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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3 05:14:00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段某(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市人,××公司职员,住××路××号××室)于2010年8月与李某(女,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北京市人,××公司导游,住××路××号××室)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两个月后同居。同居后常因琐事争吵。2010年12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两人争吵时隔壁赵某和王某前来劝架。因李某死死抱住段某不放,段某恼凶成怒,发狠说再不松手撕光李的衣服。李仍不松手,随即段撕去了李的睡衣及内裤。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段某随即扬长而去。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和争吵。2011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动手狠打李头部和手,后经医院诊断有轻微脑震荡,并致李右手小指骨折。李某深感两人缘分已尽,不能再继续同居,因此,于2011年6月15日以自己受到侮辱和伤害为由将段某告上法庭。
附:我国《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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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杨三英是牛珍珠的婆婆,牛珍珠是杨三英的儿媳妇。2006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牛珍珠犯有虐待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杨三英控告牛珍珠犯罪的主要事实是i被告人牛珍珠自嫁到朱家与自诉人杨三英的儿子朱大明结婚以来,一直对杨三英不孝顺,近年来对杨三英的态度日趋恶劣,并发展到以种种手段虐待杨三英。2006日这一天,杨三英的儿子朱大明早上刚离家出差去上海,是与同事XXX一起去上海的,去上海是为村办工厂购买原材料的,就是买做皮鞋的牛皮和麻绳等原材料。朱大明走后,牛珍珠即命令杨三英打扫室内外卫生,而她自己却去别人家打麻将。因手气不好,打牌输了钱,牛珍珠中午回家便拿杨三英出气,借口打扫得不干净,对杨三英破口大骂。杨三英批评牛珍珠说:“你骂人不对。”牛珍珠说:“你还敢顶嘴,看我怎么收拾你个老东西!”于是,牛珍珠便顺手操起扫把乱打了杨三英七八下,接着又捡起一根约3过当事人家门口,上前制止了牛珍珠的暴力伤人行为,才使杨三英免遭更重的虐待。村长派人送杨三英到镇医院治疗。杨三英头部的伤口约4厘米,缝了8针。
牛珍珠打杨三英并非这一次,头年(即2005年)就动手打了杨三英次,其中较严重的是2005年11月11日这一次。这一天,朱大明外出有事,中午吃饭时牛珍珠命令杨三英吃剩饭,杨三英说剩饭是冷的,晚上热一下再吃,于是盛了一碗新煮的米饭吃。牛珍珠见杨三英不服从自己摆布,大为恼火,上前就打了杨三英两个耳光,还揪住杨三英的头发,把杨三英的头往墙上撞了两下,正巧邻居张XX大婶来借东西,见此情景,上前劝解,把牛珍珠拉开,才制止住了牛珍珠继续行凶。
杨三英诉称,牛珍珠好吃懒做,爱好打麻将,杨三英批评她,于是就怀恨在心,虐待杨三英。近年来先是辱骂杨三英,在精神上折磨杨三英;后来在生活上虐待杨三英,让杨三英吃剩饭剩菜,甚至不让吃饱,鱼肉等菜藏起来不让杨三英吃;现在发展到用凶器殴打杨三英。
杨三英认为,牛珍珠不仅从生活上、精神上虐待自己,而且连续数次动手殴打自己,其虐待行为情节恶劣,触犯了《刑法》第260款的规定,已经构成了虐待罪,而且其手段凶狠,后果比较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
证据材料:
(1)村长王XX、治保主任赵XX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苏××(女,32岁,汉族,天津市××县××乡××村农民)与其夫刘××(35岁,汉族,天津市××县××厂工人)于2006年结婚,感情尚好,生有一子一女。2007年,刘ב×与女徒工夏××通奸。苏××知道后,曾多次向刘××单位反映,要求领导制止刘××的不道德行为,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未能解决,苏××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患了精神分裂症(有医院证明)。而刘××为了达到与苏××离婚、并与夏××结婚的目的,对苏××在精神、肉体上进行虐待。2008年的一天夜里,刘××假称为苏××治病,使用暴力强行往苏××嘴里灌砒霜,企图置苏××于死地。由于苏××紧咬牙关,刘××的阴谋才未得逞,却造成了苏××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邻居李××可证明)。
2009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刘××又用剪刀狠扎苏××。因苏××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邻居戴××进屋帮助夺下剪刀,苏××幸免于难,但其右手被刘××扎伤四处.缝合六针,至今还留有伤疤(邻居戴××、王义×均可证明)。2009年3月刘××即不负担子女生活费。7月某日突然进家把苏××捆住送××精神病院,期间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走,苏××出院后,无奈地带着孩子回到娘家。苏××忍受不了刘××对其精神上的折磨以及肉体上的摧残,以刘X×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虐待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法律文书教程》中讲述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案情介绍:
自诉人与被告人都是XX工厂三车间工人,彼此工作上有一些联系,关系一般。200X年2月,被告人向自诉人写情书,要求建立恋爱关系,遭到自诉人婉言拒绝。但被告人并未死心,又连续两次写信向自诉人求爱。自诉人为了摆脱被告人纠缠,找被告人谈话,并严肃地告知被告人说:“我已有男朋友,请勿自作多情。”于是被告人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给自诉人难堪。6月2日,被告人与车间主任赵X闲聊,打听到自诉人与本市XX工厂工会干部秦XX正在恋爱,于是准备向自诉人发动进攻,就在6月6日上午,将一张侮辱自诉人人格的小字报贴在食堂门口醒目处,午饭时引起群众围观,全厂轰动,影响恶劣。被告人在小字报中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胡说八道,对自诉人竭尽侮辱、诽谤之能事,胡说自诉人不讲道德,见异思迁,无情地割断与被告人的恋爱关系,还造谣说自诉人与秦XX建立恋爱关系是为了骗取钱财,刚认识几天就在公园发生两性关系,当场被警察抓住,受到罚款处理。这些全是被告人胡编乱造出来的,毫无事实依据。
