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6日,原告华某两次到被告北京某超市处购买山楂片,分别付款10元和6.55元,在食用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将其槽牙崩裂。
当日,华某到医院就诊,将受损的槽牙拔除。为此,华某共支付拔牙及治疗费421.87元,镶牙费4810元,交通费6.4元、复印费15.8元。后华某找该超市处理此事时,遭到对方拒绝。华某后拨打12315进行电话投诉,经北京市朝阳区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华某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拔牙及治疗费421.87元,镶牙费4810元,交通费6.4元、复印费15.8元,购物价款17元及初次购物价款10倍赔偿费共计1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团结湖消协向法院出具说明,证明华某所购山楂片从包装完整的情况下即可看出存在瑕疵。
请问根据《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该如何处理?
美国某公司是我国北京某公司在美国出口总代理商,2009年3月18日该公司副总经理到北京考察生产企业,并商谈某商品向美国出口,扩大市场份额的问题。随同来华的还有市场顾问、技术专家、秘书共四人。中方公司为了表示友好,决定向美方客人送一点小礼物。
在商量送什么礼品时,人们提出了不同的礼单:公关部经理认为送中国的折扇和茶叶为好,因为夏天即将来到,这两样都是消夏用品,而且都有中国特色,有纪念性。扇子两把,一把檀香团扇,给夫人用,一把是中国文人用的白色纸扇,上面写上中国诗词。小张是音乐爱好者,觉得应该送中国传统音乐的CD唱片。部门经理认为送公司的产品为好,这样既可以表达礼貌,也可以扩大公司产品的影响。
你知道送礼有什么讲究,有哪些礼仪要求吗?你觉得他们说得有道理吗?如果你来决定,你会怎样决定?
1998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在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在团队活动其间,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请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
(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应给予该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2009年8月,北京某单位50人乘坐飞机到昆明参加当地某旅行社组织的昆明一丽江一西双版纳九日游。在成行之前,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旅游合同,其中规定导游人员只能带游客去甲和乙两个购物点购物。行程开始时一切正常,但在最后一天行程即将结束时,导游人员对游客说来一趟西南边陲不容易,而邻国的缅甸玉在西双版纳价格特别便宜,游客们千万不要错过机会。按照约定,如需购物,应在旅行社指定的商店购物,因为这些商店是旅行社熟悉的商店,质量信誉都有保证。在导游人员的执意劝导下,游客不愿驳导游人员的面子,遂勉强去了旅行社指定的第三个购物点。其中10名游客购买了缅甸玉,每块购买价约2000元。返程后,10名游客委托一家质量鉴定机构对缅甸玉进行鉴定,结论为所购玉石均为假玉石或低劣玉石,每块价值不到200元。第二天,l0名游客到该旅行社投诉导游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反映了情况。
请问: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对旅行社、导游人员应如何处理?
2.2009年10月,导游人员李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新、马、泰旅游。当行至泰国时,游客于某提出请李某带其到“人妖夜总会”观看激情表演,导游人员李某对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游客于某觉得很没面子,心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李某人格的闲话。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作为导游人员,李某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为什么?
(2)导游人员李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