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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3 20:36:31

[判断题]个体工商户验照(以下简称验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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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于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甲、乙分别持有大华公司31%和25%的股份。截至2013年年底,大华公司净资产额为1o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2014年2月,大华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财务顾问四维公司认为,大华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2014年3月,大华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拟公开发行优先股,并制定方案如下:
(1)发行优先股3亿股,拟募资5亿元;
(2)第一年股息率为6%,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2014年4月,在大华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融资方案未获通过。
由于融资无望,大华公司股价持续走低。2014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大华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大华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大华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与乙共同设有一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在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该媒体还披露,2014年4月28日,股民A和B均在亏本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后,分别买人大华公司股票10万股和15万股,此前两人均未买卖过大华公司股票,A是股东丁之妻,B与丙公司董事长C系好友。
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B与C曾于4月27日晚间通话,两人对此次交易均未提供合理解释;有关媒体披露的情况属实。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四维公司关于大华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判断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简答题]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于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甲、乙分别持有大华公司31%和25%的股份。截至2013年年底,大华公司净资产额为1o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2014年2月,大华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财务顾问四维公司认为,大华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2014年3月,大华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拟公开发行优先股,并制定方案如下:
(1)发行优先股3亿股,拟募资5亿元;
(2)第一年股息率为6%,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2014年4月,在大华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融资方案未获通过。
由于融资无望,大华公司股价持续走低。2014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大华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大华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大华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与乙共同设有一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在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该媒体还披露,2014年4月28日,股民A和B均在亏本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后,分别买人大华公司股票10万股和15万股,此前两人均未买卖过大华公司股票,A是股东丁之妻,B与丙公司董事长C系好友。
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B与C曾于4月27日晚间通话,两人对此次交易均未提供合理解释;有关媒体披露的情况属实。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大华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优先股融资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简答题]

甲塑料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化工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注塑设备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设备10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因甲公司必须在2015年底前全面开工投产,为保证该合同的按时履行,由丙生物医药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实际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注塑设备,甲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注塑设备的市场价格因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大幅上涨,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主张,要求将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涨价要求,随后乙公司于10月4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2000"定额(以下简称新定额)与"93"定额(以下简称原定额)载适用范围上有什么不同?
[单项选择]淘宝达人机构(以下简称“达人机构”)是作为合作服务方入驻淘宝达人平台(以下简称“达人平台”),并向达人平台推荐引入()达人的第三方机构。
A. 稳定
B. 优质
C. 精准
D. 高效
[简答题]2002年5月,A省天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与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在A省C市共同发起设立宏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宏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的发起人,天德公司与盛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双方约定:1盛达公司投入价值50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和各种生产必需设备,天德公司投入流动资金300万元人民币;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盛达公司方面负责。同年7月13日及8月10日,天德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300万元投资款汇入盛达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盛达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活动。在此过程中,天德公司曾向盛达公司多次催问,仍然无果。2003年11月,由于盛达公司一直未注册和开展活动,且天德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的需要,要求盛达公司归还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天德公司遂以盛达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德公司诉称:由于盛达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宏基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盛达公司应该退回其投资款300万元人民币。盛达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盛达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天德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盛达公司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问题:天德公司与盛达公司发起设立宏基公司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简答题]

2015年1月,A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A集团)拟将其全资拥有的B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整体改制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A集团制定了相应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B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A集团拟联合D公司、赵某和钱某共同发起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A集团拟将B公司的全部净资产折合为股本5000万元,D公司、赵某和钱某分别以现金2000万元、1000万元和专利技术1000万元出资。
该公司于2016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5000万元,原有股东没有认购新股。3月,该公司董事会拟增加董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有关董事会中董事选举的问题,6名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况,以及拟在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张某,拟任董事,海外研究生毕业,现欠招商银行一笔数额较大的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贷款到期尚未清偿。
王某,拟任董事,本科学历,现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职务。
李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现担任D公司总经理。
赵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2010年3月起任一家企业总经理。2011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赵某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钱某,拟任独立董事,工学博士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新发行的股份。
孙某,拟任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历,现担任D公司副经理。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以及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方案要点内容,分析拟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变更B公司的组织形式时的折股方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判断题]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依据生产情况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HSE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简答题]

甲塑料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化工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注塑设备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设备10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因甲公司必须在2015年底前全面开工投产,为保证该合同的按时履行,由丙生物医药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实际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注塑设备,甲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注塑设备的市场价格因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大幅上涨,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主张,要求将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涨价要求,随后乙公司于10月4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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