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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1 12:16:14

[简答题]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 从农民手中收购高粱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 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 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 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 将成本15万元的高粱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 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 000元、增值税额5 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 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 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 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 000元;
(6) 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 000斤,不含税价值为 8 000元,本月购入50 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 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 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 000元;
(7) 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 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免抵增值税额和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以及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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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 从农民手中收购高粱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 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 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 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 将成本15万元的高粱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 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 000元、增值税额5 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 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 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 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 000元;
(6) 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 000斤,不含税价值为 8 000元,本月购入50 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 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 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 000元;
(7) 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 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免抵增值税额和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以及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
[简答题]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2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5 000公斤,含税销售价16元/公斤;外销15 000公斤,离岸价为4美元/公斤,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l:8.3。
(2)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0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3)将价值15万元的粮食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万元,粮食白酒4万公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万元(含辅料价值)、增值税额0.51万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25 000公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2万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
(5)以外购散装粮食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1 000公斤,不含税价值为8万元,本月购入25 000公斤,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上的价款为25万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1 500公斤,不含税价值为4万元。
(6)出售精装礼品酒2 000公斤,不含税销售价为120元/公斤。
(7)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14万元。
要求:
(1)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增值税应退或应纳税额(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
(2)计算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3)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简答题]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高梁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将价值15万元的高梁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 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 000元、增值税额5 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 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 000元;
(6)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 000斤,不含税价值为 8 000元,本月购入50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 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 000元;
(7)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免抵增值税额和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以及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
[简答题]

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高粱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将价值15万元的高粱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000元;
(6)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000斤,不含税价值为8000元,本月购入50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000元;
(7)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免抵增值税额和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以及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


[简答题]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2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5000公斤,含税销售价16元/公斤;外销15000公斤,离岸价为4美元/公斤,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2)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0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3)将价值15万元的粮食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万元,粮食白酒4万公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万元(含辅料价值)、增值税额0.51万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25000公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2万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
(5)以外购散装粮食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1000公斤,不含税价值为8万元,本月购入25000公斤,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上的价款为25万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1500公斤,不含税价值为4万元。
(6)出售精装礼品酒2000公斤,不含税销售价为120元/公斤。
(7)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14万元。
要求:
(1)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增值税应退或应纳税额(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
(2)计算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3)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单项选择]

(一)
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2009年6月发生相关经济业务如下:
(1)从国外进口小轿车一辆自用,支付买价400000元、相关费用30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40000元、保险费用20000元;
(2)将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价值500000元设备运往国外修理,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支付给境外的修理费用50000元,料件费80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合计为20000元,并在海关规定的当月内收回了该设备;
(3)从国外进口卷烟8000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2000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0000元,保险费用80000元;
(4)本期销售工业产品不含税合计15890000元;销售初级农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580000元。本期国内购进产品通过认证的进项税合计为789000元。
(注:进口关税税率均为20%,小轿车消费税税率15%,单位金额:元)
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计算进口小轿车、修理设备和进口卷烟应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合计()元。
A. 1263580
B. 1422120
C. 1378900
D. 1376800
[简答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主要生产钢材,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方法,原材料成本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7%,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出口退税率为15%。 要求: (1) 根据所提供资料顺序作出相关正确会计分录。 (2) 根据所提供资料计算当期应纳各税 (列出具体计算过程,每步骤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并作出相关会计分录。 2002年10月份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 10月15日签订出口产品合同,出口价为80000美元(人民币牌价为1/8.3),款项已收到。 (2) 10月20日直接销售产品给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含税价款收入500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10000元,包装物押金 50000元。 (3) 10月21日直接内销产品给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 (4) 10月30日转让不需用的仓库一间,已知其账面原值200000元,累计折旧 150000元,合同上注明的转让收入为40000元。转让过程中发生清理费支出(含印花税) 15000元。款项均已收付。 (5) 10月20日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700000元,税款 119000元。款项已支付,货物已入库。 (6) 10月30日领用原材料10000元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 (7) 10月20日购进一批在建工程用原材料,价款20000元,税款3400元,发生运费支出1000元。款项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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