6月6日下午,厂保卫科人员经过调查了解,掌握了可靠的直接证据,证明写、贴小字报的就是被告人。于是保卫科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此时被告人表面上表示认错,愿意在车间大会上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当日下午5时下班后,车间主任召开大会让被告人检查,被告人态度忽然蛮横起来,当众造谣生事,胡说:“小字报说的是事实,绝对可靠!”并对自诉人破口大骂,又一次猖狂地侮辱、诽谤自诉人。
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厂保卫科调查材料;保卫人员王XX、朱XX、车间主任赵X以及车间工人李XX、张XX了解情况,可以证实。
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已构成侮辱、诽谤罪。被告人犯罪动机卑鄙,目的可耻,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因此自诉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严惩。
当事人基本情况:
自诉人章XX,女,24岁,汉族,湖南省X县人,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
被告人史XX,男,26岁,汉族,北京市人,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提纲。 万松,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系××省××市××中学高二学生,住××省××市××街×号。万松与被害人陈平(女,汉族,43岁)系邻居,同住一个四合院内,两家平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5月4日早上,万松在院里朗读英文,陈平下夜班回来正在熟睡,被吵醒后很不高兴,便冲到院中大声斥责万松。万松不服与其发生争执,陈平非常生气,上前一把夺走万松手中的英文课本转身回屋。为赶时间上学,万松只好忍气吞声先到学校去上课。当天下午7时许,万松放学后欲向陈平要回自己的英文课本,便来到陈平家。万松敲门入室,见陈平正在削苹果,便向陈平索要课本。陈平余怒未消,起身边骂边推万松出门,此间两人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陈平手中的水果刀将万松的左手背划伤,万松见状便夺刀,水果刀划伤了陈平的颈部,陈平双手捂住伤口,刀掉在地上,万松捡起水果刀朝倒地的陈平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连续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陈平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万松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万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学校同学对此也深感震惊,认为万松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平时表现较好,此案发生纯属意外。校方亦证明此前万松未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精神科学技术鉴定书、杀人凶器、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松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已涉嫌故意杀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7年4月28日晚,××省××县城隍庙附近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当日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东喊来同村张×琼(另案处理)、张×雷(另案处理)说,咱们三人一起去城隍庙玩一趟,弄俩钱花花,钱到手后我不会亏待你们。随即三人骑上自行车直奔城隍庙。见天色还早,张×东便请张×琼、张×雷吃了便饭。晚10时许,张×东便以“有老乡来找”为由将在××舞厅打工的外省姑娘宋×婷骗至一偏僻处,恐吓道:“小妹,给老哥点钱花”,宋×婷回答说,“工资刚寄回家,现在手中没钱”。张×东说:“没钱老子弄死你”,见宋×婷仍未拿出钱来,随即将宋×婷按倒在地,双手掐住其脖子,命令张×琼、张×雷用砖头砸宋×婷的头部,见张×琼、张×雷有点害怕,张×东恶狠狠地训斥道:“不敢下手我就弄死你们两个”,张×琼、张×雷随即捡起路边石头砸向宋×婷头部,张×东见宋×婷仍在动弹,便搬起路边一块大石头猛砸宋×婷头部,致使宋×婷鲜血喷出,当场死亡。张×东从宋×婷裤子口袋中掏走诺基亚手机一部,人民币95元后逃跑。 犯罪嫌疑人张×东于次日上午10时许被××县公安局在×废弃窑洞中抓获归案,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9日张×东被逮捕,现羁押在××看守所。 ××县公安局在侦查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起获了作案用的石头并收缴了诺基亚手机等赃物。在审理中张×东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并使用暴力等手段实施抢劫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以×检刑诉[2007]××号起诉书,于2007年6月15日对张×东提起公诉。张×东认为,被害人之死是三个人所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应当从轻处罚。在诉讼中,张×东的辩护人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张x东的辩解有理,建议法院对张×东从轻、减轻处罚。 