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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1 20:15:48

[简答题]

(一)开成公司与亮昌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一份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开成公司应于2001年4月18日向亮昌公司交付定金30万元,亮昌公司应于2001年5月10日向开成公司交货。合同签订后,开成公司以资金紧缺为由未向亮昌公司支付定金,亮昌公司也因经营不善,2001年5月10日仅向开成公司交付了价值为80万元的货物。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定金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3)如果开成公司于2001年4月18日交付了定金20万元,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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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2001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的结算方式,合同标的额为1000万元。6月5日,甲公司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承付手续。根据税务机关的核定,甲公司2001年6月的应纳税额为120万元,但甲公司欠缴税款50万元。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的调查中发现,甲公司于2001年6月10日主动放弃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5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在甲公司6月1日的销售行为中,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哪一天并说明理由。 (2) 对甲公司欠缴税款、放弃到期债权等行为,税务机关能否行使撤销权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 100万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1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 4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01年5月 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C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1年5月25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01年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1年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于4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E公司于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如果持票人E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E公司于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5)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6)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7)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8)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并说明理由。
(9)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0)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 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2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20日。5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背书给D公司。 2001年7月25日,持票人D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B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向甲银行提示承兑并说明理由。 (2) 持票人D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并说明理由。 (3) 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 出票人A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5) 持票人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在什么时间之前不行使而消灭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

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1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01年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C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1年5月25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01年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1年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于4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E公司于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如果持票人E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E公司于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5)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6)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7)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8)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并说明理由。
(9)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0)B

[简答题]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H公司于3月25日发出 1OO万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1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01年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C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1年5月2S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01年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电,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1年7月20日,正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 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B公司于4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 E公司于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 如果持票人E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 E公司于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5) 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6) 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7) 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 承兑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8) 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并说明理由。 (9) 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0) 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1) 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
[简答题]

开成公司与浩新物资供应公司于2002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双方约定:开成公司于5月15日将货款及运输费用共计55万元汇人浩新公司账户,浩新公司见款立即发货。开成公司按约付款,但浩新公司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供货,遂与开成公司进行了交涉并达成协议,即浩新公司按现有数量供货,余款退回。5月20日,浩新公司发出价值30万元的材料(含运输费用),并退回货款20万元。开成公司见短缺5万元便与浩新公司交涉。浩新公司的解释是,短缺的5万元系开成公司经办此项业务的业务员甲借走,至今未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经调查,甲曾在签约前以个人名义借去2万元,后又持加盖开成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借去3万元。在法院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开成公司曾于半年前为裕和电器厂向前山投资公司贷款40万元提供担保。该电器厂已于两个月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已发出公告。但前山投资公司并未申报债权。
此外,开成公司为了改制,与大地、清远两企业共同出资创办了一家从事实业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2月,该公司与乙公司以及美国一家公司磋商拟成立一家合营企业,并按有关法律的规定约定了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并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美国公司按照约定日期将出资额汇人了实业公司账户。三方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后发现,实业公司和乙公司一直未按规定日期缴清出资额,实业公司也未将美国公司的出资额转入合营企业账户。美国公司催缴未果,提出终止合同,要求退还出资额并赔偿损失。但美国公司的出资额已被实业公司挪用。美国公司与其交涉未果遂寻求法院支持。此案结束后,大地、清远企业提出终止实业公司,开成公司不同意,于是在董事会上投票表决,9名董事中有5名同意,公司遂成立清算组。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开成公司业务员甲的借款应由谁负责追还,并说明理由。
(2)开成公司作为裕和电器厂贷款的担保人,在前山投资公司不参加破产程序时,是否可以申请参加破产程序并说明理由。
(3)美国公司先期汇人被挪用的出资额应由谁负责偿还因终止合同而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负担并说明理由。
(4)实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终止公司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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