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确定工程由承包商(乙)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工程涉及勘察设计任务,而乙不具备上述能力,后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设计公司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丙设计公司负责综合办公楼的设计服务工作,并按合同约定交付有关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丁根据丙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上述合同签订后,丙设计公司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违反相关规范造成的。后甲就工程质量损失提出索赔要求,丙设计公司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后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背景
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确定工程由承包商(乙)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工程涉及勘察设计任务,而乙不具备上述能力,后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设计公司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丙设计公司负责综合办公楼的设计服务工作,并按合同约定交付有关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丁根据丙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上述合同签订后,丙设计公司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违反相关规范造成的。后甲就工程质量损失提出索赔要求,丙设计公司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后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背景
高新技术企业新建厂区里某8层框架结构办公楼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A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钢筋、水泥等主材由业主供应,其他结构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均由总承包负责采购。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钢筋第一批进场时,供货商只提供了出厂合格证,业主指令总承包对该批钢筋进行进场验证,总承包单位对钢材的品种、型号、见证取样进行了质量验证。对钢筋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进行了复试。监理单位提出了意见。
事件二:袋装水泥第一批进场了300t,水泥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业主指令总承包进行进场复试,总承包单位对水泥的抗折强度、抗压强度进行了一组复试。复试合格后,总承包方直接安排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水泥出现了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认为是总承包单位作的复试,质量责任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下达了停工令。
事件三:总承包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对商品混凝土、砂石、砌墙材料、石材、胶合板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事件四:总承包单位依据质量稳定、履约能力强的原则选择了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生产厂家,并进行了抗风压性能复试。
事件五:业主经与设计单位商定,对主要装饰石料指定了材质、颜色和样品,并向承包商推荐厂家,总承包方与生产厂家签订了购货合同。进场时经检查,该批材料颜色有部分不符合要求,承包方要求厂家将不符合要求的石料退换,厂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费用,承包方不同意支付,业主在应付给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了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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