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治疗机构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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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鉴定所需资料
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不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可以私下接触当事人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也会变化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公安
卫生行政
应急管理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强制性措施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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