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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6 19:37:58

[简答题]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水塘的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2003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3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 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 (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后到庭作证。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做出了新的鉴定结论。 问题: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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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水塘的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2003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3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 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 (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后到庭作证。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做出了新的鉴定结论。 问题:原告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不定项选择]郑良县拟新建一造纸厂,因建成后的造纸厂将排除有机毒液,排放时可能会影响周围环境,造纸厂筹建人员中有人建议先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有人则认为“此造纸厂的建设已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没有必要再通过环保部门认可”。据此,请回答下列各题:新建此造纸厂是否需要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
A. 不必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
B. 必须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
C. 可以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
D. 应该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
[单项选择]2006年3月1日,村民刘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村里的3亩耕地30年。2006年4月1日,刘某到县政府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登记,并且县政府于2006年4月15日向刘某发放了承包经营权证。2007年1月;因为刘某的儿子们都外出务工,刘某一人无力耕作该3亩土地,所以他与村西头的萧某将土地进行了对换承包,但是双方并没有到相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007年4月,村委会重新进行改选,改选后的新的村委会主任决定重新分配土地,于是将刘某承包的土地收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刘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06年3月1日设立
B. 刘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06年4月1日设立
C. 刘某与萧某对换承包地的行为无效
D. 村委会可以给刘某补偿后收回刘某的土地
[多项选择]某造纸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但环保局检测发现,造纸厂所排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该厂拥有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所排污水虽然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超过国家标准,故不违法
B. 该厂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污染
C. 环保局有权对该厂进行罚款
D. 环保局有权责令该厂停业或关闭
[不定项选择]甲为环保局局长,乙为当地一家造纸厂厂长,该造纸厂为节省成本,将污水不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一条河里,引起沿河居民的强烈不满,联名向环保局提意见。但甲认为污染不会危及居民的生活,于是口头要求乙进行排污处理,并没有采取其他强制、监督措施,乙并未作污染处理,依然向河里排放废水,虽然居民强烈要求处罚乙并严禁其再排污,但甲并未当回事,敷衍了事。河水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居民又不得不饮用河水,致使3人因饮用河水死亡,多人有头晕、拉肚、恶心等症状,居民的身心健康遭到严重危害。问,甲和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 甲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B. C.甲不构成犯罪
C. C. 乙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D. 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多项选择]黄某与甲村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期5年,承包人黄某每年向村里上交承包费10000元,由黄某自担承包风险。黄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后,精心经营鱼塘,年底向村里上交10000元且有盈余。第二年年底,黄某再次如数上交承包费,并因养鱼而使家境大为改善。王某是甲村的村长,见承包鱼塘有利可图,便以承包指标偏低为由,通过村委会宣布和黄某的承包合同解除,转而将鱼塘承包给自己的亲戚魏某,承包期5年,承包费每年12000元。黄某找王某要求继续承包鱼塘,被王某拒绝。第三年6月,黄某去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承包鱼塘,并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无理解除合同给自己带来的一切损失。下列关于两份承包合同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 甲村与黄某的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B. 甲村与魏某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C. 甲村与魏某的承包经营合同本身有效,因未进行变更登记,故魏某不能取得承包经营权
D. 甲村调整和黄某的承包合同的行为无效
[简答题]1988年,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100亩山地,约定每年上缴承包款2000元,承包期为20年。此后,李某在山地上种植了橘树,1995年后,李某每年从山地上获取的收益都达到5万元以上。这引起了村里一部分人的不满。1998年,在部分村民的要求下,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以情事变更为由,将这100亩山地收回,并转由何某、石某承包,年承包款各1万元。李某向乡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乡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定,村民委员会收回山地的行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是有效行为,并确定山地由石某、何某使用。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李某应先提起行政复议。李某随即向该乡所属的区公所申请行政复议,区公所未予受理,李某又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审理过程中,乡人民政府辩称,其行为是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在复议范围内。最后,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有效,撤销乡人民政府的裁决的复议决定。请问:
区公所是否有复议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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