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天生就是自由、平等的。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会产生社会的差别。
第二条 所有政治联合的目的是保护人们自然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对压迫的反抗。
第三条 所有主权国家的根源存在于国民。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得行使非直接来自于国民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由自主从事一切不损害任何人的行为所组成。因此,除了保证其他社会成员能享受同样的权利之外,每个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并不应受到限制。对自然权利的限制仅只由法律所决定。
第五条 法律仅只禁止有害社会的那些行为。不被法律禁止的事情,不应该受到阻碍,没有人可以被迫从事非法律所规定的事情。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达。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创立。无论是进行保护还是处罚,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除了他们的美德和天赋之外,对所有公共的职位和职业,有通过他们的能力来进行的无分别、平等参与的资格。
第七条 除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没有人应该受到控告、逮捕或囚禁。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拘留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应规定确实的和显然需要的惩罚,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任何人不应当承受惩罚。
第九条 因为所有人被公开宣布犯罪以前被认为无罪,如果逮捕被认为是必须的,那么所有不利于囚犯安全的残酷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
第十条 假如发表的意见不妨碍由法律所确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不应该因其观点,包括其宗教见解而受到干扰。
--《人权宣言》(1789)
材料二、
第一条 对于现在共和国境内尚属自由的一切嫌疑犯,在本法令公布之后,应立即加以逮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均视为嫌疑犯:(一)凡行为、关系、言论或著述表现拥护专制政治、联邦制及敌视自由者;(二)未能按照本年三月二十一日法令之规定来证明其生活方法及其已履行其公民义务者;(三)被拒绝发给爱国证者;(四)被国民大会或其特使停职或撤职尚未复职的官吏,特别是根据本年八月十二日
材料一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天生就是自由、平等的。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会产生社会的差别。
第二条所有政治联合的目的是保护人们自然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对压迫的反抗。
第三条所有主权国家的根源存在于国民。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得行使非直接来自于国民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由自主从事一切不损害任何人的行为所组成。因此,除了保证其他社会成员能享受同样的权利之外,每个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并不应受到限制。对自然权利的限制仅只由法律所决定。
第五条法律仅只禁止有害社会的那些行为。不被法律禁止的事情,不应该受到阻碍,没有人可以被迫从事非法律所规定的事情。
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达。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创立。无论是进行保护还是处罚,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除了他们的美德和天赋之外,对所有公共的职位和职业,有通过他们的能力来进行的无分别、平等参与的资格。
第七条除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没有人应该受到控告、逮捕或囚禁。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拘留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应规定确实的和显然需要的惩罚,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任何人不应当承受惩罚。
第九条因为所有人被公开宣布犯罪以前被认为无罪,如果逮捕被认为是必须的,那么所有不利于囚犯安全的残酷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
第十条假如发表的意见不妨碍由法律所确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不应该因其观点,包括其宗教见解而受到干扰。
--《人权宣言》(1789)
材料二、
第一条对于现在共和国境内尚属自由的一切嫌疑犯,在本法令公布之后,应立即加以逮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者均视为嫌疑犯:
(一)凡行为、关系、言论或著述表现拥护专制政治、联邦制及敌视自由者;
(二)未能按照本年三月二十一日法令之规定来证明其生活方法及其已履行其公民义务者;
(三)被拒绝发给爱国证者;
(四)被国民大会或其特使停
材料一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天生就是自由、平等的。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会产生社会的差别。
第二条 所有政治联合的目的是保护人们自然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对压迫的反抗。
第三条 所有主权国家的根源存在于国民。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得行使非直接来自于国民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由自主从事一切不损害任何人的行为所组成。因此,除了保证其他社会成员能享受同样的权利之外,每个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并不应受到限制。对自然权利的限制仅只由法律所决定。
第五条 法律仅只禁止有害社会的那些行为。不被法律禁止的事情,不应该受到阻碍,没有人可以被迫从事非法律所规定的事情。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达。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创立。无论是进行保护还是处罚,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除了他们的美德和天赋之外,对所有公共的职位和职业,有通过他们的能力来进行的无分别、平等参与的资格。
第七条 除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没有人应该受到控告、逮捕或囚禁。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拘留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应规定确实的和显然需要的惩罚,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任何人不应当承受惩罚。
第九条 因为所有人被公开宣布犯罪以前被认为无罪,如果逮捕被认为是必须的,那么所有不利于囚犯安全的残酷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
第十条 假如发表的意见不妨碍由法律所确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不应该因其观点,包括其宗教见解而受到干扰。
--《人权宣言》(1789)
材料二、
第一条 对于现在共和国境内尚属自由的一切嫌疑犯,在本法令公布之后,应立即加以逮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均视为嫌疑犯:(一)凡行为、关系、言论或著述表现拥护专制政治、联邦制及敌视自由者;(二)未能按照本年三月二十一日法令之规定来证明其生活方法及其已履行其公民义务者;(三)被拒绝发给爱国证者;(四)被国民大会或其特使停职或撤职尚未复职的官吏,特别是根据本年八月十二日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