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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5 07:42:03

[简答题]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更多"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的相关试题:

[单项选择]张某和赵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准离婚,夫妻二人就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的使馆领事部分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则__________。
A. 该分居协议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故我国应予承认
B. 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C. 当事人的分居协议直接在我国具有效力
D. 当事人的分居协议不用申请在我国承认和执行
[简答题]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限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沾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单项选择]魏某与边某系多年好友,魏某死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珍爱的一架古琴赠与边某。魏某去世时边某正在国外出差,一年后边某回来方得知魏某已去世,又过一年边某才得知魏某曾将古琴赠与自己,边某能否向魏某之子主张返还古琴( )
A. 能。因为遗赠优于法定继承
B. 能。因为边某在魏某死亡后两年才知道魏某的遗赠
C. 不能。因为边某未在魏某死亡后3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
D. 不能。因为已经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边某无权要求返还
[单项选择]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 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树上结的果实
B. 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 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 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单项选择]2008年4月,户籍在河南安阳的宋某和丈夫婚后到北京某社区工作,二人未办理婚后的生育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普查发现后,要求他们办理有关手续。宋某应当( )。
A. 在其工作的社区办理
B. 到工作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C. 到原籍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D. 既可以在工作的单位也可以到工作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判断题]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单项选择]黄某、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聋哑人且从未上过学,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杀害邻居的全过程。下列关于黄某和刘某提供的证言,通过办案民警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是()。
A. 同时询问黄某、刘某
B. 单独询问刘某,但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C. 由通晓哑语的民警询问刘某
D. 将黄某和刘某通知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
[单项选择]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是()。
A. 一般共同制
B.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C. 所得共同制
D. 劳动所得共同制
[单项选择]夫妻对婚前、婚后财产没有约定时,按法律的规定产生的财产关系是()
A. 夫妻法定财产制
B. 夫妻约定财产制
C. 共同共有
D. 按份共有
[判断题]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归属,但这种约定的效力低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单项选择]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A. 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
B. 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C.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 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简答题]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简答题]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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