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煤生产业务,在开采煤炭过程中,伴采天然气。2011年10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元,11、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11月:
采取预收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原煤100吨,含税销售额39663元,当月收取20%预收款,合同规定12月10日发货。
以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煤矿伴采的天然气,含税销售额791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本月支付60%,其余货款于下月31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11月支付货款40000元。
领用原煤40吨用于生产居民用煤炭制品30吨,原煤成本合计11000元。
(2)12月:
12月10日,按照上月签订的销售合同将100吨原煤从库房向甲企业发出,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企业由于其资金紧张,上月购买天然气的余款并未按时支付。
领用部分原煤用于生产洗煤50吨,无法正确核算领用数量,当月销售洗煤30吨,不含税金额为18000元。
将上月生产的居民用煤炭制品全部销售,开具普通发票注明金额15000元。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3000元,支付购货运费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费1600元,建设基金400元,装卸费200元。
相关发票均符合规定,在当月经过认证并申报抵扣。原煤资源税税额3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率5%,煤炭综合回收率6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位于县城的某煤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煤生产业务,在开采原煤过程中伴采天然气,2013年11月发生以下经营业务:
(1)开采原煤10000吨,伴采天然气3000立方米,当月销售天然气1000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
(2)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原煤2000吨,不含税销售额90万元,当月预收货款40万元,合同规定该煤矿于12月3日发货并收回剩余款项。
(3)将部分原煤移送加工洗煤1000吨,当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洗煤800吨,价税合计金额70.2万元,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本月支付货款的60%,其余货款于12月31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当月实际收到货款30万元。
(4)企业职工食堂和浴室领用原煤1250吨。
(5)购入采煤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将设备运抵煤矿,取得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用2万元。
(6)当地供电所交来用电单据,当月共用电20000度(其中5000度为职工食堂及浴室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1.36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煤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并允许当月抵扣,原煤资源税税额为4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5%,洗煤综合回收率为4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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