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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8 03:55:23
[简答题]甲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甲企业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税额3900元,委托某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将其运回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费15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低值易耗品,取得不含税收入50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1辆.取得含税收入56500元,小汽车购进时已抵扣过进项税额。
(3)销售面包和模具给乙企业,其中销售面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1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5650元,当期逾期押金为7910元;销售模具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税合计金额1356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6780元。合同约定,乙企业于2020年3月将模具包装物全部退还给甲企业时,可取回全部押金。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业务(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业务(2)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业务(3)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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