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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8 15:36:56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20××年8月20日下午5时许,徐云龙在××市××路16号院11号楼前的白杨树树枝上挂一鸟笼遛鸟,刘占利向该树喷洒农药,被徐云龙发现制止,刘占利与徐云龙发生争执。之后,刘占利回家取一木棍将徐云龙头部、胳膊等处打伤,徐云龙打电话向ll0报警。l10接到报警后,派××市公安局××分局王欣等民警到场进行处理,并于当日填写了受案登记表。同时,对刘占利和徐云龙进行了询问,扣押了刘占利打人所持的木棍,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年8月21日,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徐云龙属轻微伤。20××年8月22日××市公安局××分局分别对在场的证人申秀莲、李国瑜进行了询问,二人均证实刘占利向挂有鸟笼的白杨树喷洒农药,引起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刘占利用木棍将徐云龙的头部、胳膊等处打伤,但未见徐云龙殴打刘占利。 20××年8月22日,××市公安局××分局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刘占利因用木棍将徐云龙打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拟对刘占利给予治安处罚。刘占利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提出了申辩,认为是徐云龙先动手打的自己,自己才用木棍打了徐云龙一下。××市公安局××分局对刘占利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并于当日将复核结果告知了刘占利。20××年8月22日,××市公安局××分局制作了00942号处罚决定书。次日,向刘占利送达了该决定书,并对刘占利执行拘留,拘留时间从20××年8月23日起至20××年8月27日止。刘占利不服××市公安局××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年×月×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市公安局××分局在自己管辖区域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市公安局××分局认定刘占利于20××年8月20日用木棍殴打徐云龙,致徐云龙轻微伤。案件事实有徐云龙的陈述以及证人申秀莲、李国瑜的证言在案佐证,刘占利也承认用木棍打了徐云龙。因此,××市公安局××分局作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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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华,男,39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张选,男,36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王华与张选系朋友关系。2006年7月5日,张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华借款30000元,并向王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华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期限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7月5日止,到期还清。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张选应当支付王华4500元利息。一年后,王华多次催要,张选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为此,王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选归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选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全部责任。为此判决:一、张选偿还王华借款本金30000元。二、张选支付王华借款利息4500元。借款本息应当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选负担。一审判决后,张选不服判决结果,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选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用于证明双方约定利息的录音证据,因录音未经本人同意,程序不合法,为无效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立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4500元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王华辩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4500元的借款利息,该证据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证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30000元借款的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二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华主张双方约定了4500元利息,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王华在原审期间提供了与张选谈话的录音,同时提供了与其一同前往张选家中,谈话时在场的李仁亮、胡大德的证人证言,均证实王华与张选确实商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的事实。虽然该录音资料的形成未经张选同意,但张选在原审、二审期间均未否认该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而且张选对证人证言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录音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与争议焦点有关联,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由张选支付4500元借款利息的意思表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7年4月28日晚,××省××县城隍庙附近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当日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东喊来同村张×琼(另案处理)、张×雷(另案处理)说,咱们三人一起去城隍庙玩一趟,弄俩钱花花,钱到手后我不会亏待你们。随即三人骑上自行车直奔城隍庙。见天色还早,张×东便请张×琼、张×雷吃了便饭。晚10时许,张×东便以“有老乡来找”为由将在××舞厅打工的外省姑娘宋×婷骗至一偏僻处,恐吓道:“小妹,给老哥点钱花”,宋×婷回答说,“工资刚寄回家,现在手中没钱”。