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客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在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
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客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
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010年2月1日,甲、乙、丙三位注册会计师各自出资100万元,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2010年4月1日,甲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300万元的债务;2010年8月1日,乙因重大过失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900万元的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2010年4月1日的300万元债务,甲、乙、丙分别承担何种责任?并说明理由。
(2)对于2010年8月1日的900万元债务,甲、乙、丙分别承担何种责任?并说明理由。
A会计师事务所、B会计师事务所和C会计师事务所均是排名在全国前十位的事务所,为了加强竞争力,增强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三家事务所于2010年1月开始合作,均以“ABC”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并且共享同一的经营战略。2010年4月,由于经营理念上的分歧,三方结束了这种合作关系。但是相关协议上写明,在2011年1月之前,均可以使用“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而且共享共同的审计手册或审计方法。
要求:
(1)2010年1月,A会计师事务所、B会计师事务所和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构成网络?简要说明理由。
(2)2010年4月,A会计师事务所、B会计师事务所和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构成网络?简要说明理由。
2012年1月,甲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审计戊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发生认定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针对销售交易重复入账产生的高估错报,注册会计师先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中抽取若干笔分录,追查有无发运凭证及其他佐证,借以查明有无事实上没有发货却已登记入账的销售交易。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发运凭证等的真实性也有怀疑,再进一步追查存货的永续盘存记录,测试存货余额有无减少,以及考虑是否检查更多涉及外部单位的单据,例如外部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单据、客户签发的订货单据和到货签收记录等。(2)针对向虚构的客户发货产生的高估错报,注册会计师从发货部门的档案中选取部分发运凭证,并追查至有关的销售发票副本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
(3)针对下期销售收入提前至本期入账而产生的高估收入,从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发运凭证查至发票开具情况与账簿记录,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已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
(4)结合对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检查有无未取得对方认可的大额销售。
要求: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实质性程序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请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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