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题: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资料一:甲公司2015年全年累计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2015年发生以下业务:(1)2014年12月购入管理用固定资产,原价为2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2015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60万元;税法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及预计净残值会计与税法规定相一致,2015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181万元。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认定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应地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5.25万元。
(2)2015年年初甲公司支付价款120万元购入一项专利技术。甲公司根据各方面情况判断,无法合理预计其为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期限,将其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税法规定该类专利技术摊销年限不得超过10年,并采用直线法进行推销,无残值。2015年12月31日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表明未发生减值。甲公司未对该事项做任何处理。
(3)2015年10月1日,甲公司从股票市场上购入A股票100万股,支付价款500万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年末甲公司持有的A股票的市价为600万元。甲公司会计人员将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增100万元,并相应的调增了"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金额75万元,同时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
(4)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800万元购入B股票10万股,占B公司表决权股份的5%,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年末甲公司持有的B股票的市价为900万元。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确认所得税费用25万元。
(5)2015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年末预计负债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当年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支付时可以抵扣。2015年年初甲公司预计负债余额为零。甲公司认为该预计负债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因此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
(6)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取得一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取得时的入账金额为5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
甲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每年均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有关资料如下。2010年12月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甲公司将一栋写字楼整体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开始日为12月31日,租期为2年,年租金为2000万元。该写字楼原值为60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4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按年计提折旧,税法与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与预计净残值均相同,已计提折旧3000万元,未计提减值。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认为,此写字楼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比较成熟,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70000万元。2012年末租赁期届满后,为了提高租金收入,甲公司决定对写字楼进行改扩建,于当日正式开工,并与丙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自改扩建完工时起将写字楼出租给丙公司,租期为1年。2013年7月1日改扩建完工,共发生资本化支出10000万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2013年末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85000万元,2014年7月1日租赁期满,甲公司将该投资性房地产予以出售,取得价款90000万元。
要求(金额以万元为单位):(1)编制2010年12月31日将写字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分录。
(2)编制2011年末该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对写字楼进行改扩建的相关分录。
(4)编制该写字楼处置时的会计分录。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根据2×14年12月20日董事会决议,对2×15年会计处理做了以下变更:(1)由于先进技术被采用,从2×15年1月1日将A生产线的使用年限由10年缩短至7年,变更前A生产线原值8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零,已经使用3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缩短其使用年限后,该生产线的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不变。假设原折旧方方法、使用年限和净残值与税法一致。假定相关资产生产的产品已出售。
(2)预计产品面临转型,从2×15年1月1日将B生产线由年限平均法改为加速折旧法,并将使用年限缩短为6年,变更前B生产线原值1100万元,预计净残值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已经使用2年。根据董事会决议,B生产线在剩余使用年限内改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假设B生产线原折旧方法、使用年限和净残值与税法一致。假定相关资产生产的产品已出售。
(3)从2×15年1月1日将产品保修费用的计提比例由年销售收入的2.5%改为年销售收入的4%,提高的原因是公司产品质量出现波动,原计提的产品保修费用与实际发生出现较大差异,假设甲公司规定期末预计保修费用的余额不得出现负值,2×14年年末预计保修费用的余额为0,甲公司2×15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为10000万元;实际发生保修费用300万元。按税法规定,公司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可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4)2×12年1月1日,甲公司将一栋写字楼对外出租,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15年1月1日,甲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甲公司决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该写字楼进行后续计量。当日,该写字楼的原价为9000万元,已计提折旧270万元,账面价值为8730万元,公允价值为9500万元。假设原折旧方案与税法一致。
(5)2×15年7月1日,甲公司对W公司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假定该项投资不考虑递延所得税的调整。该投资系甲公司分两次取得。甲公司于2×13年2月取得W公司10%的股权,成本
综合题: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机器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除研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外,甲公司其他相关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且折旧或摊销方法、折旧或摊销年限、残值均与税法规定相同。甲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5月31日完成,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16年3月15日对外报出。2016年3月1日,甲公司财务总监对2015年的下列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疑问:(1)甲公司2015年发生了950万元广告费支出,发生时已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当期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税前扣除。甲公司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甲公司2015年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甲公司2015年发生研究开发支出共计5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00万元,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12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280万元,甲公司当期无形资产摊销10万元。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3.75万元。
(3)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A生产线发生永久性损害但尚未处置。A生产线账面原价为3000万元,累计折旧为2300万元,此前未计提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为零。A生产线发生的永久性损害尚未经税务部门认定。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①甲公司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700万元。②甲公司对A生产线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4)甲公司于2015年1月2日用银行存款从证券市场上购入长江上市公司股票20000万股,并准备长期持有,每股购入价1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600万元,占长江公司股份的20%,能够对长江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15年1月2日,长江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均为1000000万元。长江公司2015年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未分派现金股利,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2015年12月31日,长江公司股票每股市价为15元。甲公司将取得的长江公司的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甲公司
综合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和乙公司发生的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资料(一)(1)2010年7月5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库存商品,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确认应收账款702万元,双方约定在2011年5月31日前还清款项。2010年末甲公司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0万元,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由于乙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到期不能还款,2011年7月1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一项专利权偿还债务。债务重组日,乙公司抵债资产的有关资料如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丙公司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其中成本明细15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明细5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对丁公司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25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明细为200万元,损益调整明细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另为取得对丙公司的股票投资发生了手续费2万元。
(2)甲公司取得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后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11年12月31日其公允价值为300万元。
(3)甲公司取得上述长期股权投资后,拟长期持有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由于丁公司实现净利润而确认投资收益60万元。
(4)甲公司取得上述专利权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会计摊销年限为5年,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摊销(会计与税法一致)。资料(二)甲公司2009年年末为开发A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共计15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5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25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1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该研究开发项目形成的A新技术符合上述税法规定,A新技术在当期期末达到预定用途。假定该项无形资产从2010年1月开始摊销。企业会计上和税法上,对该项无形资产均按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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