张×东说:“没钱老子弄死你”,见宋×婷仍未拿出钱来,随即将宋×婷按倒在地,双手掐住其脖子,命令张×琼、张×雷用砖头砸宋×婷的头部,见张×琼、张×雷有点害怕,张×东恶狠狠地训斥道:“不敢下手我就弄死你们两个”,张×琼、张×雷随即捡起路边石头砸向宋×婷头部,张×东见宋×婷仍在动弹,便搬起路边一块大石头猛砸宋×婷头部,致使宋×婷鲜血喷出,当场死亡。张×东从宋×婷裤子口袋中掏走诺基亚手机一部,人民币95元后逃跑。 犯罪嫌疑人张×东于次日上午10时许被××县公安局在×废弃窑洞中抓获归案,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9日张×东被逮捕,现羁押在××看守所。 ××县公安局在侦查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起获了作案用的石头并收缴了诺基亚手机等赃物。在审理中张×东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并使用暴力等手段实施抢劫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以×检刑诉[2007]××号起诉书,于2007年6月15日对张×东提起公诉。张×东认为,被害人之死是三个人所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应当从轻处罚。在诉讼中,张×东的辩护人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张x东的辩解有理,建议法院对张×东从轻、减轻处罚。 2007年7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刘×根、审判员朱×来、廖×英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段×山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张×东抢劫一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窦×勤出庭支持公诉,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东抢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李艳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为张玉忠、王澜,书记员为赵海涛,于20××年×月××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兵、许建国出庭支持公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王建花作为张鹏飞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20××)×刑初字第××号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年×月××日22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驾驶×B302NO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从××大学返回××市,当行至××市××街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巧撞倒。张鹏飞下车查看,见赵巧倒地呻吟,因担心赵巧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遂拿出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赵巧胸、腹、背等处猛刺数刀,致赵巧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天以后,张鹏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的经过。  认
定张鹏飞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鹏飞对庭审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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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年10月10日,××市××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王胜利、人民陪审员吴静、人民陪审员李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李针诉王勇相邻权纠纷一案。由李晓兵担任书记员。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李针(男,40岁,汉族,××市××百货公司售货员)和王勇(男,45岁,汉族,××市××机关干部)是邻居。李针原先住在××市××区××路×号,由于上班路远,李针想在单位附近购买房屋,不久,经朋友宁林介绍,李针认识了任小鹏,任小鹏在××市××区××路×号有座北朝南私房一间(平房),离李针单位不远。李针与任小鹏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李针以两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购买任小鹏的私房。2006年9月,李针与任小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针付给任小鹏买房款两万元人民币。付款后,双方一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之后,李针花了八千元人民币聘请本市东华装修公司装修了房屋。2007年5月,李针搬进了新购买的房屋。李针购买的房屋,西山墙与王勇家居住的房屋(平房)的东山墙之间相距大约3.3米。李针购买的房屋西山墙偏南的地方有一个0.4×0.5米的小窗户。王勇家房屋的东山墙没有窗户。由于两家是邻居,平时互有往来,关系很融洽,生活中遇到困难也能互相帮忙。 2009年2月,李针为了改善其房屋内的通风和采光条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想在其居住的房屋西山墙中间新开一个0.9米×0.6米的窗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2009年5月11日,李针请单位的同事李建和张同利帮忙,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勇找到李针,认为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影响了自己的家庭生活,要求李针马上停止施工。李针不同意王勇的意见,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李针家房子的窗户开好后,王勇带人强行将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都用砖头堵塞。李针认为,在自家住房西山墙上新开一窗户,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王勇强行带人把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用砖头堵塞,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9年6月5日,李针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勇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区人民法院收到李针的民事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2009年6月8日受理了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王勇。