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李某入职甲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终止劳动合同后3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公司中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活动。2013年初,李某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的理由是:他履行劳动合同己经超过1年,甲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而且他也不满意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现在他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应该反对。李某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就入职乙软件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担任销售总监。甲公司获知后,公司领导与李某和乙公司联系,希望李某回公司工作,但乙公司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坚决不放李某。于是,甲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李某和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约定竞业限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孙某与上海某建筑施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未为其交纳综合保险。
孙某自持年轻力壮,在抱着侥幸心理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三个月后,由于工地上缺乏必要的保护设备,孙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高处滑落坠地,当即身负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建筑公司以劳动合同中规定"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向死者家属提出的应支付孙某在工伤死亡后的一切费用的赔偿请求。
孙某与上海某建筑施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未为其交纳综合保险。
孙某自持年轻力壮,在抱着侥幸心理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三个月后,由于工地上缺乏必要的保护设备,孙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高处滑落坠地,当即身负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建筑公司以劳动合同中规定"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向死者家属提出的应支付孙某在工伤死亡后的一切费用的赔偿请求。
赵某和李某签订合同,将自己的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李某当即交付了价款,赵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5天后,赵某又将此些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并与王某一起去办理了过户登记,赵某要求李某腾房,但遭到拒绝。
请问,本案中,李某对该房屋是否具有所有权,为什么?
金和军与鑫隆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金和军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工会与公司经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
该公司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但年终过后,金和军没有得到公司支付的第13个月的工资。于是,金和军向公司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公司表示,金和军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集体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有关企业综合情况的协议,不应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对金和军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而随着外部情况和公司内部经营的变化,市场萎缩,利润下降,公司觉得按现在经营情况持续下去,无法继续发放第13个月的工资了,于是公司考虑要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
张某于2006年毕业后分配到某电器公司从事科研工作,张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06年7月起至2009年7月止。
2008年该公司出资派其到国外学习,培训费用为129675.5元,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公司出资培训过的技术人员在学成回国后,为公司继续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2009年5月回国后,张某提出辞职申请,未被公司批准。
2009年8月后,张某离开电器公司到A公司任职,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张离开电器公司后,其所负责的YPC200F6产品生产量、产值、销售利润与往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8台、45万元、13.5万元。
2010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违反劳动合同,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张某及另一公司共同赔偿本公司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培训费、技术引进费、科研投入费等3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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