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方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振华有限责任公司。3月份,A按规定手续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了临时存款账户,出资人A、B、C分别存入40、30、10万元。在验资期间,鉴于设立公司需活动经费,A欲在临时存款账户上取出5万元现金。5月20日,振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按规定在工商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并存入70万元,并要求银行于开户当日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光宏公司30万元用于购置一设备。6月中旬,振华中公司在农行、建行又开立了两个一般存款账户,并决定今后公司职工工资、资金统一从农行的一般存款账户中支取。
根据材料,选择61-65符合题意的选项。
下列情形中,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有( )。
2010年2月1日,甲、乙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以货币40万元作为出资,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作为出资;由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其他事项无约定。
该合伙企业成立后,发生如下事实:
2010年3月3日,甲未经乙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010年3月15日,乙经甲的同意,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010年4月5日,合伙企业向A银行贷款50万元,2010年7月5日到期。
2010年6月6日,经甲、乙一致同意,丙加入合伙企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010年7月1日,乙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甲、丙一致同意,将乙除名。2010年7月4日,乙接到除名通知。
2007年7月5日,合伙企业欠A银行的50万元到期,但是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3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能否以劳务作价出资?并说明理由。
(2)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乙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合伙企业将乙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若乙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6)A银行能否直接要求甲清偿5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的20万元,A银行能否要求乙清偿?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20万元,A银行能否要求丙清偿?并说明理由。
甲、乙、丙三位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甲、乙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按期缴纳了出资额,丙出资人通过与银行串通编造虛假的银行进账单,虚构了出资。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对拟设立的丁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组负责人。审验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实施了检查文件记录、向银行函证等必要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但未能发现丙出资人的虚假出资情况。
A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认为,各出资人已全部缴足出资额,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丁公司注册登记半年后,丙出资人补足虚构的出资额。一年后,乙出资人抽逃其全部出资额。两年后,丁公司因资金短缺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低债,无力偿付戊供应商的材料款。
戊供应商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为由,向法院提供民事诉讼,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BC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三项抗辩理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一是审验工作乃分支机构所为,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二是戊供应商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不存在合约关系,因而不是利害关系人;
三是验资报告已经注明“仅供工商登记使用”,戊供应商因不当使用验资报告而遭受损失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要求: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戊供应商可以对哪些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2)ABC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AB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2010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业务:
(1)2010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0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2010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2011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为清算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戊10万元;②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③丙在上述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中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润。
(4)丙个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2011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丙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丁不执行事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此业务承担的责任应如何确定?
(4)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