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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7 19:04:21

[简答题]2006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3个月;(2)建设工程价款为8000万元,A公司应当在2005年4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3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2006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程转包给C公司。
2006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 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6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006年9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商品楼拍卖受偿。甲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6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发现:(1)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在2006年4月1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2)A、B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000万元,但双方事后另行订立的合同标的额为7000万元;(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4)A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3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3月 10日,王某向A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0万元,A公司亦接受,但双方当事人—直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5)A、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该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结算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A公司在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时,其计算标准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5)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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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6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3个月;(2)建设工程价款为8000万元,A公司应当在2005年4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3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2006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程转包给C公司。
2006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 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6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006年9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商品楼拍卖受偿。甲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6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发现:(1)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在2006年4月1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2)A、B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000万元,但双方事后另行订立的合同标的额为7000万元;(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4)A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3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3月 10日,王某向A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0万元,A公司亦接受,但双方当事人—直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5)A、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该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结算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A公司在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时,其计算标准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5)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单项选择]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某住宅小区。2006年1月该小区竣工验收。张某于2007年1月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单独列为装修费用。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表示反对。半年后,张某认为合同中单独列出的装修费用远高于实际装修所需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所购住宅屋面防水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A. 2年
B. 3年
C. 4年
D. 5年
[简答题]2005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 (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 (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3个月;(2)建设工程价款为8000万元,A公司应当在 2005年4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3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2005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C公司。
2005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 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厂抵押登记手续。
2005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005年9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商品楼拍卖受偿。甲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5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发现: (1)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在2005年4月1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 (2)A、B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000万元,但双方事后另行订立的合同标的额为7000万元;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4)A公司与王某于2005年3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3月 10日,王某向A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0万元,A公司亦接受,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5)A、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该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结算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A公司在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时,其计算标准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5)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2005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3个月;(2)建设工程价款为8000万元,A公司应当在2005年4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3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2005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转包给c公司。2005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5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05年9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商品楼拍卖受偿。甲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5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商品楼主张抵押权。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发现: (1)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在2005年4月1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 (2)A、B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000万元,但双方事后另行订立的合同标的额为’7000万元; (3)c公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 (4)A公司与王某于2005年3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3月10日,王某向A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0万元,A公司亦接受,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A、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该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结算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A公司在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时,其计算标准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5)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在B公司与甲银行均要求对该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7)B公司
[多项选择]
(二)

2008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A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08年7月,A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C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9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付B公司工程款共计1400万元。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
A. 土地所有权
B. 建设用地使用权
C. 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
D. 交通运输工具
E. 所有权不明的财产
[简答题]2006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S项目建设取 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6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6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应当如何向B银行支付利息
(3)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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