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定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合同,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受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
(1)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装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乙方遂于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问题:
(1)请说明乙方为何要向甲方开具备运提单?甲方为何不愿意接受此类备运提单?
(2)从本案例中,买方面对托运人在“提单”方面的欺诈行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阅读下面的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甲、乙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1年春,公司派甲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甲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25英寸彩电委托给乙保管并允其使用。一个月后,甲给乙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丙知道此事后,对乙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乙给甲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甲降价出售。乙考虑到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丙的意思给甲写信。甲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丁。事隔一月,丁因其妹丁娟出嫁向戊借乙1500元,丁、戊约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丁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戊,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送给丁娟。为送丁娟的嫁妆,丁请车夫己运送,并约定了运费。己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使的汽车相撞(该汽车系司机王某个人所有)。己和丁娟均受伤,电视机被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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