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包括正文14条和“臣民权利义务”“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三个附录。规定皇权“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第三条规定:“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者,不能见诸施行。”第五条规定:“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摘自岳麓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Ⅰ》
材料二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摘自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请回答:
材料一:(1850年普鲁士颁布了钦定宪法,规定)国王人身不可侵犯……国王有宣战、媾和及与外国订立其他条约之权。立法权由国王与两院(上议院与下议院)共同行使之。财政法案和国家预算应首先提交下院;国家预算上院可以全部通过或者全部否决……凡经任何一院或国王否决的法律草案,不能在同样会议上重新提出……。
——引自《德国史文献》
材料二:普鲁士资产阶级建立了进步党,他们在议会讨论军费预算时进行反对,使预算未获通过。1861年,新即位的威廉一世解散了议会。但是,新选出的议会再次否决了军费预算。这时,威廉一世任命俾斯麦为宰相兼外交大臣。……俾斯麦违背宪法规定,无视议会决议,强制进行兵制改革和使用军费开支,从而与议会中以进步党为代表的反对派发生了尖锐冲突,这就是德国历史上的“宪法纠纷”。直到萨多瓦战役那一天,议会进行改选,拥护俾斯麦的保守派获得多数,进步党失去优势。
——引自刘宗绪主编的《世界近代史》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包括正文14条和“臣民权利义务”“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三个附录。规定皇权“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第三条规定:“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者,不能见诸施行。”第五条规定:“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摘自岳麓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Ⅰ》
材料二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摘自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请回答:
材料一:
清初编纂的《钦定台规》明确说,检察机构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检察官是皇权的耳目工具,他们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皇权。三国时的曹操,为了树立权威,特设校事一职,执行监察和军事执法官的任务。校事的职位很低,但权力很大,完全秉承曹操的旨意行事,是典型的爪牙和鹰犬。宋代,不仅中央御史台直属皇帝,地方的监司和通判也直属皇帝。明代的都察院和六科都由皇帝说了算。所有这些都体现了监察官的御用性质,这种御用性从根本上决定了监察官在多数情况下不可能站在社会公正的立场上履行职责。
材料二:
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须呈送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院,该议院应……进行复议。倘若在复议之后,该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他有权提名,并于取得参议院的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整理自美国1787年宪法
材料一:(1850年普鲁士颁布了钦定宪法,规定)国王人身不可侵犯……国王有宣战、媾和及与外国订立其他条约之权。立法权由国王与两院(上议院与下议院)共同行使之。财政法案和国家预算应首先提交下院;国家预算上院可以全部通过或者全部否决……凡经任何一院或国王否决的法律草案,不能在同样会议上重新提出……。
——引自《德国史文献》
材料二:普鲁士资产阶级建立了进步党,他们在议会讨论军费预算时进行反对,使预算未获通过。1861年,新即位的威廉一世解散了议会。但是,新选出的议会再次否决了军费预算。这时,威廉一世任命俾斯麦为宰相兼外交大臣。……俾斯麦违背宪法规定,无视议会决议,强制进行兵制改革和使用军费开支,从而与议会中以进步党为代表的反对派发生了尖锐冲突,这就是德国历史上的“宪法纠纷”。直到萨多瓦战役那一天,议会进行改选,拥护俾斯麦的保守派获得多数,进步党失去优势。
——引自刘宗绪主编的《世界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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