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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2 05:23:50

[简答题]某市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是2000年5月18日注册成立的一家生产经营显像管和其他各类电子器件的企业。其股东有:市灯泡厂、电子管厂、显像管厂、仪表电讯工业局和电子仪器设备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04年7月8日,市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与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玻璃公司在2004年8月5日前向电子公司供应玻璃500箱,每箱24块玻璃,每块玻璃100元,共120万元。货到后10天内付款。2004年8月1日,玻璃公司将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托运至电子公司的仓库。到2004年8月15日,玻璃公司仍未收到货款,于是就向电子公司索要贷款,但几次要款均未奏效。原来,电子公司成立后正赶上电子产品降价,加上该公司管理不善,产品质量较差,经营状况不佳,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无力支付货款,玻璃公司考虑设立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经营状况不错,并且还有国有股东,就向这几家公司索要货款,在遭到拒绝的情况下,以电子公司和其五名股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玻璃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电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货到后10天内付款,现在被告无力偿付货款,应当由成立该公司的股东负责,请求法院判令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被告电子公司辩称:我公司确实与原告签订了合同,但现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暂时无力支付货款、望原告给予谅解,并给予一定的时间偿付该笔货款。市灯泡厂等5家股东辩称:我们是电子公司的股东,但我们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该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对我们的起诉。
诉讼期间,电子公司为了调整生产结构,准备减少电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另外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从事软件开发与生产。为此,公司董事会草拟了有关方案。之后电子公司立即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该两项事宜。上述方案遭到仪表电讯工业局和电子仪器设备公司两家股东的反对,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共计790万元。市灯泡厂代表因故未能出席股东会,具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为200万元。
如果电子公司的子公司如期成立,为了进一步解决开发经费,向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由电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此时有股东表示反对,于是提请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讨论该担保事项。对此,有的董事认为这样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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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市投资公司丁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丁以现金出资40万元。
(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甲、乙、丙三方各自负责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不对此负责。
(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丁各认缴15%。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甲、乙、丙、丁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简答题]

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甲企业用货币出资;乙企业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丙企业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三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公司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多少
(2)各发起人的出资应如何确认
(3)各发起人的出资缴纳程序如何进行
(4)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的人士组成


[简答题]某市三个有限公司共同联合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新月”公司,三方约定,A公司以现金出资10万元,B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实物作价100万元,C公司利用与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价50万元,另以现金出资100万元,共计150万元,并按以上出资比例约定分配利润,于是“新月”公司以注册资本260万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拟由B公司派甲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C公司派乙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A公司发现甲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兄开办的公司,虽书面向乙反映,乙出于私情未予过问。后公司业绩连续滑坡,导致资金缺乏,公司决定成立子公司“月牙”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向D银行贷款300万元引进新设备,并保证5年内还款。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十分畅销,并获利丰厚,但“新月”公司为逃避银行债务,收取了“月牙”公司的全部利润,并由股东按约定比例分配。后由于市场变化,利润锐减,无法清偿银行贷款。银行几经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查实,“月牙”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清偿欠款。银行提出,由“新月”公司偿还,但“新月”公司认定其与“月牙”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月牙”公司应以其自身的资产清偿债务。
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简答题]某市智达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属于以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2011年会计利润400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60万元。在2012年年初汇算清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注册税务师检查发现智达公司以下问题:
(1)2月份,将自产产品赠送给客户体验,产品成本2万元,对外不含税售价5万元。企业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2)3月份,向达达公司收取了技术咨询费5万元,另收取资料搜集费1万元,企业只就收取的技术咨询费计算缴纳了相关税费。
(3)4月份企业购入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设备使用期为5年,预计无残值。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税法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4)5月份为支援汶川灾后重建,直接向汶川某小学捐款4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5)6月份将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贷款利息10万元计入当年财务费用。在建工程至今未完工。
(6)7月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上注明对方介绍给本企业120万元收入的劳务项目,本企业支付中介服务机构佣金18万元。
(7)8月1日开始将原值60万的房产对外出租,本年度收取租金3万元,但是房产税仍按房产余值来计提缴纳的,当地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扣除比例是20%。
(8)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费用200万元,其中包括实际上岗工作的残疾职工20人的工资共15万元,与每位残疾职工都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实际发生额为30万元,另外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3万元,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
(9)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费20万元。
(10)全年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0万,未进行任何资产损失的申报。
(11)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利润70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1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审核发现的问题,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2011年该企业应补缴的相关税费的金额。
[简答题]某市三个有限公司共同联合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约定,A公司以现金出资10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实物作价100万元,C公司利用与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价50万元,自身享有的某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计折合股份总额150万元;投资各方按以上出资约定分成比例。于是新公司“圆正”以注册资本260万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拟由B。公司派乙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C公司派丙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A公司发现乙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兄开办的公司,虽书面向丙反映,丙出于私情未予过问。后公司业绩连续滑坡,导致资金缺乏,公司董事会决定成立子公司“圆方”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向甲银行贷款300万元引进新设备,并保证5年还款。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十分畅销,并获利润丰厚,该利润由“圆正”公司收取,并由股东按约定比例分配。后由于市场变化,利润锐减,无法清还银行贷款。银行几经追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查实,“圆方”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清偿欠款。银行提出,由“圆正”公司偿还,但“圆正”公司认定其与“圆方”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圆方”公司应以其自身的资产清偿债务。 问:(1)该有限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3)对于乙低价出售的行为,A公司应如何保护“圆正”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4)“圆正”公司获取的利润应按何种比例分配 (5)甲银行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简答题]某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食品公司”),欲上一条新式食品生产线,急需一台关键设备,便与某食品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为“机械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新式食品料理机的研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食品公司提供有关技术参数和原始资料,并支付实验开发所需经费和报酬100万元;机械研究所应于8个月内完成研制,提交料理机及有关技术资料,并保证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而且应负责安装、调试直至顺利投产。 合同订立后,机械研究所将该项研制开发工作交给本所高级工程师张某完成。张某经过近8个月时间的刻苦攻关,终于完成研制任务。经生产检验,大部分技术指标超过了同类进口机械的水平,使食品公司因此获得比较高的经济效益。但是,不久食品公司发现机械研究所的工程师张某将此项研究成果向国家专利机关申请了专利,于是食品公司将此事通知机械研究所,要求张某撤回专利申请,认为该项技术成果是食品公司委托机械研究所开发完成的,食品公司提供了资金支持,其专利申请权应归食品公司所有。 但是机械研究所得知此事后,对食品公司的要求表示反对,同时认为该项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由本所享有,并告知张某撤回申请。但是,张某认为此项技术虽然是单位交给自己完成的,可是为了完成这项工作自己占用了大量的业余时间,倾注了全部的心血,单位只是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对此张某愿意将花费的单位资金付给机械研究所,坚持不肯放弃专利申请权。在三方对该项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争执不休的情况下,机械研究所在向律师咨询后,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撤销张某的专利申请,并依法获准了该专利。但是,机械研究所获得上述技术专利后,发现食品研究所仍然在使用该项技术,于是要求食品公司与其订立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许可合同,并向机械研究所交付使用费用。食品公司认为当初双方有技术开发的委托合同,既然已经向机械研究所提供了开发资金并支付了报酬,当然有权使用,无须征得机械研究所的许可,更无须向其支付使用费。在此情形下,机械研究所遂将食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使用该项技术,认定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并向机械研究所支付侵权行为所应支付的赔偿金。问: (1)该新式食品料理机是否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张某的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如果对该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解决机械研究所获得该项专利后,如果食品公司或者张某对机械研究所获得的专利有异议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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