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2016年9月,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审计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甲公司为果汁生产企业,2016年期初、期末存货余额占资产总额比重重大,存货主要包括苹果和桶装果汁,其中苹果贮存在各采购地10个简易棚内,桶装果汁贮存在甲公司1个仓库内。甲公司对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核算。甲公司拟于2016年12月31日起开始盘点存货,盘点工作由熟悉相关业务且具有独立性的人员执行。A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存货监盘计划摘录如下:
(1)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比较有效,加之存货单位价值不高,将存货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2)在对桶装果汁实施监盘程序时,采用观察以及检查相关的收、发、存凭证和记录的方法,确定存货的数量。
(3)甲公司对苹果的盘点计划是:2016年12月31日盘点5个简易棚内苹果,2017年1月5日盘点其他5个简易棚内苹果。
根据甲公司的盘点计划,要求项目组成员在上述时间对苹果实施监盘程序。
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负责审计上市公司甲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相关事项如下:
(4)在签署审计报告前,A注册会计师授权会计师事务所另一合伙人C注册会计师复核了所有审计工作底稿,并就重大事项与其进行了讨论。
针对上述事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存在哪些可能违反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2017年3月12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甲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ABC会计师事务所和XYZ公司处于同一网络,审计项目组在审计中遇到下列事项:
(1)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从事软件开发业务。XYZ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协助乙公司开发一种管理软件,并将该软件与XYZ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结合在一起向客户销售,即如果客户购买该软件,XYZ会计师事务所将提供后续培训及咨询服务。
(2)由于订单减少,甲公司大部分生产设备处于闲置状态,存在重大减值迹象。2016年12月1日,XYZ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甲公司委托,对甲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作为甲公司管理层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
(3)A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但未参与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A注册会计师于2016年12月31日离职,并于2017年1月1日加入甲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4)B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在得知甲公司拟收购丙公司的计划后,成功推荐ABC会计师事务所为该收购项目提供尽职调查服务。B注册会计师因此在年度业绩考核中获得了加分和奖金。
(5)在一次聚会上,B注册会计师与其好友讨论了甲公司收购丙公司计划的可行性。1个月后,甲公司公告了该收购计划。
(6)审计项目组成员C的妻子购买了2000元的开放式基金。该基金发行方不是ABC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客户。根据该基金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公告,甲公司是该基金投资的十大上市公司之一。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及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并简要说明理由。
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ABC会计师事务所和XYZ公司处于同一网络,审计项目组在审计中遇到下列事项:
(1)甲公司于2014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注册会计师自2010年度起担任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针对上述第(1)项,指出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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