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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7 07:34:14

[简答题]王某无证运输卷烟抗拒检查案
2001年7月17日凌晨,某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在某国道对当事人王某(男,25岁)驾驶的一辆白色面包车进行执法检查,王某拒绝执法人员检查,经反复教育,才勉强下车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车内装有新君子、天鹰、君子三个牌号卷烟共27件。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冻结、查封、扣押财物通知单”将卷烟暂扣,当日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该批卷烟系当事人王某从外县购进,拟自运至本县地进行销售,王某在“询问笔录”中对拒绝检查的事实供认不讳。某县局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系无准运证运输卷烟。经承办人提出处罚意见,报领导签批同意,2001年7月23日该县局以王某“无准运证非法运输卷烟抗拒检查”为由,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没收27件卷烟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案办理结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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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沈某某无证运输卷烟案
2001年1月16日晚,根据举报,某市烟草专卖局在警方的配合下,于东门大街截获一红色昌河面包车,当场查获货主沈某某运输的特醇“南京”牌卷烟475条,专卖执法人员当即要求沈某某出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证明,沈某某无法出示。据此,某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以沈某某涉嫌无准运证运输卷烟为由,当场制作了“勘验笔录”。同时,出于搜集和保存证据的需要,在报经局长批准后,于当日将该批卷烟先行登记保存。经查,沈某某,41岁。2001年1月16日,沈某某借用一红色昌河面包车从邻市某县购买了475条特醇“南京”牌卷烟,总价值46075元,准备运往某市销售,在车辆行至某市东门大街时,被专卖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沈某某承认运输该批卷烟没有准运证,也无法提供购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和某市烟草专卖局于2001年1月16日询问沈某某时所作的“询问笔录”为证。鉴于沈某某无证运输的违法行为成立,2001年1月17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正式立案。同年1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沈某某,沈某某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辨,并要求当天就给予处罚。2001年1月20日,某市烟草专卖局以沈某某无准运证运输卷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处以违法运输的卷烟总价值20%的罚款,计9215元,并将违法运输的卷烟按当地市场批发价格70%予以收购,同日,处罚决定书送达了沈某某。
[简答题]张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案
2001年9月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派该局的一名专卖执法人员在该市的某货运站查获了正在准备开出货站的一辆面包车,车上装有国产卷烟9件,价值8775元。经查车上只有一名司机郑某,该名司机系当地一个体运输户,受外地张某委托前来货站提取该卷烟,准备运往张某处,并由张某进行销售。当时该名司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9月11日,该市烟草专卖局认定该司机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司机作出没收无证运输的全部卷烟的处罚,并告知司机郑某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
[简答题]杨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
2001年6月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该市杨某经营烟店内查获贴有外市烟草公司标识的国产卷烟394条,价值约11177元。经过调查认定:当事人杨某是该市从事卷烟零售的个体经营户,领有卷烟零售许可证,该批卷烟是外地烟贩送到当地后,当事人杨某购买后准备在自己的烟店销售。该市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后,填写了举报记录,制作了《立案报告表》、《现场勘验笔录》,同时对当事人杨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开具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6月7日,该市烟草专卖局开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杨某。6月15日,该市烟草专卖局认定当事人杨某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卷烟批发业务,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按该批卷烟总值处以一倍的罚款(以烟抵罚),即:没收全部无证批发的该批卷烟。
[简答题]刘某某无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案
2001年3月15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在某市某烟酒商店检查时查获卷烟共计10.2件,执法人员开具了“冻结、查封、扣押财物通知单”,将卷烟暂扣。经过调查认定:该批卷烟系店主刘某某所有,刘某某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查获卷烟其中部分从当地烟厂销售处购进,其他从别人处购进,总额为6708元(按市烟草公司出具的价格表计),准备销售。2001年5月8日,该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并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刘某某停止经营卷烟批发活动,并按违法批发总额6708元的80%予以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执行完结。
[简答题]龚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
2001年2月20日,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卷烟零售户龚某的烟店内共查获各类国产卷烟968条,并要求龚某提供准运证及购买卷烟的有效发票,龚某无法提供。随即,该市烟草专卖局以龚某涉嫌无证运输为由,将龚某的968条卷烟全部暂扣,并向龚某出具“依法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同日,案件承办人在报局长批准后,开始立案调查。承办人员先后于同年2月20日和2月27日两次对龚某进行调查询问,龚某承认这968条卷烟都是从本市几个个体烟贩处购进,总价值60000元,同时龚某本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01年3月5日,某市烟草专卖局向龚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没有听取当事人龚某的陈述和申辩。2001年3月5日,某市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龚某所购进的968条卷烟当场无法提供准运证及有效购货发票,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龚某罚款21000元。当日,龚某到指定银行缴纳了21000元罚款,某市烟草专卖局将968条卷烟发还龚某。
[简答题]某实业公司无证批发卷烟案