王勇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年10月15日,XX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胡X安诉被告胡X平房产继承一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由王X仁担任审判长,李X贵、朱X才担任审判员,2009年10月26日,XX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安、被告胡X平以及证人胡X玉等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查明了以下事实情况:被告胡X平与原告胡X安是兄妹关系。胡X平系胡X安之兄,1960年10月5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东沟村X组X号,现在本乡XX工厂当工人。1967年至1973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3年至1976年在本乡XX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3年进本乡XX工厂当工人至今。胡X安1964年11月6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西沟村X组X号,现在本乡XX商店当售货员。1971年至1977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7年至1980年在本乡XX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4年到本乡XX商店当售货员至今。 原、被告由父亲胡X奇、母亲赵X桂抚养成人。被告胡X平和原告胡X安分别于1984年、1986年成家。结婚后,原告胡X安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胡X平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入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1998年,原、被告的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原来住的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X万元。 2009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9年6月,原、被告的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X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到其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居住。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不料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因此,原告提起了诉讼。 原告在诉状中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讲述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
被告张正富与原告张正贵系兄妹关系。原告是妹妹,被告是哥哥,妹妹比哥哥小3岁。原、被告自幼由父亲张山江与母亲李春凤抚养成人。原、被告从7岁起,先后在本村小学读书,小学毕业后到本乡中学读书,初中毕业后均在本村务农。原、被告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成家。结婚后,原告住在丈夫家中,被告住在妻子家中,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靠工资维持生活,退休后靠退休金养老,在经济上从不要子女资助,原、被告在经济上也不资助父母。原、被告家原住4间旧式瓦房,1995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4间旧式瓦房翻建成4间新瓦房,屋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6万余元。新瓦房由父母居住。
1999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为母亲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2年8月,原、被告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X万元,一部分由父亲单位报销,一部分用父亲存款支付,几乎用尽了父亲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张正富及其家人突然搬回父母家居住,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4间新瓦房。原告得知这一消息后,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亲遗产4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亲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继承的权利。不料原告提出的要求,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被告说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遗产,哪有女子继承父母遗产之理!嫁出去的女子不能回娘家继承父母遗产,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不能改变。
原告不服,到X县律师事务所咨询。XXX律师听了原告介绍情况后说:你兄长的做法和说法都是不对的,不让女子继承父母遗产的理由荒唐可笑,是封建思想的表现,完全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原、被告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遗产。律师还指出,你父亲生病住院期间,你和你兄长都尽了照顾老人的义务,而且平均分担的丧葬费,二人所尽的义务大体上相当,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认为律师说的有道理,于是就委托XXX律师

[简答题]根据以上案情制作一份判决书。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 2000年8月,被告蒋X因做生意发生亏损,便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与丈夫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单位集资房及辅房转让给了原告卢X,价格为人民币13.5万元。双方于同月19日在各自所邀请的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卢×于当日将全部购房款交付给被告蒋X,被告也将该住房及辅房的钥匙交付给了原告,并代收了装修押金500元。 因当时房屋的产权证正在办理中,故双方当时未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直到年底,房产证才办理完毕。但因被告所在单位将所有集资房的房产证集中统一保管,所以还是未能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但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并管理了该房产。2001年6月起,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于2002年9月入住。2003年1月中旬,被.告所在单位将统一保管的房产证发还给被告。