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港口的码头工程,在施工设计图样没有完成前,业主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总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施工合同签订前,业主委托了一家监理单位拟协助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和进行施工阶段监理。监理工程师查看了业主(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草拟的施工合同条件,发现合同中有以下一些条款。
(1)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3)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
施工单位。
(4)监理I程师应当对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
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进行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如果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如果不合格,乙方则应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应顺延。
(6)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
在接到报告3d内按乙方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h前通知乙方。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索赔申请通知。
问题
1.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的总价合同形式是否恰当?为什么?
2.请逐条指出以上合同条款中的不妥之处,应如何改正?
3.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你认为影响工程质量应从哪些主要因素进行分析?
4.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商提交的索赔申请通知后应进行哪些主要工作?
5.不可抗力事件风险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某电器设备厂筹资新建一生产流水线,该工程设计已完成,施工图样齐备,施工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已具备开工条件。工程施工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标底(800万元)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要求工程总工期为365do按国家工期定额规定,该工程的工期应为460d.通过资格预审并参加投标的共有A.B.C.D.E5家施工单位。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结果是这5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高出标底近300万元,这一异常引起了业主的注意,为了避免招标失败,业主提出由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复核和制定新的标底。招标代理机构复核标底后,确认是由于工作失误,漏算部分工程项目,使标底偏低。在修正错误后,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确定了新的标底。A.B.G3家投标单位认为新的标底不合理向招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
由于上述问题纠纷导致定标工作在原定的技标有效期内一直没有完成。为早日开工,该业主更改了原定工期和工程结算方式等条件,指定了其中一家施工单位中标。
问题
1.根据该工程的具体条件,招标师应向业主推荐采用何种合同(按付款方式划分)?为什么?
2.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和业主的要求,在工程的标底中是否应含有赶工措施费?为什么?
3.上述招标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4.A,B.G3家投标单位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如果招标失败,招标人可否另行招标?投标单位的损失是否应由招标人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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