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委托甲、乙前往吉林采购玉米,1月5日,二人到达吉林市,与该市某粮油公司经理丙洽谈后,双方签订了10万吨小麦的购销。次日甲独自前往拜访一位亲戚,乙一人在宾馆里接到丙的电话,称有一批质量优良的玉米待售,问乙所在的粮油进出口公司是否需要。乙想到甲确实曾经说过公司也需要上好的玉米,就立即前往看货,发现玉米质量确实不错,于是就以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了5吨小麦的购销合同。因时间问题,甲和乙回到本公司后,未来得及向公司详细汇报就又前往海南出差。
2月底,吉林市某粮油公司将上述两批货物送到,并要求支付货款。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收货时发现有5吨玉米,经询问才知道实际情况,但之前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已经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玉米的购销合同,不再需要玉米。因此A市粮油公司要求退货,但某粮油公司不同意退货,并要求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立即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货款。
问:
(1)甲、乙与某粮油公司签订的10吨小麦的合同是否有效?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对其承担法律后果?
(2)乙与某粮油公司签订5吨玉米购销合同是否有效?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对其承担法律后果?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某市粮油副食品批发公司原有8各仓库分散在城区,但每个仓库的规模都比较小,且不具备配送功能。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快速应对生产需求,该公司决定整合原有的仓库资源,建设新的仓库,在仓库系统中采用配送需求计划(drp)、物流标准化和条码技术
该公司对原有仓库资源进行整合,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
2000年7月,某市个体运输户赵某与该市某银行签订贷款43000元的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赵某将自己已运营1年的一辆轿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约定2001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2001年5月,赵某在运输途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托运方大笔资金,到2001年7月,赵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2个月偿还贷款,但是2个月宽限期届满后,赵某仍无力还贷。于是,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派人开走了赵某用作抵押的轿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王某,得款48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利息等。赵某却认为轿车作价太低,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金。双方发生争执,赵某遂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2010年12月25日,某市分行与该市某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亿元和4500万元,期限两年,用途为土地储备,担保方式为储备土地抵押,综合抵押率49%。经查,2010年12月19日、12月20日该区人大出具承诺函,同意上述“两笔贷款在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时,将该笔贷款还款资金列入同期财政预算”。
问题:你认为上述事实存在哪些问题?
某市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博达)欲向该市某信托投资银行(下称投资银行)借款450万元,根据投资银行的要求博达以其新购买的华银大厦第三层共1200平米(当时估价350万元)作抵押,投资银行认为抵押财产不够,要求博达提供其他的抵押,否则不能借款。博达遂请求三丰商贸集团(以下简称三丰)以其新购买的—块土地作为抵押,同时请个体户丁某以其一辆奔驰牌轿车(当时作价100万元)作抵押。上述抵押分别由投资银行与各个抵押人之间订立了合同,且已办理了登记。在博达与投资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特别注明以上述三项财产作抵押。在三丰与投资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中,第1条虽规定三丰以其一块位于该市开发区的面积约200亩、作价800万元的土地作抵押,但根据三丰的一再要求,在合同第5条规定:“乙方(三丰)仅以100万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在投资银行与丁某订立抵押合同以后,投资银行发现该轿车已经为他人设置了抵押,但不清楚该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至借款合同到期以后,博达不能清偿债务。投资银行因将博达的房产拍卖以后仅获得300万元,遂要求拍卖三丰的200亩土地,以清偿剩余的200万元的债务(本金450万元和利息50万元,减去300万元),遭到三丰拒绝,投资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丰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债权人应当如何行使担保权?
甲和乙同为某大学在校学生,甲至该市某银行申领信用卡,被要求需提供保证人。甲找到了乙,乙非常爽快地在保证人栏签上名。后大学毕业,有一日银行突然找到乙,告知甲持卡在毕业前恶意透支3000元后离开该市,现根本联系不上。所以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是乙认为自己在签名担任保证人时并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银行没有严格审查保证人资格,保证行为无效,自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