2007年7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刘×根、审判员朱×来、廖×英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段×山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张×东抢劫一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窦×勤出庭支持公诉,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东抢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李艳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为张玉忠、王澜,书记员为赵海涛,于20××年×月××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兵、许建国出庭支持公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王建花作为张鹏飞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20××)×刑初字第××号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年×月××日22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驾驶×B302NO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从××大学返回××市,当行至××市××街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巧撞倒。张鹏飞下车查看,见赵巧倒地呻吟,因担心赵巧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遂拿出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赵巧胸、腹、背等处猛刺数刀,致赵巧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天以后,张鹏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的经过。  认
定张鹏飞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鹏飞对庭审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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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张卫青与其女友恋爱二年后,于2010年8月2日登记结婚。张家经济困难,为筹备结婚用品,张打算盗窃县新华电器商行的电器。后张多次到该商行窥测行窃路线。8月29日晚11时许,张骑三轮车到新华电器商行的仓库旁,从仓库的窗户进入仓库内,将仓库的三台长虹牌电视机盗出。张骑车回家,将所窃电视机藏在其家厨房内。次日,当张再次进入仓库内行窃时,被当场抓获。所窃电视机已查获。张于9月7日被拘传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窃电视机价值人民币7500元。
张卫青,男,1982年7月4日生,初中文化程度,××省××县××镇人,无业,汉族,住该镇人民街9号,2001年高中毕业,2002年在该镇毛巾厂当工人,2005年辞职。2007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
2001年11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检诉字第×号补充侦查决定书将肖××诈骗一案退回××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县公安局于2001年11月13日将补充侦查结果报告给××县人民检察院,再次请求审查起诉。其补充侦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肖××以合同诈骗××公司问题。1999年3月8日,肖××以××商场业务员的名义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1999年3月15日,××公司将××牌彩电三十台交予肖××,肖××授意高××(另案处理)趁××公司送货人张××吃饭之际,将货物搬走,以低价售予××家电城,获赃款5.5万元,肖××分得赃款3万元。以上事实有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高××供述为证。
二、关于肖××诈骗××化肥厂五十吨化肥问题,经与××化肥厂联系,没有确凿证据,在当地公安机关也没有取得有效线索。
三、关于肖××诈骗××贸易公司洁具八十套一事,原预审卷中已有的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中已有的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宗第××,××页,不再补差。
附送此案预审卷宗一册及补充材料××页。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通缉令。 熊振林,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 据警方介绍:2009年1月4日晚,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致8人死亡。经侦查查明,熊振林有作案嫌疑,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熊振林潜逃。熊振林身高1.72米左右,会驾驶摩托车,头发较短,皮肤较黑,体态较瘦,操湖北口音。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02188734。 针对此案件,公安部于2009年1月6日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出通报,在全国范围内缉拿犯罪嫌疑人熊振林。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即予拘留。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联系人……,联系电话……。通缉令的发文字号为:公缉字[2009]××号。 犯罪嫌疑人熊振林在潜逃过程中,曾给其母亲打过一个电话,告诉母亲到废品收购站将电视机等值钱的东西搬走,并要求家人以后不再与自己联系。注:熊振林已被逮捕归案,并受到法律惩处,此案件材料只作考试资料使用。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华,男,39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张选,男,36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王华与张选系朋友关系。2006年7月5日,张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华借款30000元,并向王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华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期限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7月5日止,到期还清。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张选应当支付王华4500元利息。