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谷某原为同一单位的同事,后双方共同成为单位下属某天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各占50%的股权比例,并约定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一开始双方合作尚可,后随着合作的深入以及企业的发展,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暴露并加深。赵某坚持认为,公司必须解散,故其将谷某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其主要的理由是:第一,谷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存在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第二,谷某接手公司后,未给赵某进行分红,侵害了股东权益;谷某未将两笔业务款交由公司财务入账,侵害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第三,谷某成立的某公司经营范围与天成公司完全相同,谷某将天成公司业务转至该公司,导致天成公司收入缩水;谷某还将家中亲戚招至公司上班。
问题:
1.《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起人的人数有什么规定?
2.本案赵某与谷某约定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是否合法?
3.本案中赵某可否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4.本案中赵某将谷某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司法解散公司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对于赵某请求解散公司,法院能否支持?
6.公司解散后必须要适用清算程序吗?
7.解散中的公司,其法人资格是否存在?
李某诉赵某侵权案
赵某、钱某和孙某订立书面协议,共同经营一家饭店,约定赵某提供店面,钱某和孙某分别出资5万元,作为经营之用。某日.顾客李某在饭店就餐,刚打开一瓶啤酒(该啤酒是由A厂生产的)时发生了意外,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将李某击伤。事后,李某与赵某协商赔偿之事,但没能达成协议,于是李某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赵某认为问题出在啤酒上,不关饭店的事,而且就算有事也不是他一个人的责任,就向法庭书面申请追加钱某和孙某作为共同被告应诉。但是,法庭认为李某只是起诉赵某一人,只列了赵某一人为被告。诉讼过程中,赵某认为应当由啤酒厂承担责任,申请追加A厂为第三人。
【问题】
1.法院拒绝追加钱某和孙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法院判决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履行完赔偿义务之后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3.如果诉讼过程中,李某伤势严重不便参加庭审,于是委托他的妻子刘某全权代理参加诉讼,之后刘某自行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果法院同意追加该A厂为第三人,那么A厂有哪些诉讼权利?
5.如果啤酒爆炸时,另外一名顾客甲也受到伤害,甲向同一法院起诉了赵某,法院能不能将这两个案件合并审理?为什么?
6.如果A厂生产的一批啤酒被证实有质量问题,该消息在报纸上披露后,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应当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赵某、李某、周某等买卖古画纠纷案
赵某、钱某、孙某三人于2010年10月18日共同出资4万元(赵某出资2万元,钱某、孙某各出资l万元)购买了一幅古画。三人商定,由赵某保管,并约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卖此画。 1 1月2日,赵某的邻居李某见到此画,大为欣赏,表示愿意出高价买得此画。于是赵某便以6万元的价格将画卖给了李某。 1 1月20日,赵某将卖画的情况告诉了钱某和孙某,他们觉得画的卖价还可以,便要求分得卖画所得款,赵某随后分别给了钱某和孙某各2万元。
李某买得此画后,于12月9日又将该画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双方约定周某先付4万元,余款在4个月内付清,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李某保留该画的所有权。周某的表弟吴某也很喜欢该画,12月24日,吴某以8万元的价格从周某那里买得此画。吴某觉得画的装裱不好,便将它送到点石斋装裱店装裱。因为吴某没有按期付给装裱店装裱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点石斋装裱店通知吴某在30天内付清费用,否则将处理该画。吴某因忙于婚事,在30天内未支付该费用。于是装裱店便将该画折价受偿,扣除其费用后,将余款补偿给吴某。吴某得知此情况后,表示坚决反对。
其间,李某因需用钱,于12月16日将该画抵押给郑某,郑某此前就知道李某有这幅画。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来郑某在点石斋装裱店见到此画,这才知道李某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画卖给了周某。周某于201 1年2月死亡,其财产由其妻子和儿子继承。于是郑某便去找李某理论。李某又找到吴某,要求其返回该画。
【问题】
1.赵与李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某与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周某是否享有该画的所有权?若周某已经向李某支付了6万元的价款,李某是否可以主张取回此画?
4.吴某是否应当将画返还给李某?为什么?
5.装裱店行使留置权的做法是否妥当?
6.李某能否以该画抵押?为什么?
7.对于周某的做法,李某应如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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