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将其所有的一辆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前者的保险金额为48万元,后者的责任限额为10万元,并附加车上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6万元(4×1.4)。
在保险期间,张某将车借给司机李某使用,在一次行驶中,与货车相撞,该轿车全部烧毁,损失金额为48万元,残值为2.4万元,施救费用为4万元。
李某的一台电脑在车上被损坏,损失金额为2万元。货车车损16万元,货车上的人员医疗费用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小轿车负全部责任。
2001年6月7日,刘德福为自己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2年5月30日晚,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电话报案,声称他的车与一辆桑塔纳轿车相撞,已向事故发生地的天津北区交警队报了案。该保险公司当即决定派人去天津查勘现场。当业务员到达天津时,肇事车辆已被拖至天津市某汽车修理厂修理。
经了解,情况如下:5月30日,货车行驶在北郊时,迎面驶来一辆桑塔纳轿车。为躲避一横穿马路的骑车人,货车司机向左打方向盘过猛,轿车撞在货车右脚踏板后弹出,撞在路边的大树上,骄车驾驶员和同车的一名乘坐人受伤。
事故发生属实,但交警队尚未进行责任认定。1个月后,刘德福带着各种证明和资料来这家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其中有出事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医院收据、车辆定损单等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在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刘德福提供的天津北区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经济赔偿凭证上所盖公章印模在几个单证中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有异常。保险公司决定派员再调查。业务员首先到达医院,核实住院收据。
经过比较,刘德提供的住院收据上的印章与该院住院处的收费印章差别很大。最后,该院出具了没有开出刘德福所提供的两张收据的证明。随后,公司的业务员又来到交警队,对有关证明、凭据的真实性作进一步的调查。交警队也出具了刘德福所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均为伪造的证明。保险公司根据内查外调的情况,依法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处理决定。
问:
某单位购进一辆大卡车,并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前者的保险金额为16万元,后者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并附加了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有效期内,该车在行驶时因刹车系统失灵,撞坏了一辆正在行驶中的小轿车的尾部,导致小轿车损失2万元,并使小轿车上司机和路上行人某乙受伤,大卡车损失4万元(该车实际价值为16万元),大卡车上的车乘人员也受伤。小轿车未投保。
根据以上资料,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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