一年后,王华多次催要,张选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为此,王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选归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选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全部责任。为此判决:一、张选偿还王华借款本金30000元。二、张选支付王华借款利息4500元。借款本息应当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选负担。一审判决后,张选不服判决结果,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选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用于证明双方约定利息的录音证据,因录音未经本人同意,程序不合法,为无效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立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4500元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王华辩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4500元的借款利息,该证据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证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30000元借款的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二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华主张双方约定了4500元利息,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王华在原审期间提供了与张选谈话的录音,同时提供了与其一同前往张选家中,谈话时在场的李仁亮、胡大德的证人证言,均证实王华与张选确实商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的事实。虽然该录音资料的形成未经张选同意,但张选在原审、二审期间均未否认该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而且张选对证人证言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录音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与争议焦点有关联,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由张选支付4500元借款利息的意思表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拟写一份代理理由提纲。 李静,女,30岁,汉族,大专文化,××省××市人,在××省××市××机关工作。王国军,男,32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省××市人。2004年李静与王国军经朋友张东介绍相识,两人认识不到三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2005年生下一女,取名王小惠。王国军原系××市毛纺厂技术人员,2006年由于该厂经济效益不好,王国军辞职南下广州做服装生意,在此期间,王国军认识了做服装生意的刘红。两人认识后,由于生意关系接触频繁,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的关系。王国军与刘红同居后,将近两年多的时间不回家,不尽丈夫义务,也不给家寄钱抚养孩子。李静曾多次打电话给王国军,劝说王国军回心转意,但都无济于事。后来,王国军拒绝接李静的电话,最后把手机号都换了。鉴于此,李静认为与王国军再拖下去已没有必要,既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如早点解脱,遂于2009年3月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静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她与王国军离婚;女儿王小惠归她抚养,王国军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位于××市××区××街26号,现由李静居住的65平方米的住房归李静和女儿所有,并要求王国军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静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萍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周中厚,大学毕业,××省××市人,原系××海关关长,男,出生于1949年3月2日,身份证号码为:×××……。2003年初,走私分子张盾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周中厚,之后不久,张盾介绍李腾龙同周中厚相识。张盾和李腾龙都是香港居民(均另案处理),李腾龙是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盾是该公司执行董事。同年4月11日,李腾龙在××市成立了××贸易有限公司。应张盾的要求,4月18日,被告人周中厚违反有关规定,批准该公司享有“先放后征”(××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进口货物实行先放行,后再依法征税的一项措施)的优惠待遇。同年7月,××贸易有限公司代理报关进口汽车配件36个集装箱,海关人员发现箱内全部为汽车车身总成而非汽车配件。对这批涉及走私的车身总成,本应该依法查处,但被告人周中厚却应张盾的要求,同意作罚款退运处理。2003年初至2004年底,李腾龙、张盾代理报关进口的货物,多次因涉嫌走私被××海关和×××海关查扣。应李腾龙、张盾的要求,被告人周中厚多次以××海关关长的身份与上述两海关交涉、说情,要求放行被扣货物。2004年6月,海关总署通报即将有一艘运载25000吨原糖的走私船停靠××港,被告人周中厚立即将情报内容透露给张盾。同月,25000吨原糖(货主是李腾龙)在××港务局码头卸货后被××海关查扣。海关总署派人前往调查,被告人周中厚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应付海关总署的调查。 