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主要经营大型机械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和销售,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及提供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中浩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丰达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丰达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5年3月31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 (1)2014年7月,丰达公司接到当地法院通知,兴华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丰达公司未征得兴华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设备制造技术上使用了公司已申请注册的专利技术,要求法院判定丰达公司向其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350万元。丰达公司认为其研制的新型设备并未侵犯兴华公司的专利权,兴华公司诉讼事由缺乏证据支持,其动机是为了应对丰达公司新型设备的畅销所造成的市场竞争压力。丰达公司遂于2014年10月向法院反诉兴华公司损害其名誉,要求法院判定兴华公司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0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丰达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丰达公司在该起反诉案件中很可能获胜;如果胜诉,预计可获得的赔款在100万元至150万元。丰达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014年12月31日确认一项资产125万元,未在附注中披露。丰达公司财务部经理对此解释为:在该起反诉案件中预计可获得的赔款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
(2)2014年6月1日,丰达公司与佳杰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丰达公司为佳杰公司设计甲、乙两种型号的设备,合同总价款为5000万元,设计项目于2015年4月1日前完成,项目完成后由佳杰公司进行验收。佳杰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余款在该设计项目完成并经佳杰公司验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014年6月1日,丰达公司收到佳杰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的40%。至2014年12月31日,丰达公司整个项目设计完工进度为70%,实际发生设计费用2500万元,预计完成整个设计项目还需发生设计费用700万元。丰达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014年确认劳务收入5000万元并结转劳务成本2500万元。丰达公司财务部经理对此解释为:该项设计合同总价款的剩余部分基本确定能够收到,该项劳务收入应认定为已实现,应按合同总价款确认
甲塑料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化工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3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注塑设备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设备10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因甲公司必须在2013年底前全面开工投产,为保证该合同的按时履行,由丙生物医药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实际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注塑设备,甲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注塑设备的市场价格因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大幅上涨,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主张,要求将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涨价要求,随后乙公司于10月4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说明理由。
(1)在申请M商标注册之前,甲公司可否生产销售使用该商标的毛绒玩具?说明理由。
(2)乙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对N商标申请拥有优先权?
(3)乙公司是否从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取得N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说明理由。
2011年1月,A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A集团)拟将其全资拥有的B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整体改制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A集团制定了相应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B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A集团拟联合D公司、赵某和钱某共同发起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A集团拟将B公司的全部净资产折合为股本5000万元,D公司、赵某和钱某分别以现金2000万元、1000万元和专利技术1000万元出资。该公司于2012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5000万元,原有股东没有认购新股。3月,该公司董事会拟增加董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有关董事会中董事选举的问题,7名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况,以及拟在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情况如下:张某,拟任董事,海外研究生毕业,现欠招商银行一笔数额较大的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贷款到期尚未清偿。王某,拟任董事,本科学历,现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职务。李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现担任D公司总经理。赵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2006年3月起任一家企业总经理。2007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赵某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钱某,拟任独立董事,工学博士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新发行的股份。孙某,拟任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历,现担任D公司副经理。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以及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方案要点内容,分析拟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变更B公司的组织形式时的折股方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分别说明张某、王某、李某、赵某、钱某、孙某、黄某是否符合拟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或相关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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