之后,原告依约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于是,原告向Xx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蒋X依约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7万元。被告蒋×辩称:自己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卖给原告,且未领取权属证书,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六)项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应互相返还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并按双方过错大小各自赔偿对方损失,要求驳回原告卢×的诉讼请求。同时,蒋X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反诉被告卢×退还反诉原告蒋X房屋,并赔偿因无效合同所遭受的房租损失。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出具的房款收条、房屋所有权证、房租估价报告书及装修清单等为证。 X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系被告(反诉原告)蒋X与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集资购得,属被告夫妻共有财产,而蒋×在出卖该房屋时没有取得其丈夫的同意,其行为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法定情形之一。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明文规定而无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各自所取得的财产,并按其过错责任大小赔偿对方的损失。原告(反诉被告)卢×对该房屋所作的装修及添置的部分家具应当列入评估清单,并在返还该房屋时一并移交给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无效均有过错,但相比之下,蒋X的过错更大,应当承担主要责
[简答题]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50分) 2002年8月22日下午,一场大雨过后,XX省XX市XX镇XX村村民张XX到村边的一条小河中准备挖河沙时,隐约看见不远处一堆废弃的沙石堆里好像有只人手模样的东西。他心头一惊,急忙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接报后,XX市公安局立即组成了“8.22”专案组,由副局长宋XX任组长,全力展开侦破工作。 经过侦查,专案组弄清了案情,于2002年9月16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李某抓获并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予以刑事拘留,9月13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原来,死者是该村村民赵某,39岁,未婚,家中有老母和一个弟弟。赵某在村里有个情妇叫张某,是个有夫之妇,现年44岁,汉族,小学毕业后就一直在家务农。据知情人介绍,前些年赵某在村里的年轻人中无论长相还是办事能力都是个拔尖儿的人物,与张某家住在一条胡同,二人经常见面,张某从心眼儿里喜欢这个年轻人,因此经常去赵家串门和赵某聊天,一来二去两人就发展成了情人关系。此后,赵某不仅将全部的收入交给了张某,而且还承担了她家里的全部农活。但是,自从2001年底张某在村里又有了新的情人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张某开始冷落赵某。张某的新情人是本村的另一个单身汉李某(36岁,初中毕业后在XX市XX镇一家厂子里打工,199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并被送回村里,然后就一直在家务农)。由于遭受冷遇,赵某将满腔仇恨全撒在李某身上。二人曾多次吵闹打斗。 2002年4,5月间,一天晚上李某来到张某的家中聊天时,李某说:赵某这个人真可恶,每次见面总骂我,早晚我要收拾他一顿。张某接过话茬儿说:“别理他,哪天把他弄死算了。7月初的一天晚上,赵、李二人在村头相遇,仇人见面分外眼红,很快打斗在一起,结果赵被打得鼻青脸肿,新仇旧恨涌上心头,扬言早晚要废了李某。 8月16日晚上7点30分,赵给李打电话,约他到村头的河边谈谈。李在通知张某后,随身带了一把匕首和一根铁棍,开着自家的农用三轮车来到河边,看到赵正在路边等候。二人见面怒火中烧,正在互相对骂时张某赶到,她一把将赵拦腰抱住,李某从车上拿起铁棍直奔赵某,对准他头部猛击下去,赵当即被击晕,一下子趴在了地上,紧接着李又抡起铁棍,对准他的后脑又砸了一下。见他躺在地上不动,张、李二人将他抬上车,将车开到了河床里。下车后,李某拿起铁锨去挖坑。很快将坑挖好,二人回
[简答题]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简答题]现假设你是甲县人民法院参与审理本案的一名法官,请根据上述案情写一份刑事判决书。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提纲。 万松,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系××省××市××中学高二学生,住××省××市××街×号。万松与被害人陈平(女,汉族,43岁)系邻居,同住一个四合院内,两家平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5月4日早上,万松在院里朗读英文,陈平下夜班回来正在熟睡,被吵醒后很不高兴,便冲到院中大声斥责万松。万松不服与其发生争执,陈平非常生气,上前一把夺走万松手中的英文课本转身回屋。为赶时间上学,万松只好忍气吞声先到学校去上课。当天下午7时许,万松放学后欲向陈平要回自己的英文课本,便来到陈平家。万松敲门入室,见陈平正在削苹果,便向陈平索要课本。陈平余怒未消,起身边骂边推万松出门,此间两人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陈平手中的水果刀将万松的左手背划伤,万松见状便夺刀,水果刀划伤了陈平的颈部,陈平双手捂住伤口,刀掉在地上,万松捡起水果刀朝倒地的陈平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连续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陈平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万松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万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学校同学对此也深感震惊,认为万松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平时表现较好,此案发生纯属意外。校方亦证明此前万松未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精神科学技术鉴定书、杀人凶器、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松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已涉嫌故意杀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
    每年的元旦和春节都是客运的高峰期,有些客运司机为了谋取私利,在这一时间段擅自提高客运车票的价格。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客运价格政策,杜绝擅自提高客运车票价格的现象发生,2008年12月28日,××县物价局提前制作了《执行价格政策法规提醒书》,文书编号为×价检提[2008]19号,并向各个客运公司送达。