被告人周中厚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李腾龙、张盾获取非法利益的过程中,前后5次在香港收受李腾龙贿赂的港币180,000元、美元50,000元;在香港、广东等地先后7次收受张盾贿赂的人民币2,000,000元、港币30,000元、美元50,000元、劳力士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44,098元)、CHRONSSWISS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2,000元)、奥林巴斯牌C-1400L数码照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40元)。到案发时为止,被告人周中厚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港币210,000元、美元100,000元、手表两块、照相机一部。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查获了被告人周中厚受贿所得的手表、照相机等赃物。应被告人周中厚的要求,被告人的妻子王玉华主动退出人民币1,500,000元、存有90,000美元的定期存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
  高大兴与刘庆艳通过网上聊天相识,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3月高大兴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庆艳离婚。高大兴起诉称:婚前与刘庆艳在网上聊得很投机,但生活在一起之后,才发觉两人的性格、爱好,以及生活习惯相差甚远,很难继续共同生活。刘庆艳则不同意离婚,认为高大兴结婚后,不顾及家庭,经常以加班为由很晚才回家。××市××区人民法院受理高大兴的起诉后,进行了多次调解,2011年5月初高大兴撤回起诉。
  2011年8月15日,高大兴以原诉理由再次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法院发现高大兴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遂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的案号是(2011)×民初字第××号,该案的审判员为张淑颖,书记员为刘佳。
  刘庆艳,住××市××区××路×号,系××有限公司财务处会计,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
  高大兴,男,系××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汉族,1980年2月出生,住××市××区××路×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1)当事人基本情况:黄××,男,汉族,52岁,×省×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商户。
(2)基本案情:20××年×月×日下午七时许,李××到黄××的小卖部购买香烟,因价格、质量问题,同黄××发生争执,李××用拳头击打黄××胸部,黄××在躲闪中,随手击中李××脸部,被人拉开后,李××倒地身亡。
经法医剖检尸体鉴定:李××因先天性心脏病血循环的突变,心肌不全,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水肿,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在卷,黄××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检察院认为:李××的死虽与黄××有关系,但不是出于黄××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被害人患先天性心脏病的突变所引起的,黄××的行为与李××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认为是犯罪。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20××年8月20日下午5时许,徐云龙在××市××路16号院11号楼前的白杨树树枝上挂一鸟笼遛鸟,刘占利向该树喷洒农药,被徐云龙发现制止,刘占利与徐云龙发生争执。之后,刘占利回家取一木棍将徐云龙头部、胳膊等处打伤,徐云龙打电话向ll0报警。l10接到报警后,派××市公安局××分局王欣等民警到场进行处理,并于当日填写了受案登记表。同时,对刘占利和徐云龙进行了询问,扣押了刘占利打人所持的木棍,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年8月21日,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徐云龙属轻微伤。20××年8月22日××市公安局××分局分别对在场的证人申秀莲、李国瑜进行了询问,二人均证实刘占利向挂有鸟笼的白杨树喷洒农药,引起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刘占利用木棍将徐云龙的头部、胳膊等处打伤,但未见徐云龙殴打刘占利。 20××年8月22日,××市公安局××分局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刘占利因用木棍将徐云龙打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拟对刘占利给予治安处罚。刘占利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提出了申辩,认为是徐云龙先动手打的自己,自己才用木棍打了徐云龙一下。××市公安局××分局对刘占利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并于当日将复核结果告知了刘占利。20××年8月22日,××市公安局××分局制作了00942号处罚决定书。次日,向刘占利送达了该决定书,并对刘占利执行拘留,拘留时间从20××年8月23日起至20××年8月27日止。刘占利不服××市公安局××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年×月×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市公安局××分局在自己管辖区域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市公安局××分局认定刘占利于20××年8月20日用木棍殴打徐云龙,致徐云龙轻微伤。案件事实有徐云龙的陈述以及证人申秀莲、李国瑜的证言在案佐证,刘占利也承认用木棍打了徐云龙。因此,××市公安局××分局作出的处罚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王占祥,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1051975021828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小孙庄村。
张玉秀,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1051985031927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王快庄村。
