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议定书Ⅰ的要求,下列哪些实际排放情况应进行报告()。
Ⅰ.为救助人命而进行的油类超标排放;
Ⅱ.为船舶安全而进行的有毒物质的超标排放;
Ⅲ.船舶营运期间排放油类超过允许的排放量;
Ⅳ.船舶营运期间排放油类超过允许的瞬间排放率。
按照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议定书Ⅰ的要求,船舶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应进行报告()。
Ⅰ.有毒物质的超标排放或可能排放;
Ⅱ.包装形式的有毒物质的排放或可能排放;
Ⅲ.船长15m及以上船舶发生影响安全的故障或损坏。
按照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议定书Ⅰ的要求,下列哪种船舶发生影响安全的损坏时应进行报告()。
Ⅰ.150总吨以上的;
Ⅱ.400总吨以上的;
Ⅲ.船长15m及以上的。
现行《73/78防污公约》议定书Ⅰ规定的报告内容有()。
Ⅰ.船舶的特征;
Ⅱ.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
Ⅲ.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
Ⅳ.援助和救助的措施。
按照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议定书Ⅰ的要求,船舶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应进行报告()。
Ⅰ.油类的超标排放;
Ⅱ.有毒物质的可能排放;
Ⅲ.船长15m及以上船舶发生导致影响航行安全的损坏、失灵或故障。
按照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议定书Ⅰ的要求,船长15米及以上船舶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应进行报告()。
Ⅰ.发生碰撞、搁浅、火灾或爆炸;
Ⅱ.发生浸水和货物移动;
Ⅲ.发生操舵或推进装置的失灵或故障;
Ⅳ.发生发电系统和主要导航设备的失灵或故障。
按照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议定书Ⅰ的要求,船长15m及以上船舶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应进行报告()。
Ⅰ.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坏;
Ⅱ.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失灵或故障;
Ⅲ.发生导致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损坏;
Ⅳ.发生导致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失灵或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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