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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31 05:39:30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讲述的要求,以原告委托代理人身份,拟写代理词中的理由阐述部分。 (一)案情简介 北京某电脑公司(原告、买方)与北京某外贸公司(被告、卖方),于200X年3月19日在北京某宾馆,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平等协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手续齐全。合同规定,卖方供应买方进口游戏机8000台,每台100元,共80万元。规定履行期限为8月20日。逾期交货、提货一日,付违约金XXX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就把货款全部付给被告。但是时至8月25日,卖方才迟迟通知买方提货。恰恰在此之前,即从8月23日起,进口关税上涨,8000台游戏机进口关税上涨额合计人民币9万元。买方接到提货通知后,当天派有关人员与之交涉。卖方认为,逾期交货非我方因素,而是由于外商发货晚了几天,我们无能为力,这属不可抗力,并提出9万元涨价款各承担一半的要求,对此,买方提出异议,双方未达成协议。 8月26日,买方又一次派人持提货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提货。卖方竟以扣押货物为手段,胁迫买方承担半数(即4,5万元)涨价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遂引起纠纷。原告不得已于当年8月27日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起诉状摘要 1.诉讼请求:(1)合同有效,被告必须尽快如数付货。(2)被告必须依法支付违约金。 2.起诉理由: 合同有效,当事人必须履行。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法行为。 原告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无任何违约之处。被告违约事实客观存在(逾期交货),被告既然违约,就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我国《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被告应按合同规定如数支付违约金。 货物涨价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发生的,与原告无关,应由被告承担其后果。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29条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被告要求原告承担一半涨价款,于法无据,是毫无道理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被告提出“逾期交货非我因素,而是由于外商发货晚了几天,我们无能为力,这属不可抗力”。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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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以原告代理人的名义,拟写一份代理词提纲。
被告赵大民与原告赵小英是兄妹关系。原、被告自幼由父亲赵成和母亲吴春抚养成人,兄妹二人先后于1983年和1987年成家。结婚后,被告住在其妻子家中,原告住在其丈夫家中,均与父母分居生活。父母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退休后靠退休金养老,从不要子女负担生活费。原、被告家原住4间旧瓦房,1994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4间旧瓦房翻建成4间新瓦房,屋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耗资7万元。4间新瓦房由父母居住。1996年7月,原、被告的母亲不幸病故,为母亲办丧事所花费用全部由父亲支付,兄妹二人均未花钱。1999年12月,原、被告的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兄妹二人轮流在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老人的义务。父亲去世后,原、被告二人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费用二人平均负担。
以上事实,××镇副镇长赵民、××镇××村××组组长赵仁以及原、被告的姑母赵香都有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以上3位证人均住在××镇××村××组。
原、被告的父亲去世不久,被告赵大民一家突然搬回家居住,占了父母留下来的4间新瓦房。元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与被告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4间新瓦房,一人各一半,各得两间,却遭到了被告的拒绝。被告说我们镇上从来都是儿子继承父母遗产的。这是几千年的来规矩,不能改变。
原告不服,到×县律师事务所咨询。王××律师听了原告介绍案情后说,赵大民的做法、说法是不对的,不让女儿继承父母遗产,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原、被告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继承父母的遗产。王律师还说,你父亲生病住院期间,你和你兄长都尽了照顾老人的义务,而且平均负担了丧葬费用,二人所尽的义务大体上相当,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认为王律师言之有理,于是决定委托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到××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拟写一份代理理由提纲。 李静,女,30岁,汉族,大专文化,××省××市人,在××省××市××机关工作。王国军,男,32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省××市人。2004年李静与王国军经朋友张东介绍相识,两人认识不到三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2005年生下一女,取名王小惠。王国军原系××市毛纺厂技术人员,2006年由于该厂经济效益不好,王国军辞职南下广州做服装生意,在此期间,王国军认识了做服装生意的刘红。两人认识后,由于生意关系接触频繁,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的关系。王国军与刘红同居后,将近两年多的时间不回家,不尽丈夫义务,也不给家寄钱抚养孩子。李静曾多次打电话给王国军,劝说王国军回心转意,但都无济于事。后来,王国军拒绝接李静的电话,最后把手机号都换了。鉴于此,李静认为与王国军再拖下去已没有必要,既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如早点解脱,遂于2009年3月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静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她与王国军离婚;女儿王小惠归她抚养,王国军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位于××市××区××街26号,现由李静居住的65平方米的住房归李静和女儿所有,并要求王国军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静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萍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为被告拟写代理词的代理意见部分。 