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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5 18:03:17

[单项选择]在文书的整个拟写和制作过程中,重点把握拟、制文书的四个环节是______。
A. 拟稿、核稿、签发和印刷
B. 拟稿、打字、签发和印刷
C. 拟稿、核稿、打字和校对缮印
D. 拟稿、核稿、签发和校对缮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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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仲裁申请书。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3年10月10日,××市××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王胜利、人民陪审员吴静、人民陪审员李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李针诉王勇相邻权纠纷一案。由李晓兵担任书记员。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李针(男,40岁,汉族,××市××百货公司售货员)和王勇(男,45岁,汉族,××市××机关干部)是邻居。李针原先住在××市××区××路×号,由于上班路远,李针想在单位附近购买房屋,不久,经朋友宁林介绍,李针认识了任小鹏,任小鹏在××市××区××路×号有坐北朝南私房一间(平房),离李针单位不远。李针与任小鹏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李针以两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购买任小鹏的私房。2000年9月,李针与任小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针付给任小鹏买房款两万元人民币。付款后,双方一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之后,李针花了八千元人民币聘请本市东华装修公司装修了房屋。2001年5月,李针搬进了新购买的房屋。李针购买的房屋,西山墙与王勇家居住的房屋(平房)的东山墙之间相距大约3.3米。李针购买的房屋西山墙偏南的地方有一个0.4×0.5米的小窗户。王勇家居住的私房东山墙没有窗户。由于两家是邻居,平时互有往来,关系很融洽,生活中遇到困难也能互相帮忙。 2003年2月,李针为了改善其房屋内的通风和采光条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想在其居住的房屋西山墙中间新开一个0.9米×0.6米的窗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2003年5月11日,李针请单位的同事李建和张同利帮忙,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勇找到李针,认为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影响了自己的家庭生活,要求李针马上停止施工。李针不同意王勇的意见,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李针家房子的窗户开好后,王勇带人强行将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都用砖头堵塞。李针认为,在自家住房西山墙上新开一窗户,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王勇强行带人把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用砖头堵塞,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3年6月5日,李针通过递交民事起诉状的方式,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勇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区人民法院收到李针的民事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2003年6月8日受理了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王勇。王勇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王勇辩称,李针开窗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事先未与自己协商。因李针开窗影响了自己的家庭生活,自己才将李针家的窗口堵塞,不同意恢复原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区人民法院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笔录。李针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有关部门同意开窗的批件。2003年10月10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李针和王勇都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公开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针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自家房屋墙上增开窗户,改善通风和采光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王勇堵塞李针家的窗户,侵犯了李针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恢复原状。于是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王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堵塞在李针家房屋西山墙两个窗户中的砖头拆除。诉讼费用××元由王勇负担。判决书下发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正文部分。 王强是转业军人,26岁即担任XX市汽车制造工业公司下属分厂厂长。担任厂长初期,王强工作努力,业绩突出,使濒临倒闭的工厂起死回生。后来王强见自己培养出来的干部下海经商,每月收入几万元,而自己月收入仅千元,逐渐心理失衡,开始追求物质生活,认为别人有的,自己也要有。之后,王强伙同他人偷盗工厂生产的汽车配件进行销售从中牟利。20XX年X月XX日被XX市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后被判刑入监改造。入监改造初期,王强情绪比较消沉,思想压力较大。监狱干警对王强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建议王强发挥自己的专长搞一些技术改造与发明。经过教育,王强逐渐转变认识,在监狱干警的鼓励支持下,王强刻苦钻研,设计发明了“微型充气浮筒”,即将废弃“易拉罐”在封口处装一块特制的单向阀板,充填二氧化碳气体,可替代水箱浮球或漂浮物使用,并获得了专利。之后,王强又发明了便于追捕逃犯的“便携式钉子路障”、火灾发生时使用的“温控灭火器”、防止被风刮倒的“风标式广告牌”、“压柄式节水龙头”等。2008年北京奥运会召开前,王强还发明了“自动旋转颁奖台”。监狱认为,王强在服刑改造期间有多项发明创造,依法建议对王强予以减刑。为此,制作了编号为(20XX)X字第X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并移送罪犯王强卷宗材料共X卷XX页。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规定: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 ×市人民检察院于20××年8月20日以×检刑退字(20××)×号补充侦查决定书退回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杨故意伤害一案,已经由市公安局侦查完毕。检察院要求查明本案的起因、本案造成一死一伤的结局到底是几人所为、关于夏是否参与打架的问题,查明后将结果报告检察院。 经市公安局反复核实调查,证实本案起因,纯属口角引起。20××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郑约邓、韩到舞厅跳舞。在跳舞的过程中,杨的女友吴对杨说郑对其耍流氓。杨找到郑大打出手,导致厮打在一起,造成一死一伤。本案经再次审查,当晚打架的只有杨一人拿刀捅人,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都是杨一人所为,杨对此供认不讳。关于夏是否参与打架的问题,查证结果予以否定。据补充侦查审核的材料,夏在案发时,一直在场,但他没有参与打架。犯罪嫌疑人杨、郑及其他在场人也证实夏没有参与打架。