到湖南路省军区门口等他们。何××步行到湖南路后,与二人同乘助力自行车沿云南路方向走。车由赵军驾驶,杨于霆坐在最后,何××夹在中间,该车专走偏僻小巷。途中,三人嘻嘻哈哈地闲聊。闲聊中,赵、杨二人谎称自己是公安人员,杨子霆并佯装用手机给“派出所”打电话,称:“王队长,我们抓了个鸡婆(妓女),怎么处理”随后关上手机说:“王队长让我们自己处理。”接着,两人把车停下,与何××谈(嫖宿)开价问题,未谈成,三人又上车继续往前走。此时,何××心理害怕,要求下车回家,赵、杨二人不允许,并先后拿出手铐和电警棒给何××看,以示威吓,后七拐八绕地将何××带到柳叶街116号赵军家中。在赵家,赵军又拿出匕首给何××看,再次胁迫。赵军、杨子霆先后三次将何××奸淫,直到次日凌晨4时许才放何××走,分文未付。当天下午,何××到公安机关报案,赵、杨二人被抓获。   1998年3月10日,赵军、杨子霆被逮捕,羁押于南京市秦淮看守所。1998年3月3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赵军、杨子霆犯强奸罪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军聘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刘某为其辩护律师;杨子霆聘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符某为其辩护律师。   以下是本案秦淮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请指出其中错误并说明理由。              秦淮区人民法院              一审刑事判决书                        (98)秦判初字第16号   公诉人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   被告人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   辩护人:刘某,男,南京市×
[简答题]根据下列汉语提示,填写个人简历表。 王丽,1979年3年19日出生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未婚,身体健康。爱好阅读、音乐、运动。曾于1998-2002年在北京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理学学士学位。2002-2006年在北京光明软件公司做程序员。欲应聘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前门大街53号,邮编100012 联系电话.010-89324733 证明人:备索 Resume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ddres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e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ob Objectiv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k Experienc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ducatio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ajo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ersonal Data: Date of Birt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lace of Birt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arital Statu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ealt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nterest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ferenc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多项选择]根据下列汉语提示,填写个人简历表。
王丽,1979年3年19日出生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未婚,身体健康。爱好阅读、音乐、运动。曾于1998-2002年在北京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理学学士学位。2002-2006年在北京光明软件公司做程序员。欲应聘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前门大街53号,邮编100012
联系电话.010-89324733
证明人:备索
Resume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Place of Birt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Marital Statu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Healt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Interest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Referenc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定项选择]原告山东誉新有限公司意欲起诉湖北家宁家具厂以追索巨额欠款,由于路途遥远,原告选择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院没有管辖权,那么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
A. 由于本案十分重大,应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由后者指定有权的法院来审理
B. 由于本案十分重大,应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由后者指定自己认为最为合适的法院来审理
C. 虽然本案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应该自主决定将之移送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D. 由于本案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简答题]九、   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寄存,曹××未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这有被告提交法庭的
[简答题]九、
  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寄存,曹××未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
[简答题]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寄存,曹××未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这有被告提交法庭的我所住房间的照片为证。第二
[单项选择]《山东省境计管理条例》是由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属于______。
A. 统计法律 B.统计规章 C.地方统计法规 D.统计行敢法规
[单项选择]①泉城路是济南市中心商业区,人流车流密集,修建地铁能够解决人与车的矛盾
②负责调研此事的是济南市公用事业局,他们聘请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勘察修建地铁对地下泉水的影响
③这项规划,后来无疾而终
④泉城路北边是珍珠泉、五龙潭,南边是趵突泉、黑虎泉,四大泉群,100多眼名泉都在泉城路周围
⑤当时的初步规划,是地铁绕过泉城路中段,绕到黄土厚的地方,两头回到泉城路
⑥1998年,济南市就有修建地铁的设想,那时主要考虑的是泉城路
将以上6个句子重新排列,语序正确的是______。
A. ⑥①④⑤③②
B. ③⑥①②④⑤
C. ⑥①②④⑤③
D. ⑥④①③⑤②
[简答题]结合给定资料9-11,联系目前山东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你认为山东省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应着重解决哪方面的问题,就此提出你的思路。 要求:(1)视野开阔,思路清晰;(2)表述简洁,条理清楚;(3)字数不超过400字。
[多项选择]山东省盲人陈某因举报单位领导包养数十名情妇问题,遭到殴打,于案发当日向山东省临沂市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久拖不理。陈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陈某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陈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B. 陈某只能以某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 陈某可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 陈某可以派出所、区公安分局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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