2006年6月10日上午8时许,王占祥路经王快庄村南时,见张玉秀一人在棉花地里整枝,便上前搭话。交谈中王占祥产生了邪念,趁周围无人,便将张玉秀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张玉秀的裤子欲行强奸。张玉秀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王占祥害怕罪行暴露,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一刀。张玉秀继续大声呼救,王占祥左手卡住张玉秀的脖子,右手用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张玉秀当场死亡。王占祥畏罪潜逃。法网恢恢,王占祥无处藏身,迫于压力,于同年6月1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检察机关于当年8月12日以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对王占祥提起公诉。
本案有关证据:
(1)凶器匕首一把
(2)法医尸检报告一份
(3)刑事技术鉴定书一份
(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5)王占祥供述及辩解材料一份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经人介绍,王×明与郑×华于1990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无儿女,夫妻感情尚好,靠王×明的退休金生活没有困难。但随着年龄增长,王×明的身体大不如前,2005年春天,患了脑中风,经住院医治虽能基本自理,但对妻子的依赖越来越多,其妻也越来越不耐烦,经常发生口角,王×明有时要求调剂一下生活,也经常遭到其妻的拒绝,心中感到十分不快。2008年2月×日,王×明趁妻子回娘家之际,带着有关证件打出租车到××市××公证处作了遗赠公证,其主要内容是自己死后将坐落在××市××区幸福里2号楼2门301属于自己占有份额住房部分赠给侄子王小六。2008年5月×日,王×明又因脑中风复发住进医院,其妻郑×华从未到医院探视照料,其侄王小六则昼夜护理,直至王×明2008年8月×日去世。 王×明的丧事办完后,作为受遗赠人,王小六曾多次找到婶婶郑×华,要求按遗赠书占有其叔叔王×明的遗产,即其叔叔生前所有、与其婶婶共同居住的座落在××市××区幸福里2号楼2门301住房的一半,但遭到拒绝。其婶婶拒绝的理由是: (1)王小六并非夫妻二人亲生,无权继承; (2)王×明生前办公证一事未与自己商量,自己不承认; (3)自己无工作,还打算出租一间靠租金维持生活。 由于协商未果,王小六于2008年9月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王小六,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省××县××村农民。 郑×华,女,1940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市××区幸福里2号楼2门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杨三英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求助,要求代为你写一份刑事自诉状,控告被告人扭珍珠犯虐待罪,并于2000年2月16日到××县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要求法院依法严惩。
自诉人杨三英诉称:被告人牛珍珠是自身人杨三英的儿媳妇,自嫁到朱家与自诉人之子朱大明结婚以来,一直不孝敬自诉人,近年来对自诉人态度日趋恶劣,发展到以种种手段虐待自诉人。先说2000年2月6日发生的事,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朱大明早上刚离开家出差去上海(注:是与同事×××一起去上海的,去上海是为村办工厂购买生产原料的,即买左皮鞋的牛皮和麻绳等原材料),被告人即命令自诉人打扫室内外卫生,而她自己却去打麻将,因手气不好,打牌输了钱,中午回家便拿自诉人出气,借口打扫得不干净,对自诉人破口大骂。自诉人批评说:“骂人不对。”被告人说:“不嗨敢顶嘴,看我怎么收拾你这个老东西!”于是,被告人便顺手操起扫把乱打自诉人七八下,接着捡起一根约3尺长的小木棍,使劲打自诉人的头部,结果将自诉人打得头破血流,幸亏这是村长王××、治保主任赵××路过当事人家门口,上前制止了被告人的暴力伤人行为,才使自诉人免遭更重的虐待。村长派人送自诉人到镇医院治疗,头部伤口约4厘米,缝了8针。
被告人打自诉人并非这一次。1999年就动手打了自诉认3次,其中较严重的是1999年11月11日的一次。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因公外出有事,中午吃饭时被告人命令自诉人吃剩饭,自诉人说剩饭是冷的,晚上热一下再吃,于是盛了一碗新煮的米饭吃。被告人见自诉人不服从自己的摆布,大为恼火,上前就打了自诉人两个耳光,还揪住自诉人的头发,把自诉人的头往墙上撞了两下,正巧邻居张××大婶来借东西,见此情景,前去劝解,才制止住被告人的行凶。
被告人好吃懒做,爱好打麻将,自诉人批评他,于是就怀恨在心,就虐待自诉人。近年来先是辱骂自诉人,在精神上折磨自诉人;后来在生活上虐待自诉人,让自诉人吃剩饭剩菜,甚至不让吃饱,鱼肉等菜藏起来不让自诉人吃;现在发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
    每年的元旦和春节都是客运的高峰期,有些客运司机为了谋取私利,在这一时间段擅自提高客运车票的价格。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客运价格政策,杜绝擅自提高客运车票价格的现象发生,2008年12月28日,××县物价局提前制作了《执行价格政策法规提醒书》,文书编号为×价检提[2008]19号,并向各个客运公司送达。
   2009年元月1日,××县物价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客运公司将从××县至××县的客运车票从原来的5元钱提高至15元钱。××县物价局当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证明情况属实后,责令××客运公司立即改正。2009年元月5日,××县物价局再次收到群众举报,又一次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客运公司并未改正错误涨价行为,从××县至××县的客运车票还是15元钱。
××县物价局认为,××客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政策,属违法行为,遂于2009年元月6日制作了文书编号为×价检责[200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客运公司。责令××客运公司立即改正擅自提高客车车票价格的违法行为。同时告知,如果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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