   2009年元月1日,××县物价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客运公司将从××县至××县的客运车票从原来的5元钱提高至15元钱。××县物价局当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证明情况属实后,责令××客运公司立即改正。2009年元月5日,××县物价局再次收到群众举报,又一次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客运公司并未改正错误涨价行为,从××县至××县的客运车票还是15元钱。
××县物价局认为,××客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政策,属违法行为,遂于2009年元月6日制作了文书编号为×价检责[200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客运公司。责令××客运公司立即改正擅自提高客车车票价格的违法行为。同时告知,如果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8年2月3日上午,吴江的父亲吴占山到村外的山上去放羊,在出村的路途中,羊吃了张万里家堆放在路旁的玉米秸,吴占山与张万里为此发生争执。吴江得知此事后,于同日下午5时许来到张万里家开的小卖部找到张万里,俩人发生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吴江用拳头打在张万里的脸部,致张万里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吴江的同族兄弟吴亮、吴军也参与了殴打张万里的行为。事后,张万里向警方报了警。
    ××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对吴江、吴亮、吴军进行了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对张万里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2月5日对张万里的伤情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为轻 微伤(重度)。××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认为, 吴江殴打张万里致张万里轻微伤,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因此,2月12日,××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制作了文书编号为×公决字[2008]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吴江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张万里不服××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对吴江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并应对参与打人的吴亮、吴军进行处罚。遂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针对张万里的复议申请向××市公安局提交了相关证据。2月19日,××市公安局作出×公行复字[2008]第30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原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的规定,将吴江的原处罚决定变更为行政拘留10天;吴亮、吴军对张万里虽有殴打行为,但未致轻微伤害,不予治安处罚。上述事实有对吴江、吴亮、吴军进行讯问的讯问笔录、法医鉴定、&tim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张卫青与其女友恋爱二年后,于2010年8月2日登记结婚。张家经济困难,为筹备结婚用品,张打算盗窃县新华电器商行的电器。后张多次到该商行窥测行窃路线。8月29日晚11时许,张骑三轮车到新华电器商行的仓库旁,从仓库的窗户进入仓库内,将仓库的三台长虹牌电视机盗出。张骑车回家,将所窃电视机藏在其家厨房内。次日,当张再次进入仓库内行窃时,被当场抓获。所窃电视机已查获。张于9月7日被拘传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窃电视机价值人民币7500元。
张卫青,男,1982年7月4日生,初中文化程度,××省××县××镇人,无业,汉族,住该镇人民街9号,2001年高中毕业,2002年在该镇毛巾厂当工人,2005年辞职。2007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
2001年11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检诉字第×号补充侦查决定书将肖××诈骗一案退回××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县公安局于2001年11月13日将补充侦查结果报告给××县人民检察院,再次请求审查起诉。其补充侦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肖××以合同诈骗××公司问题。1999年3月8日,肖××以××商场业务员的名义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1999年3月15日,××公司将××牌彩电三十台交予肖××,肖××授意高××(另案处理)趁××公司送货人张××吃饭之际,将货物搬走,以低价售予××家电城,获赃款5.5万元,肖××分得赃款3万元。以上事实有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高××供述为证。
二、关于肖××诈骗××化肥厂五十吨化肥问题,经与××化肥厂联系,没有确凿证据,在当地公安机关也没有取得有效线索。
三、关于肖××诈骗××贸易公司洁具八十套一事,原预审卷中已有的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中已有的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宗第××,××页,不再补差。
附送此案预审卷宗一册及补充材料××页。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通缉令。 熊振林,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 据警方介绍:2009年1月4日晚,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致8人死亡。经侦查查明,熊振林有作案嫌疑,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熊振林潜逃。熊振林身高1.72米左右,会驾驶摩托车,头发较短,皮肤较黑,体态较瘦,操湖北口音。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02188734。 针对此案件,公安部于2009年1月6日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出通报,在全国范围内缉拿犯罪嫌疑人熊振林。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即予拘留。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联系人……,联系电话……。通缉令的发文字号为:公缉字[2009]××号。 犯罪嫌疑人熊振林在潜逃过程中,曾给其母亲打过一个电话,告诉母亲到废品收购站将电视机等值钱的东西搬走,并要求家人以后不再与自己联系。注:熊振林已被逮捕归案,并受到法律惩处,此案件材料只作考试资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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