郑××,男,35岁,××县××乡××村农民,全家5口人,原在××乡××村有砖木结构瓦房74平方米。2007年3月,郑××以“兄弟两家人口增多,无法居住”为由,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占地180平方米,建造4间一楼一底住房。村组签字后,报××乡政府。乡政府因郑XX申请所占的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没有同意。郑××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在建房过程中,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制止,郑××不予理睬。之后,乡政府工作人员再制止中收缴了部分施工工具,乡政府并与2007年10月15日向郑××发出了《违章建筑通知书》,限令其在10天内自行拆除已建工程还耕。对此,郑××非但不听,反而强行加紧施工,与2007年11月,建成砖混结构、具有前后4个阳台、外观装饰全部马赛克的两楼一底五间共计464平方米住所,占耕地227平方米。 ××乡政府于2007年12月20日向××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写了《关于对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郑××擅自在耕地上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于2008年9月2日作出郑××拆除在耕地上修建的房屋的处罚决定。郑××不服,以“我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应诉,委托××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为诉讼代理人。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
    每年的元旦和春节都是客运的高峰期,有些客运司机为了谋取私利,在这一时间段擅自提高客运车票的价格。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客运价格政策,杜绝擅自提高客运车票价格的现象发生,2008年12月28日,××县物价局提前制作了《执行价格政策法规提醒书》,文书编号为×价检提[2008]19号,并向各个客运公司送达。
   2009年元月1日,××县物价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客运公司将从××县至××县的客运车票从原来的5元钱提高至15元钱。××县物价局当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证明情况属实后,责令××客运公司立即改正。2009年元月5日,××县物价局再次收到群众举报,又一次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客运公司并未改正错误涨价行为,从××县至××县的客运车票还是15元钱。
××县物价局认为,××客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政策,属违法行为,遂于2009年元月6日制作了文书编号为×价检责[200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客运公司。责令××客运公司立即改正擅自提高客车车票价格的违法行为。同时告知,如果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8年2月3日上午,吴江的父亲吴占山到村外的山上去放羊,在出村的路途中,羊吃了张万里家堆放在路旁的玉米秸,吴占山与张万里为此发生争执。吴江得知此事后,于同日下午5时许来到张万里家开的小卖部找到张万里,俩人发生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吴江用拳头打在张万里的脸部,致张万里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吴江的同族兄弟吴亮、吴军也参与了殴打张万里的行为。事后,张万里向警方报了警。
    ××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对吴江、吴亮、吴军进行了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对张万里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2月5日对张万里的伤情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为轻 微伤(重度)。××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认为, 吴江殴打张万里致张万里轻微伤,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因此,2月12日,××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制作了文书编号为×公决字[2008]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吴江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张万里不服××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对吴江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并应对参与打人的吴亮、吴军进行处罚。遂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针对张万里的复议申请向××市公安局提交了相关证据。2月19日,××市公安局作出×公行复字[2008]第30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原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的规定,将吴江的原处罚决定变更为行政拘留10天;吴亮、吴军对张万里虽有殴打行为,但未致轻微伤害,不予治安处罚。上述事实有对吴江、吴亮、吴军进行讯问的讯问笔录、法医鉴定、&tim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04年2月22日,犯罪嫌疑人梁×、李×、王X、赵x等人聚在一起商量去X×职业学校抢点钱花,并问在场的犯罪嫌疑人张×,职业学校谁有钱,张×告诉梁×等人男生宿舍l01房的学生有钱。梁×安排王×去找其朋友借来了两把60公分长带铁套筒的单刃刀。凌晨2点来钟,梁×、李×、王×、赵x一起前往职业学校,其中,王×、赵×各拿一把刀,李×、梁×则拿着装刀的铁套筒。梁×等四人从职业学校大门的左侧翻围墙进入学校院内,走到男生宿舍101房前,梁×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块布蒙住脸在门El放风,王×、赵×、李×推开房门进入宿舍后,王×将被害人陈海从床上拉下来,赵×将被害人刘斌从床上拉下来,并分别用刀架在二人的脖子上,叫二人拿钱出来。二被害人称没有钱。于是,由李×看守二被害人,王×和赵×动手搜二人的床铺,共搜得陈海的l50元人民币和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刘斌的l00多元人民币及交通银行储蓄卡一张。随后,李×叫王×、赵×用电话线、鞋带将陈海、刘斌双手反绑并用枕头套套在二人的头上。