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清政府限制国内商民出海贸易。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海贸易后,规定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各海口的“商民人等有欲出洋贸易者,呈明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执照。将船身烙号刊名,令守口官弁查验,准其出入贸易”,但是只“许令乘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来行走”……康熙五十六年(1717)定例:“出洋贸易人民,三年之内,准其回籍”,“三年不归,不准再回原籍”。清政府限制出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康熙四十七年(1708),“禁商贩米出洋”。五十九年(1720)规定:“沿海各省出洋商船,炮械军器概行禁止携带”。乾隆二十四年(1759),“禁丝觔贩卖出洋”。其他如火药、硝磺、铁器、大黄、绸缎、茶叶、书籍等商品也在限制之列。
材料二:“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各国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率先行动的是美国,它通过国会立法,提高了对大部分进口工业品和农产品征收的关税。从1931年6月到1932年4月,先后有76个国家提高了进口商品的关税率。”
——袁明《国际关系史》
材料三:“2010年11月4日,胡锦涛主席访法时指出,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取得全面均平衡的成果,尽早实现发展回合目标。出席了总值超过200亿美元的合作协议签署仪式,涉及航空、核能、金融和环保等领域,其中包括向空中巴士公司购买102架客机,价值140亿美元。” “11月12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韩国首都首尔举行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五次峰会上发表题为《再接再厉共促发展》的重要讲话。胡锦涛主席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五次峰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世界近现代史的发展历程表明,贸易越是自由,世界就越是发展;经济越是开放,发展就越是迅速。”
——摘自《新华网》
材料一:清政府限制国内商民出海贸易。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海贸易后,规定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各海口的“商民人等有欲出洋贸易者,呈明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执照。将船身烙号刊名,令守口官弁查验,准其出入贸易”,但是只“许令乘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来行走”……康熙五十六年(1717)定例:“出洋贸易人民,三年之内,准其回籍”,“三年不归,不准再回原籍”。清政府限制出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康熙四十七年(1708),“禁商贩米出洋”。五十九年(1720)规定:“沿海各省出洋商船,炮械军器概行禁止携带”。乾隆二十四年(1759),“禁丝觔贩卖出洋”。其他如火药、硝磺、铁器、大黄、绸缎、茶叶、书籍等商品也在限制之列。
材料二:“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各国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率先行动的是美国,它通过国会立法,提高了对大部分进口工业品和农产品征收的关税。从1931年6月到1932年4月,先后有76个国家提高了进口商品的关税率。”
——袁明《国际关系史》
材料三:“2010年11月4日,胡锦涛主席访法时指出,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取得全面均平衡的成果,尽早实现发展回合目标。出席了总值超过200亿美元的合作协议签署仪式,涉及航空、核能、金融和环保等领域,其中包括向空中巴士公司购买102架客机,价值140亿美元。” “11月12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韩国首都首尔举行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五次峰会上发表题为《再接再厉共促发展》的重要讲话。胡锦涛主席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五次峰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世界近现代史的发展历程表明,贸易越是自由,世界就越是发展;经济越是开放,发展就越是迅速。”
——摘自《新华网》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包括正文14条和“臣民权利义务”“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三个附录。规定皇权“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第三条规定:“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者,不能见诸施行。”第五条规定:“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摘自岳麓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Ⅰ》
材料二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摘自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请回答: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包括正文14条和“臣民权利义务”“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三个附录。规定皇权“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第三条规定:“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者,不能见诸施行。”第五条规定:“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摘自岳麓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Ⅰ》
材料二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摘自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请回答: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