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某项目部承建一供水扩建工程,工程主要内容为新建一座钢筋混凝土水池,长32m,宽4m,池体深6.5m,基坑与邻近建筑物距离2.6m,设计要求基坑用灌注桩作为围护结构,搅拌桩作止水帷幕。项目部编制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中水池浇筑方案包含控制混凝
土入模温度,控制配合比和坍落度,内外温差控制在25℃以内。地层土为黏土,地下水位于地表水以下.5m。
项目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程序报批,A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时发现了以下情况:
(1)因施工结构位于供水厂内不属于社会环境,施工不需要搭设围挡,存在事故隐患。
(2)水池池壁与顶板连续施工时,池壁内模立柱作为顶板模板立柱。
(3)施工组织设计中考虑了围护桩变形,但监测项目偏少。
(4)为控制结构裂缝,混凝土浇筑时控制内外温差不大于25℃。
在基坑开挖到放坡时,由于止水帷幕缺陷,西北角渗漏严重,采用双快水泥法进行封堵,由于水量较大,没有效果。
【背景资料】
某新建办公大楼的招标文件写明:承包范围是土建工程、水电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投标,风险范围内价格不作调整,但中央空调设备暂按120万元报价;质量标准为合格,并要求创省优质工程奖,但未写明奖罚标;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0201。
某施工单位以3260万元中标后,与发包方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还写明:发包方在应付款中扣留合同额5%,即163万元作为质量履约保证金,若工程达不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该质量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逾期竣工违约金每天1万元;暂估价设备经发承包双方认质认价后,由承包人采购。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多次设计变更,承包人在编制的竣工结算书中提出设计变更实际增加费用共计70万元,但发包方不同意该设计变更增加费。
事件2:中央空调设备经比选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确认的价格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了80万元采购合同。在竣工结算时,承包方按投标报价120万元编制结算书,而发包方只同意按实际采购价80万元进行结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事件3:办公楼工程经四方竣工验收质量为合格,但未获得省优质工程奖。发包方要没收163万元质量保证金,承包人表示反对。
事件4:办公楼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了10d,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承包人认为工期拖延是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应顺延,拒绝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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