在逼迫二被害人说出各自的银行卡密码后,四人离开现场。 ×x市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破获后,认为几名犯罪嫌疑人均符合拘留条件,拟将其拘留。梁×,男,1983年2月1913出生,汉族,××市人,无业。l 李×,男,1984年12月30E1出生,汉族,××市人,无业。 赵×,男,1982年6月413出生,汉族,××市人,农民。 王×,男,1983年9月2313出生,汉族,××市人,无业。 张×,男,1984年4月1E1出生,汉族,××市人,学生。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年10月10日,××市××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王胜利、人民陪审员吴静、人民陪审员李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李针诉王勇相邻权纠纷一案。由李晓兵担任书记员。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李针(男,40岁,汉族,××市××百货公司售货员)和王勇(男,45岁,汉族,××市××机关干部)是邻居。李针原先住在××市××区××路×号,由于上班路远,李针想在单位附近购买房屋,不久,经朋友宁林介绍,李针认识了任小鹏,任小鹏在××市××区××路×号有座北朝南私房一间(平房),离李针单位不远。李针与任小鹏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李针以两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购买任小鹏的私房。2006年9月,李针与任小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针付给任小鹏买房款两万元人民币。付款后,双方一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之后,李针花了八千元人民币聘请本市东华装修公司装修了房屋。2007年5月,李针搬进了新购买的房屋。李针购买的房屋,西山墙与王勇家居住的房屋(平房)的东山墙之间相距大约3.3米。李针购买的房屋西山墙偏南的地方有一个0.4×0.5米的小窗户。王勇家房屋的东山墙没有窗户。由于两家是邻居,平时互有往来,关系很融洽,生活中遇到困难也能互相帮忙。 2009年2月,李针为了改善其房屋内的通风和采光条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想在其居住的房屋西山墙中间新开一个0.9米×0.6米的窗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2009年5月11日,李针请单位的同事李建和张同利帮忙,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勇找到李针,认为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影响了自己的家庭生活,要求李针马上停止施工。李针不同意王勇的意见,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李针家房子的窗户开好后,王勇带人强行将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都用砖头堵塞。李针认为,在自家住房西山墙上新开一窗户,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王勇强行带人把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用砖头堵塞,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9年6月5日,李针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勇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区人民法院收到李针的民事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2009年6月8日受理了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王勇。王勇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年10月15日,XX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胡X安诉被告胡X平房产继承一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由王X仁担任审判长,李X贵、朱X才担任审判员,2009年10月26日,XX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安、被告胡X平以及证人胡X玉等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查明了以下事实情况:被告胡X平与原告胡X安是兄妹关系。胡X平系胡X安之兄,1960年10月5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东沟村X组X号,现在本乡XX工厂当工人。1967年至1973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3年至1976年在本乡XX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3年进本乡XX工厂当工人至今。胡X安1964年11月6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西沟村X组X号,现在本乡XX商店当售货员。1971年至1977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7年至1980年在本乡XX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4年到本乡XX商店当售货员至今。 原、被告由父亲胡X奇、母亲赵X桂抚养成人。被告胡X平和原告胡X安分别于1984年、1986年成家。结婚后,原告胡X安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胡X平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入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1998年,原、被告的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原来住的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X万元。 2009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9年6月,原、被告的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X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到其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居住。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不料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因此,原告提起了诉讼。 原告在诉状中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2003年5月22日,原告郭X到北京市××区购买手机,在某移动电话地下超市人口处看到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于是郭×花费2525元从在该处经营的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随后送给朋友祝X。