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施工队进行井下巷道施工。巷道断面高度3.6m,宽度4.4m,锚喷支护。为加快施工速度,施工队采用两个施工班掘进、一个班锚喷作业的施工方法;并在放炮后,立即进入掘进工作面安排钻炮眼、出矸工作。由于出矸工作来不及,经常是锚喷工作在矸石堆上进行;而且掘进班施工人员还以可以方便锚喷拒绝验收人员对掘进班提出的清完矸石的要求。结果月底验收时发现巷道很不规整,还满巷道淌水。
背景:
某施工队进行井下巷道施工。巷道断面高度3.6m,宽度4.4m,锚喷支护。为加快施工速度,施工队采用两个施工班掘进、一个班锚喷作业的施工方法;并在放炮后,立即进入掘进工作面安排钻炮眼、出矸工作。由于出矸工作来不及,经常是锚喷工作在矸石堆上进行;而且掘进班施工人员还以可以方便锚喷拒绝验收人员对掘进班提出的清完矸石的要求。结果月底验收时发现巷道很不规整,还满巷道淌水。
问题:
1.你认为该施工队加快掘进速度的做法是否正确?哪些做法违法安全规程?
2.施工队的哪些做法不利于巷道质量?
3.掘进班提出“方便锚喷”的观点是否有理?应如何解决以上这些问题?
1.你认为该施工队加快掘进速度的做法是否正确?哪些做法违法安全规程?
2.施工队的哪些做法不利于巷道质量?
3.掘进班提出“方便锚喷”的观点是否有理?应如何解决以上这些问题?
某施工单位承包一运输大巷,巷道长2000m,围岩中等稳定,普氏系数4~6,半圆拱形断面,采用锚喷支护,其中锚杆长度2.0m,每断面布置锚杆11根,施工技术措施要求巷道施工采用光面爆破。 巷道施工2个月后,监理工程师查看了一次施工工序验收记录,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巷道设计掘进断面宽3.8m,而实测的巷道掘进两帮对应测点间的全宽为3.75~4.1m,不符合裸体巷道掘进规格尺寸的允许偏差要求。
(2)有3根锚杆的外露长度超过50mm,锚杆托盘没有紧贴岩面。两项工作均不满足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检查要求。该3根锚杆的拧紧扭矩分别被记录为100KN、110KN、120KN,存在问题。
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按照验收规范的要求逐项纠正错误的做法。 施工单位在后续施工过程中正常完成了各项工作。该巷道验收后,移交时出现先期施工的巷道出现有较大变形,顶板下沉和底板隆起,监理工程师以原来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无偿进行修复,施工单位要求对该工程修复工作进行费用补偿,双方产生纠纷。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