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 梁东与李兰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XX年11月6日,梁东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决与李兰离婚;二、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三、购车所欠的15万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李兰答辩称:一、同意离婚;二、XX小区一套住房是20XX年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属婚前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三、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四、否认购车欠债一事。 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梁东诉李兰离婚一案。开庭当日,被告李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缺席审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XX开发区的住房一套、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台,以上财产属夫妻共有,双方无争议。原告提出购车欠债15万元,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异议,法院不予支持。XX小区的住房虽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但法院通过依法调取原被告缴纳房款的银行账单,以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证明购房款总计50万元,其中40万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缴纳的房款仅为10万元,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为此,20XX年XX月XX日人民法院以(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东与被告李兰离婚;二、共同财产分割:XX开发区的住房、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归原告梁东所有;XX小区的住房、数码相机一台归被告李兰所有。 李兰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自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因为对传票的真实性有质疑,一审法院对离婚案件缺席审判不符合法律规定。购买XX小区住房的房款,其中40万元是自己先将钱打入梁东的信用卡,委托梁东交房款,这套住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属夫妻共有财产是错误的。为此,李兰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是:一、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缺席审判的错误;二、确定XX小区住房属于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三、依法平均分割其他共有财产。 梁东:男,35岁,XX省XX市人,汉族,XX省XX市机关管理处干部,住XX市XX开发区5栋3单元12室。 李兰:女,31岁,XX省XX市人,汉族,无业,住XX市XX小区13栋1单元7室。附: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小的要求,拟写一份仲裁裁决书。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家具厂,××市××县××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家具商场,××市××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2)基本案情:
××家具厂与××家具商场于20××年4月8日在××市签订了一份家具购销合同,由××家具厂按月向××家具商场提供沙发10套、平柜5套、立柜5套,价格分别是沙发每套550元、平柜每套360元、立柜每套640元。××家具厂于每月10日以前交货,货款于下次交货时结算。合同还约定如遇到纠纷,将申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家具厂均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种、规格,履行了合同。××家具商场却连续八、九两月未付货款。经××家具厂多次催讨,××家具商场借口资金紧张未予解决,又以××家具厂供货存在质量问题,拒绝给付所欠货款。双方发生争执,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另外,八、九两月的家具,在××家具商场收货时和收货后并没有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对所没有售出的部分家具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 张,男,37岁。夏,女,35岁。经人介绍,二人于2002年7月相识并恋爱,并于200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6年12月张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夏离婚。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张撤回起诉。2007年4月张以原起诉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张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的起诉。 张,男,37岁,贸易中心保安部职工,住×区×路×号。 夏,女,35岁,无业,住×区×胡同×号。 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婚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1)自诉人及被告人基本情况:
自诉人:何××,女,55岁,汉族,××市人,住××市××路××号。
自诉人:赵××,男,64岁,汉族,××市人,住同上。
被告人:李××,男,60岁,汉族,××市人,住××市××路××号。
(2)案情事实:
赵××、何××夫妇二人于20××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被告人李××一家行凶打人,致使何××右肋骨三根骨折移位,造成重伤,请求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对所述伤害事实,提不出确凿证据。经法院就地调查,在场目睹群众也不能证实被告人有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因此,本案证据不足。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撤诉申请书。
刘××(男,34岁,汉族,××省××市人,个体经营户,住××路××号)因丁××(男,32岁,汉族,××省××市人,个体经营户,住××路××号)欠款2300元不还,起诉至××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丁××处,被告丁××当即将所欠刘××的2300元欠款及利息147.89元全部还清,并赔礼道歉,刘××见诉讼目的已达到,纠纷已解决,遂具状请求××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田××(女,27岁,××市人,××工厂职工,住××市××区××街××号)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诉称20××年×月×日下午,在××电影院门前被刘××(男,30岁,××机关干部,住本机关家属楼x楼×单元)打伤,要求刘××赔偿其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经××区人民法院调查,20××年×月×日,刘××正在外地开会,田××所述事实不能证实。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公证书。
张××,男,1945年1月1日出生,住××市××区××街×号。
关系人:李××,女,1967年2月2日出生,住××市××县城关镇××村。根据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记载,张××系关系人李××的父亲。
[简答题]请您拟写抗诉状。
[判断题]文书标准的统一是保证文书制作的质量、提高文书工作效率、克服文牍主义的重要手段。( )
[单项选择]文书工作中的()是保证文书制作质量,提高文书工作效率,克服文牍主义的重要手段。
A. 安全
B. 统一
C. 精简
D. 高效
[简答题]请你拟写一份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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