2003年5月26日,祝X发现该手机充电后电池竟然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该机并非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电池系假冒产品。于是祝×带着鉴定结论找到兴隆公司,要求该公司十倍赔偿。但兴隆公司说他们“假一罚十”的告示是5月30日贴出的,在郭X5月22日购买手机时还没有此项活动,因此该告示的内容对郭X没有效力;此次产品出现问题是他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所致,从手机的外观看不出真假,只有到技术监督部门才能查出真假,手机是供货商提供的,他们公司并不是有意向郭×提供假货,没有欺诈行为。所以兴隆公司不同意按“假一罚十,’赔偿,只同意按双倍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郭×决定向××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兴隆公司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关系,兴隆公司返还购机款2525元,并按其承诺向郭×赔偿手机价款的十倍25250元,诉讼费由兴隆公司负担。 原告:郭X,女,198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X×区。被告: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薛×。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TYaJ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辩护词中关于辩护理由及主张的提纲。 张红利,男,17岁,××市××中学高中二年级学生,平时好逸恶劳,不好好学习,经常有学不上。2009年1月,张红利结识社会青年王为民(男,25岁,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7月20日下午1时许,王为民到张红利家找张红利去郊区玩。二人乘车到郊区玩了3个多小时后回家。在回家路上,当走到一僻静马路时,发现前面有一位好像是刚下火车的中年男子,背着一个大旅行包吃力地行走。王为民前后看看,发现周围没有其他人,就对张红利说:“我们把他的东西搞来。”张红利问:“怎么干?”王为民说:“你跟我来。”二人从后面赶上中年男子,王为民就地拣起一块砖头,趁中年男子不备,用力猛击其头部,将中年男子打昏,王为民让张红利背起东西逃离现场。张红利离开现场后,王为民发现中年男子苏醒过来,睁开了眼睛。为了不使自己暴露,王为民又拣起砖头猛击中年男子的头部,将其打砸致死。之后,王为民赶上张红利,二人将东西藏好,约定第二天分赃。张红利回家后,神色慌张,其父张洋见后追问原因,张红利向其父叙述了事情的全部过程。第二天,张洋带领张红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红利在公安机关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说出了赃物藏匿地点,并揭发检举了2009年“五一”节期间,张红利与王为民同游五台山时,王为民偷窃了一位游客的背包(里面有人民币2000元和一台照像机)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张红利的交代,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为民,并起获了赃物。××市人民检察院以王为民、张红利共同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红利聘请常××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常××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决定从罪数和处罚情节两方面为张红利进行辩护。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犯罪嫌疑人谢XX于2002年4月22日晚上7时许,操菜刀一把冲进钟XX家中,向正在吃晚饭的钟XX头部、肩部连砍7刀,致钟重伤;接着又举刀朝钟的儿子XXX颈部、头部各砍一刀,致XXX当场死亡。谢作案后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谢XX长期患肝病,因此其女友莫XX与其分手,谢XX但怀疑是钟XX挑拨所致,故而萌生杀人报复动机。
XX县公安局刑警认为,谢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谢XX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谢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XX省XX县人,XX镇税务所税务员,现住XX镇XX所宿舍。
简历:1977年至1982年在XX小学读书;1983年至1986年在XX中学读初中;1987年至1990年在XX中学读高中,1990年至今在XX镇税务所工作。
案件承办单位为XX县公安局刑警队,承办人为李XX。报告日期为2002年4月25日。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
原告黄××诉被告×xitix×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事实为: 2008年5月1日 原告黄××与被告××市××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酒店)签订《××大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三年,即 2008年5月1日 至 2011年4月30日 止;年承包费4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黄××向××大酒店支付了第一年承包费48万元。后因黄××不能出任××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并管理公章,致使承包经营不能顺利进行,故蕾××于 2009年4月21日 向××大酒店发送《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大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并按实结算。××大酒店书面复函不予同意。原告黄××故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合法有效,双方所签《××大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已解除,并判令××大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和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大酒店1:1头答辩称:原告黄××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有违诚信原则。鉴于双方曾有过愉快的合作,同意解除合同,但是,黄××必须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并缴清承包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双方自 2009年6月30日 起解除 2008年5月1日 签订的《××大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此终止。(2)××大酒店提出黄××承包经营期间酒店锅炉、空调、各种管道设施老化、损坏维修费48万元,黄××自愿承担一崔即24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履行,纠纷就此了结。