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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30 18:50:56

[简答题]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年2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无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年8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25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如本片播出时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签订合同时,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一》剧由创意中心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同发行”的证明。199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山东电视台卫星节目在每日22时许连续播出了《一》剧全剧,剧前附有90秒随片广告。 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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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能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公司)发生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讯能公司将作家周洁茹的26篇作品提供给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登载,侵害了公司对这些作品电子版的专有使用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共同给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两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链接了今日作家网的网页,而这种链接是汤姆公司根据讯能公司与今日作家网的主管单位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今日视点)签订的合同设置的。汤姆网站本身没有登载周洁茹的作品,故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博库公司于1999年12月与作者周洁茹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周洁茹许可博库公司于签订合同后的6年里,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的电子版权。合同开列的授权使用作品,包括了本案涉及的《我们干点什么吧》、《长袖善舞》两部小说集。2000年2月,周洁茹向博库公司出具授权书,进一步明确了授权内容,即“博库公司作为全球独家的合法受许人,独家拥有并使用授权作品之电子版权,可以对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通过磁盘、光盘或因特网,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播放、展览,并可以现在已有的及将来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的或数字方式自由使用授权作品”。周洁茹在授权书中表示没有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2000年6月,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了一份《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为讯能公司的关联公司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合作在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上开设中国文学频道,在该频道内设有名为“小妖周洁茹的网”栏目,该栏目网页上载有《我们干点什么吧)}(珠海出版社)和《长袖善舞》(华文出版社)两部小说集的作品目录,目录页下方均标注“本专栏内容由今日作家网提供”。在小说集《我们干点什么吧》书目下,列有《点灯说话》、《熄灯做伴》第12部小说的书名;在小说集《长袖善舞》书目下,列有《不活了》等16部小说的书名。访问者点击除《你疼吗》和《像离了婚那么自在》以外的其他作品名称后,均可阅读到作品内容。  原告博库公司通过汤姆网站发现上述作品在网上传播后,于2000年7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相关作品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又于同年10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能够证明该网站权利主体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另查明,2000年7月间,原告博库公司曾就登载周洁茹作品一事,通过电子邮件向今日作家网主张过权利,但被告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对博库公司的这一举措均不知情。得知博库公司提起诉讼后,讯能公司立即对汤姆网上有关周洁茹作品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讯能公司完成证据保全后,汤姆网站立即取消了与今日作家网的链接。博库公司承认起诉前没有向讯能公司或汤姆公司主张过权利。试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
[单项选择]一起因侵仅行为引起的索赔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应承担其经济损失1万元。原告提出以下证据:(1)原告身上的伤痕;(2)被撞坏的电脑一部;(3)邻居何某证明原告与被告一直不和;(4)医院证明原告因治疗花费2000元。以下对证据的分析正确的是哪一项
A. 证据(1)属于原始证据
B. 证据(2)属于派生证据
C. 证据(3)属于直接证据
D. 证据(4)属于间接证据
[简答题]1985年4月3日,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物资供应公司(下称原告)与香港华润艺林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在香港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由香港公司向原告提供钢材。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交空白背书全套已装船提单,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原告按合同规定如数将货款汇至香港公司帐户。1985年5月31日,货物在联邦德国汉堡港装上N.V欧洲——海外班轮公司(下称被告)所属“美女星”轮,被告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正面记载:线材809件,螺纹纲1119捆。背面载明:适用《海牙规则》及《维斯比规则》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丢失及损坏所负的责任,每件或每吨不超过500美元。1985年8月14日,“美女星”轮抵达中国厦门港卸货。发现短卸43捆钢材,对此船长在“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上签字确认。经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具的商检证书也确认:短少43捆,重量短少10202吨,系发货前漏装所致。原告据此向被告索赔,被告迟迟不答复。1986年6月13日,原告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短交43捆所造成的货损及利息。请分析,原告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简答题] 原告:某贸易公司 原告:某服务公司 被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3年3月,内地某县机电公司借搞活经济之名,派员到某省联系汽车购销业务。1993年9月,当原告贸易公司和服务公司将3辆进口汽车送至机电公司时,机电公司因担心进口汽车准运证有假,便将此事报告了县工商局。经审查,这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均系伪造。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县工商局遂于1993年9月25日做出没收这3辆进口汽车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即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县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应先向做出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未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县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否正确合法?
[简答题] 原告:某贸易公司 原告:某服务公司 被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3年3月,内地某县机电公司借搞活经济之名,派员到某省联系汽车购销业务。1993年9月,当原告贸易公司和服务公司将3辆进口汽车送至机电公司时,机电公司因担心进口汽车准运证有假,便将此事报告了县工商局。经审查,这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均系伪造。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县工商局遂于1993年9月25日做出没收这3辆进口汽车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即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县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应先向做出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未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县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否正确合法?
[单项选择]在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公司债务纠纷中,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但是后来原告与被告之间通过和解由法庭制作了调解决定书,分别送达给三方当事人。丙公司在调解中途退席,并且也拒绝签收送来的调解书。则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A. 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无权拒绝签收,调解书生效
B. 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然与案件也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不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生效,丙公司可以通过提起再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C. 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即使调解书内容与丙公司无关,也有权拒绝签收,调解书不能生效
D. 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调解书内容要求丙公司承担义务的情况,才有权拒绝签收,调解书不能生效
[单项选择]原告北山开发公司状告被告南山房地产公司窃取其商业秘密。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原告因不可抗力因素没能提供证据 A,经申请延长了举证期限还是没能提供。一审过程将要结束之时,原告才终于得到该证据,但其见法庭辩论形势不利,觉得此时提出证据A为时已晚,结果并未提出该证据,一审败诉。直到二审期间,原告认为时机恰当,遂提出证据A,经质证推翻了原来的判决,原告在二审胜诉。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证据A没能及时提供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审没有提出不是原告的过错
B. 二审法院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才作出判决,显然符合程序要求
C. 举证期限期间原告并未提出证据A,意味着其在一审和二审中都不得提出该证据
D. 二审法院不应采用证据A作出新的判决
[判断题]制作脚本是多媒体作品制作的直接依据。
[单项选择]原告宏远开发公司起诉被告玉丰建筑公司,在法院开庭前,宏远开发公司认为证据可能灭失,宏远开发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
A. 专门性鉴定
B. 开庭质证
C. 重新鉴定
D. 证据保全
[单项选择]多媒体软件系统不包括以下哪个()
A. 多媒体操作系统
B. 音频输入/输出设备
C. 多媒体素材编辑软件
D. 多媒体应用软件
[单项选择] 2012年2月7日,原告通过被告甲公司设立的某劳务分公司(已撤销)派遣到被告乙公司驻丙公司项目部做劳务工。同年5月6日晚8:30分左右因工受伤。经被告乙公司申请,原告的伤害事故被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的伤情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乙公司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2月25日,原告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县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为由,不予受理该申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乙公司的劳动关系, 2.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8402元 3.被告为原告补缴从2012年2月7日至劳动关系解除日的社会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
A. 项目工程完工日
B. 合同中的竣工日
C. 工程竣工验收日
D.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多项选择]根据多媒体的特性判断以下()属于多媒体的范畴。
A.  交互式视频游戏
B.  有声图书
C.  彩色画报
D.  彩色电视
[单项选择]甲广告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甲公司取得含税广告制作费收入400万元,支付给某媒体的含税广告发布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通过认证。此外,当期甲公司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A. 37.6
B. 33.6
C. 10.98
D.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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