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赵某于2002年6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夏粮火灾保险合同,合同规定:保险公司自2002年6月30日起至同年9月20日止,对投保方赵某种植的玉米实行火灾保险,在此期间,如果发生火灾造成保险玉米损失的,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同时合同还规定了投保方的义务:若发生火灾,应积极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出险后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两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双方达成一致,赵某也如数缴纳了保险费。同年8月,赵某像往常一样在玉米垛旁边准备了防火水缸,但还未来及放水,就因家里有事离开了玉米场,玉米无人看守。结果玉米失火,附近群众虽奋力抢救,但由于附近没有水源,只能用沙石扑火,最终玉米所剩无几。次日,赵某通知了保险公司并要求按保险合同规定的金额全部赔偿。
保险公司经过勘察后,以今年气候不好,玉米实际产量低于承保时预计产量,火灾损失没有那么大为由,只肯赔偿一部分。双方发生纠纷,赵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理赔。
某百货公司与某铁路分局签订了一份家电运输合同,合同规定由该路分局(承运人)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周内提供5节55吨闷罐车皮抵达某仓库的专用铁路第二月台,由托运人负责装车。装车时间不超过12小时。承运人在4天之内将此5节车皮运抵指定车站。由于该批百货价值比较高,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派员押车。 签订合同后一周,托运人即向承运人提交家电(货物)运单,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了车站日期章后,该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某仓库月台等候车皮,经屡屡电话催促后,承运人在合同生效后第9天才将车皮驶到某仓库月台,铁路方面派员监督装车,按时装完车后其中4节车皮加了铅封,一节车皮未封,留给托运人的押运人乘坐。因运输困难,铁路编组花了4天时间才将该5节车皮编组发出,运抵指定地点时已是第7天,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晚了3天。在卸货时,收货人发现有3节车皮的家电外包装被老鼠啃咬,损坏严重,部分录音机的塑料机壳也被咬坏,里面的线路被咬断,基本上报废了。收货人立即电话询问托运人。得知货物装车时完好,是在运输途中被老鼠咬坏的,要求主承运人赔偿相关损失15万元,另外,支付逾期到达的违约金,数额为运费总额的20%。
承运人是否应该对托运人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为什么?
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经招标投标,获得某厂生产线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并与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规定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安全环境要求。其中质量标准和要求按部颁标准执行,主要材料如钢材、电缆、φ50以上的管道阀门等由业主提供,安装现场的协调由安装公司负责等。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1:由于安装公司任务饱和,人员机具调动不开,仅派十多名现场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把工程分车间分包给四个均有一定经验的施工队伍,且都有营业执照。其中主体部分分包给从本单位辞职的一名项目经理带着当年属于本单位的几名技术骨干组成的一个施工队伍。
事件2:施工现场因道路、场地问题经常发生停工窝工,分包单位找安装公司解决,安装公司回复自行协商解决。
事件3:厂区主电缆未按时到场,拖延工期5天,分包单位找安装公司索赔窝工费用和要求工期顺延,安装公司认为不是自己造成的,让分包单位直接找业主协商。
事件4:分包单位为抢工期,将业主送至现场的电缆和管道阀门未经检查便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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