(3)本案诉讼费47780元,减半收取23890元,由黄××承担。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xX(女,1949年生)是邻居,同住XX市XX区XX村八组,二人均是农民。2013月初,张XX在北岭上分到大约六七分田地。张XX田地里种上了麦子。过了1个月后,张XX去地里查看,发现这块地又被别人犁了。经过多方查问,查明是同村邻居王所为。张XX认为王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xx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X赔偿自己小麦500斤或者赔偿相应价款。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本案纠纷是基于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而产生的,依法应当先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依法驳回了张xx的起诉。同时,案件受理费XX元,其他费用XXX元,共计xXX元,责令由张XX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款第(3)项规定,驳回起诉,适用裁定。《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本案由许XX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XX、王:XX组成合议庭,于2013审理了本案,依法作出前述裁定,并交代了上诉事项。书记员为李XX。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2003年9月5日凌晨l时许,犯罪嫌疑人朱×窜到X市XX路上一个l临街店铺“复兴饮食店”旁,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单刃匕首撬开该店铺墙上窗户的铁皮挡板,并从该窗户爬进店内。正当其准备开始盗窃时,恰好碰到被害人陈X从楼上下楼,朱X因害怕被抓住,就用l4首对陈X进行威胁,但陈X不但不躲避反而向其逼近,朱×一下子慌了神,于是挥舞着l4首朝被害人身上乱划乱捅,致使陈X被刺中胸部,当场死亡。被害人赵×听到声响下楼查看,朱×又朝赵X的头部、肩部、手部捅刺,致使赵X受重伤。朱X随即逃离现场,并将作案用的匕首及沾血的衣服丢弃。朱X回家后收拾东西打算潜逃时,被ll0巡警抓获,移交X市×X区公安分局审查。当天,朱X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14日以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L0月1l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朱×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朱X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法医签定结论及现场照片等为证,朱×也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朱x,男,汉族,无业,1983年ll月14日出生。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人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 2000年8月,被告蒋X因做生意发生亏损,便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与丈夫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单位集资房及辅房转让给了原告卢X,价格为人民币13.5万元。双方于同月19日在各自所邀请的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卢×于当日将全部购房款交付给被告蒋X,被告也将该住房及辅房的钥匙交付给了原告,并代收了装修押金500元。 因当时房屋的产权证正在办理中,故双方当时未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直到年底,房产证才办理完毕。但因被告所在单位将所有集资房的房产证集中统一保管,所以还是未能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但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并管理了该房产。2001年6月起,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于2002年9月入住。2003年1月中旬,被.告所在单位将统一保管的房产证发还给被告。之后,原告依约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于是,原告向Xx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蒋X依约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7万元。被告蒋×辩称:自己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卖给原告,且未领取权属证书,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六)项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应互相返还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并按双方过错大小各自赔偿对方损失,要求驳回原告卢×的诉讼请求。同时,蒋X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反诉被告卢×退还反诉原告蒋X房屋,并赔偿因无效合同所遭受的房租损失。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出具的房款收条、房屋所有权证、房租估价报告书及装修清单等为证。 X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系被告(反诉原告)蒋X与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集资购得,属被告夫妻共有财产,而蒋×在出卖该房屋时没有取得其丈夫的同意,其行为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法定情形之一。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明文规定而无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各自所取得的财产,并按其过错责任大小赔偿对方的损失。原告(反诉被告)卢×对该房屋所作的装修及添置的部分家具应当列入评估清单,并在返还该房屋时一并移交给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无效均有过错,但相比之下,蒋X的过错更大,应当承担主要责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吴××,汉族,男,1972年3月5日出生,系××省××县人,初中毕业后无业在家,住××省××县××村。据邻居反映,吴××平时自由散漫,游手好闲,且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2007年,吴××曾因聚众闹事被给予劳动教养处分。 2008年8月26日14时许,吴××窜至××县,见该县北极街一家网吧门前停放着一辆两轮豪鹰牌125型男式摩托车,趁人不备,掏出随身携带的工具,将其盗走。次日早晨7时许,吴××伙同另一名男子行至该县××路,见街口停着一辆新大洲牌两轮摩托车,两人一起将摩托车盗走。 