2001年2月5日下午某市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反映某实业公司正在市区某路向某百货店批发卷烟,一部五十铃货车正待卸货。专卖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案发地点进行调查,当场查获某实业公司租用的小型面包车一辆及中华牌香烟1000条,价值359190元。案发当天,某市专卖局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该案所查获的壹仟条中华牌香烟全部为某实业公司批发给某百货商场的,某实业公司无从事批发卷烟业务的资格,百货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上有该批卷烟的供货单、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的询问笔录、书面自述、百货店采购涉案卷烟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某市烟草专卖局认定实业公司非法向某百货商场批发卷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实业公司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之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作出如下处罚:对实业公司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的20%的罚款,计人民币71838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批发卷烟的违法行为。2001年2月9日,案件承办人员向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及有关陈述和申辩权利(有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及罚款收据单NO0842160),其法定代表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希望尽快结案。当日,案件承办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实业公司经理袁某(有送达回证),袁某派人向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承办人员在袁某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清点,全数退回实业公司(有证据先行保存处理通知单)。至此,案件执行完毕。2001年2月11日,案件承办人向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呈报结案(有结案报告表)。
[简答题]赵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案
2001年3月29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国道查获了赵某在运途中的990条国产卷烟,总价值约3148元,当事人赵某当时不能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经省烟草质检站检测,该批卷烟为正品卷烟。次日,该市烟草专卖局填写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赵某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无异议,无申辨。4月4日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证运输的990条国产卷烟作出全部没收的处罚。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文书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简答题]卓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
2001年6月1日晚,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在国道线实施路查,在对M-03108号车辆进行检查中,发现该车辆运输的文件柜、计算机下面用茉莉花纸箱伪装的“美登”牌卷烟1920条,司机白某不能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因此该局依法对涉嫌违法运输的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6月3日该局以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立案调查,通过对货主、承运人依法询问以及现场检查中查获的卷烟、运输车辆等相关案情调查,基本查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过调查认定:卓某、董某于2001年5月20日从邻省购得“美登”牌卷烟1920条,利用茉莉花纸箱对卷烟进行伪装,在无合法有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况下,雇佣白某驾驶货车将该批卷烟运往外省,在途经某市时被查获。某市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6目规定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2001年6月6日以该市烟草专卖局分局的名义对货主卓某、董某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卷烟1920条,对承运人白某处以承运卷烟价值48000元20%的罚款,计9600元,盖有该市烟草专卖局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显示对承运人白某罚款金额为10000元整。
[简答题]肖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
2001年5月26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本市汽车厂一居民肖某家中查获没有加贴该市烟草公司标识的国产卷烟总计39件,价值约41588元,并将该批卷烟予以暂扣。9月5日,该市烟草专卖局以当事人没有任何购货凭证和准运证为由,认定其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使用某市烟草专卖局文件及处理决定的格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9件国产卷烟的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
[判断题]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属于当事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 )
A.正确
B.错误
[多选题]某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徐某制售的假冒白酒40箱以及大量制假原料和工具。执法人员向涉案人员分别制作了三份询问笔录以及制假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等,并委托技术部门出具了假酒检验报告。由于该案货值金额较大,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上述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是( )。
A.假酒、制假原料和工具
B.询问笔录
C.勘验、检查笔录
D.检验报告
[判断题]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单项选择]犯罪嫌疑人刘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供认不讳,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被告人刘刚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对此、人民检察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
A. 不应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不公正
B. 不应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
C. 应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D. 应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为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断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A.正确
B.错误
[判断题] 5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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