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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0 22:27:06
[简答题]‖年1月1日,刘某到某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每月工资5000元。刘某工作至2017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公司与刘某协商后,经刘某同意,未安排刘某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017年12月,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不同意支付。刘某的仲裁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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