因涉嫌犯盗窃罪,2008年9月5日昊××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0日被逮捕,现关押于××看守所。经调查,两轮豪鹰牌125型男式摩托车(发动机号:02067592611,车架号:L8DPCJL033F019914570,未办理入户登记)系失主田××所有,价值1575元;新大洲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51142826776,车架号:LALPCJ78251059932864)系失主欧××所有,价值3879元。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454元。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物价鉴定,调取了证人证言,并收缴了作案工具。在审理中,吴××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 原告××商行诉被告××有限公司一案,案件事实为:2001年4月被告××有限公司从原告XX商行处购买金额为146,320.70元的厨房用具后,给付了一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55,000元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还讨要,被告的采购部经理张××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上载明尚余55,000元未结清,该欠款由被告抓紧时间还清。在此之后,被告只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尚欠原告51,400元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货款51,4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被告的工作人员潘××和刘××签字认可的送货回单11张及销货日报表9张,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的情况; 二、被告分管采购的经理张XX于2003年1月20日出具的证明,以及2002年8月5日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的欠款情况; 三、总金额为87,000元的收据8张,证明被告的部分还款情况。另外被告又多次归还过部分现金; 四、发票存根联9张,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总金额为14今320.70元的厨房用具。 被告辩称:被告的证明及欠条上只有张××的签字,未经被告盖章认可。现被告的财务人员杨XX确认存在原告所述债务,故被告认可原告的供货事实,愿意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案件由审判员功××进行调解,李××担任书记员。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有限公司给付原告XX商行货款45,000元,此款被告于2003年4月27日履行; 二、本案受理费2,052元,由被告负担。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讲述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xx(男,37岁)与李xx(女,35岁)经人介绍于1996年7月相识恋爱,并于1997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1999年12月高xx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和好。2000年4月,高xx以原起诉理由为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高xx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高xx,男,37岁,x贸易中心保安部职工,住x区x条x号。 李xx,女,35岁,无业,住x区x胡同x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埋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讲述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
被告张正富与原告张正贵系兄妹关系。原告是妹妹,被告是哥哥,妹妹比哥哥小3岁。原、被告自幼由父亲张山江与母亲李春凤抚养成人。原、被告从7岁起,先后在本村小学读书,小学毕业后到本乡中学读书,初中毕业后均在本村务农。原、被告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成家。结婚后,原告住在丈夫家中,被告住在妻子家中,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靠工资维持生活,退休后靠退休金养老,在经济上从不要子女资助,原、被告在经济上也不资助父母。原、被告家原住4间旧式瓦房,1995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4间旧式瓦房翻建成4间新瓦房,屋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6万余元。新瓦房由父母居住。
1999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为母亲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2年8月,原、被告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X万元,一部分由父亲单位报销,一部分用父亲存款支付,几乎用尽了父亲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张正富及其家人突然搬回父母家居住,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4间新瓦房。原告得知这一消息后,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亲遗产4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亲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继承的权利。不料原告提出的要求,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被告说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遗产,哪有女子继承父母遗产之理!嫁出去的女子不能回娘家继承父母遗产,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不能改变。
原告不服,到X县律师事务所咨询。XXX律师听了原告介绍情况后说:你兄长的做法和说法都是不对的,不让女子继承父母遗产的理由荒唐可笑,是封建思想的表现,完全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原、被告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遗产。律师还指出,你父亲生病住院期间,你和你兄长都尽了照顾老人的义务,而且平均分担的丧葬费,二人所尽的义务大体上相当,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认为律师说的有道理,于是就委托X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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