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师:
M公司为上市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提供的与其自身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假定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M公司为N公司提供担保的某项银行借款200000元于2010年9月到期。该借款系N公司于2007年9月从银行借入的,M公司为N公司此项借款的本息提供50%的担保。N公司借入的款项至到期日应偿付的本息为236000元。由于N公司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债权银行于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N公司和为其提供担保的M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10000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做出判决,M公司预计承担此项债务的可能性为60%,估计需要支付担保款100000元。
(2)2011年6月1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N公司和M公司败诉,M公司需为N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50%,共计118000元,N公司和M公司服从该判决,款项尚未支付。M公司预计替N公司偿还的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为80%。
(3)假定M公司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11年3月20日报出。2011年1月2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N公司和M公司败诉,M公司需为N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50%,计118000元,N公司和M公司服从该判决,款项已经支付。M公司预计替N公司偿还的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为80%。
要求:计算M公司因担保应确认的负债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计算分析题:
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13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均为零。2013年度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1月1日购人4年期国债,实际支付价款为1056.04万元,债券面值1000万元,每年末付息一次,到期还本,票面年利率6%,实际年利率4%。甲公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2)企业于2012年12月20日购入一项管理用设备,原价为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其他的与会计规定相同。
(3)年末计提产品质量保修费6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税法规定,产品保修费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
(4)6月30日购入一栋办公楼,并于当日将该办公楼出租给甲公司,租赁期为5年。A公司支付购买价款1000万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2013年末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对该办公楼按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0。
(5)A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逐项计算2013年末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并判断是否产生暂时性差异;产生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金额。(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A公司为一饮料生产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11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2年适用的税率为15%。A公司2011年、2012年与所得税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A公司2010年7月1日以1000万元的价格投资于甲公司,取得甲公司30%的股权,对甲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投资时甲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A公司打算长期持有。甲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分别实现净利润300万、200万元、260万元(假设利润都是均匀发生的),2011年、2012年的上半年分别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50万元,2012年5月因甲公司自用房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确认资本公积200万元。
A公司因急需资金于2012年7月1日将此股权出售,取得价款1500万元。
(2)2010年末A公司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计划内容为:授予本企业20名管理人员每人1万份现金股票增值权,约定自2011年起只要在A公司服务满三年,就可以在达到服务年限的当年年末起获得相当于行权日A公司股权每股市场价格的现金,行权有效期为2年。2011年没有管理人员离开,当年末预计未来有2人离开,当年末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为10元/份;2012年有2名管理人员离开,当年末预计未来还会有5人离开,当年末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为12元/份。
税法规定,A公司总的因该股份支付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3)A公司2011年1月1日购入当日发行的国债100万元,利率3%,每年末付息,期限为3年,支付价款94.22万元,手续费3万元,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实际利率为4%。当年末此债券公允价值为120万元,2012年12月31日此债券公允价值135万元。
税法规定购入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
(4)A公司2011年9月1日向与其无关联关系的B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向B公司借入5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协议约定的年利率为8%,期限3年。假定三年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
税法规定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金额允许税前扣除。
(5)A公司2011年10月份收到一笔预收货款300万元,作为预收账款核算,2012年6月份因提供了相关产品将这部分预收账款确认为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有关A公司企业合并的资料如下。
(1)2011年1月1日,A公司以增发的500万股普通股(每股市价3元)和一批存货作为对价,从C公司处取得B公司80%的股权,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该批存货的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为100万元。合并合同规定,如果B公司未来两年的平均净利润增长率超过20%,则A公司应另向C公司支付300万元的合并对价。当日,A公司预计B公司未来两年的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很可能将超过20%。
(2)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B公司所持有的资产、负债中除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外,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一致。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0万元。另外,B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债务担保100万元,子公司贷款逾期未还,B公司可能履行连带责任,若履行,则应赔偿80万元,B公司判断履行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小于50%。
(3)A公司与C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假定该项企业合并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有关各方选择采用免税处理。
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5%。20×4年年初不存在递延所得税项目余额,20×4年甲公司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4年1月1日,以1022.35万元自证券市场购人当日发行的-项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国债。该国债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0A,年实际利率为4%。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
(2)20×4年4月1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150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
(3)20×4年发生了2000万元广告费支出,发生时已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当期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税前扣除。甲公司20×4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0万元。
(4)20×4年因政策性原因发生经营亏损2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经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5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预计其于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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