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桂某1977年9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某市运输公司,邮电局等单位任职,1994年8月调到食品公司工作,1995年5月17日不幸摔伤住院,经医院确诊为轻度骨折需要半年多时间才能痊愈。1995年8月20日,公司通知桂某3个月的医疗期已满,如不能回公司上班工作将解除劳动关系。桂某提出自己已工作了十多年,3个朋医疗期太短,而该公司以桂某中在公司工作了不到一年,如不能在8月30日前回公司上班便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桂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自己应当享受的医疗期待遇。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解,企业接受仲裁调解,给予桂某6月的医疗期。
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什么做出这样的调解?是否合理?
1996年9月北京某食品公司因赶制中秋月饼,连续三天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2小时,谢某日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2.5元,企业每天支付给谢某加班工资2.5元,三天共计7.5元.谢某认为企业付给自己的加班工资不对,要求按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发给加班工资,而企业劳资科则认为,三天共发给谢某7.5元加班工资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其计算办法为2.5元X2小时X150%=7.5元,扣除已发给谢某2小时的标准工资5元外,每天应发给谢某2.5元的加班工资.对此,双方意见不一.
问题:
该公司劳资科这样的计算对不对?为什么?
某邮电局刚成立半年便发生了两件事。一是局长发现平时邮寄包裹的人很少,有时一个月也没有两件,于是决定让办理包裹收寄业务的人员去办第三产业。二是某天一位顾客说他不去寄刚寄的一些汇款,要撤回汇款,这时工作人员说钱款一旦交寄,所有权已属于收款人了,无法撤回,为此汇款人员和工作人员发生了争吵。
邮件所有权,在交投之前应属于( )。 绿丰食品公司是一家销售额为5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方某大城市的合资食品公司,以生产冰激凌、饼干等食品为主,员工总数为700人,外方合作伙伴是一家著名的国际食品公司。过去4年来,该公司的业务一直以平均每年70%以上的速度增长,但同时也面临着激烈的国内与国际竞争的压力,其中最大的压力来自本土企业的低价竞争。如果不降价,该公司产品的平均价格将比本土竞争对手高出40%。
为了保持产品的竞争力,该公司打算降低产品价格。然而,如果仅仅采取降低价格手段,利润率肯定会下降,这是公司不愿看到的。因此,降低现有产品的运营成本就成了该公司在降价之后保持竞争力和维持利润率的一种战略选择。但是,公司的高层也意识到,降低价格不是保持竞争力的长久之计,长期成功的关键在于加强新产品的开发。如果公司能够持续不断地开发出本地竞争对手不能提供的新产品,那么凭借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顾客忠诚度,仍然能够以较高的价格出售产品,维持以往的利润率。
可以说,这家公司的战略目标是清楚的。它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提高运营的效率,具体做法是把现有产品的运营成本降低20%,以抵消降价对利润率的影响;二是建立产品领先优势,为此必须至少把新产品的平均开发周期缩短20%-30%,同时还要保证新产品的销售额占到当年产品销售总额的40%。
然而,绿丰食品公司在提出新战略6个月后,不管是降低运营成本还是开发新产品,都没有取得多大的成效。运营成本与上一年同期相比,不仅没有降低,反而上升了。按照计划早该推出的新产品,也迟迟不能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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