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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4 04:52:49

[简答题]

韩某,男,40岁,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不享有外交豁免权)。2005年6月25日晚,韩某以向胡某(女,20岁,该领事馆雇员)表示感谢为名,将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喝酒。随后,韩某向胡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床上,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行为。期间,胡某由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韩某已经入睡便悄悄挣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响声惊醒了韩某,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间。胡某大声喊叫,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不再动弹为止。当韩某将胡某的尸体运出领事馆准备抛弃时被巡警发现抓获。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如果我国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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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市A县大柳镇卷烟零售户尹某与韩某是好友,韩某拥有一辆营运车辆,2012年4月5日,尹某约韩某第二日前往乙市B县购买卷烟,由韩某驾车运回,并当场给予酬劳100元,韩某表示同意。第二天,尹某乘坐韩某的车到B县“流星超市”购买了本地畅销的Y品牌卷烟145条,价值18850元。在韩某的帮助下,尹某将145条卷烟装进5个方便面纸箱,密封后放入后备箱中。在途径乙市C县时被C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并予以立案。C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尹某的供述,同时对B县“流星超市”无证批发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据调查,Y品牌卷烟当地批发价格110元/条。尹某构成何种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详细说明该行为应如何处罚。
[单项选择]领事馆是()。
A. 全权外交代表机关
B. 使馆的组成部分
C. 临时使团
D. 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判断题]在机场举行的欢迎国宾的仪式上,应邀请该国驻我国使节到场。
[单项选择]韩某想购买一套房屋,向某中介公司咨询。中介公司与其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并向其推荐了一套房屋,韩某比较满意。为了避免中介费用,韩某私下与房主达成协议,购买了该房屋。后中介发现此事,请求韩某支付中介费用。对此()
A. 韩某应支付中介费用
B. 韩某还应支付中介公司推荐该房屋过程中发生交通费用
C. 原房主应支付部分中介费用
D. 原房主与韩某应连带支付中介费用
[简答题]李某、刘某、韩某三人合伙成立一企业,经三人商定,李某出资10万元,刘某出场地,经三人同意,韩某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还规定,因李某出资10万元后已不再有余钱,故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李某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合伙企业的寸续期间为5年该合伙协议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判断题]张某与韩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被韩某打致轻微伤,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二人达成协议,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并履行了协议。对此,公安机关应不予处罚韩某。
[多项选择]被继承人韩某于2009年病逝,遗有房屋一栋及人民币10万元。韩某的长子韩龙以自己多年与父亲同住为由,将房屋及10万元钱均据为己有。韩某的次子韩虎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合理分割其父亲的遗产。法院立案后查明:韩某之妻潘某尚在,现与女儿韩燕在外地一起生活。法院通知潘某和韩燕参加诉讼,潘某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的分割既不同意韩龙的意见,也不同意韩虎的意见,韩燕表示愿意继承遗产,但不愿意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
A. 韩龙
B. 韩虎
C. 潘某
D. 韩燕
[单项选择]2004年6月4日,韩某就其发明的磁性治疗仪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7月8日,韩某向国家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获准生产这种治疗仪,主管部门审查后发现该治疗仪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没有批准韩某的申请,根据上述情况,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该治疗仪直接作用于人体,不属于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题,该专利申请应被驳回
B. 该治疗仪具有安全隐患,其生产和销售违反社会公德,该专利申请应被驳回
C. 该治疗仪不能被投入生产和使用,因此该申请由于不具有实用性而应被驳回
D. 该治疗仪符合实用新型的定义,如果该专利申请也满足其他授权条件,就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单项选择]

船舶签证管理规则适用的船舶包括()
Ⅰ.外国籍船舶;
Ⅱ.中国籍海船;
Ⅲ.中国籍内河船;
Ⅳ.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我国渔船。


A. Ⅱ~Ⅳ
B. Ⅰ~Ⅲ
C. Ⅰ、Ⅱ、Ⅳ
D. Ⅰ、Ⅲ、Ⅳ
[单项选择]两名交警队协管员巡逻时对韩某驾驶的小汽车进行检查。在查车的过程中,司机韩某拒不开车门,并从车内拿出一把砍刀当面威胁协管员,逃避检查。对韩某的行为应()处理。
A. 以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定性
B. 以阻碍执行职务定性
C. 以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和阻碍执行职务定性
D. 从重处罚
[简答题]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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