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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6 13:16:02

[简答题]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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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金狮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简答题]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的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尤素福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简答题]印度国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FR合同。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简答题]印度国利文斯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FR合同。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利文斯顿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名词解释]托马斯
[单项选择]某企业进口了一台设备,FOB货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该企业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预约合同,约定设备的平均运费率10%,保险费率0.27%,则该设备的保险金额为( )万元。
A. 22.05
B. 22
C. 20.05
D. 2.01
[名词解释]FOB
[单项选择]中国D公司与德国P公司签订了向德国出口茶叶的合同.付款方式为D/P、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德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到银行付款赎单。现P公司在承绝后赎单捉走了货物。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正确的
A. 德国商业银行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违规放单承担责任
B. 承运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
C. 银行只有在付款人承诺付款的情况下才能交付单据
D. 代收行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单项选择]某企业进口一台设备,FOB货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该企业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预约合同,约定设备的平均运费率10%,保险费率0.27%,则该设备的保险金额为( )万元。
A. 22.05
B. 22
C. 20.05
D. 2.01
[单项选择]某企业进口设备一台,FOB货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该企业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预约合同,约定设备的平均运费率10%,保险费率0.27%,则该设备的保险金额为 ( )万元。
A. 22.05
B. 22
C. 20.05
D. 2.01
[单项选择]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玛丽”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玛丽”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日本籍“小治丸”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玛丽”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B. 依《海牙规则》,“玛丽”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
C. 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D. 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简答题]某新加坡进口商与一韩国公司签订了一笔石油进口合同,FOB迪拜,用即期信用证付款。该新加坡进口商在装运港口监督装船时发现原油的颜色有问题,遂通知信用证开证行停止向韩国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银行不同意,该新加坡进口商马上决定向当地法院起诉,让法院裁定银行冻结付款,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简答题] 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前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1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索赔鼎天有限责任公司?
[单项选择]中国H公司与德国s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中着发生争议,则双方应当在德国L州法院诉讼解决。H公司依据合同交付了货物,但s公司迟迟未将贷款汇入合同约定的账户。于是H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s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s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剐本后,井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德国s公司败诉。德国s公司于是以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德国L州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为由,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对于该案件,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因为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所以北京市第一中缎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终结诉讼
B. 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因为该约定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C. 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因为s公司并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且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因此应当视为承认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D. 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了争议在德国L州法院诉讼解决,但是因为L州法院与合同之间没有联系,斟此该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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